“村民會議”其實是一批無籠頭的馬,沒有單獨的負責人,主持召開會議的就是村委會的人,由村委會的人來決定是否罷免自己,腳趾頭都會明白,將是什麼樣的結果!
無論怎麼說,在目前信息如此發達的今天,製法部門應該十分清楚村委會村幹部的現狀,各地傳出“村霸”的新聞也不少,但為什麼在法律上對這種現象沒有硬性的限製和打擊呢?是不是他們故意在培植、放縱“村霸”勢力?
“村霸”隻要不稱霸他的主子,動搖他的政權,他們就可以放手讓村霸對付那些“刁民”——這恐怕正是當政者希望看到的結果!
不是有二句俗話,叫做:“以惡製惡”嗎?
“要想梁山絕,隻有賊殺賊”嗎?
看樣子,法律的設計者骨子裏認為村民本來就是“刁民”,敢對自己的“父母官”動罷免之心的人,不是“刁民”,難道還是“良民”嗎?
對付“刁民”就應該有“霸氣”、有“硬氣”、有“豪氣”!
如果不這樣,村幹部的權威從何而來?
村幹部的權威是樹立起來了,“權”大得無與倫比,“威”嚴得炙手可熱!但老百姓對法律還存什麼希望,還有什麼敬畏呢?
難道對於罷免這個問題,在這部法律上就真的找不到解決的依據了嗎?
尋來尋去,還是這麼一句:
“第二十九條村民委員會不按規定時間召開村民會議進行表決的,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督促召開村民會議進行表決”。
明明在第四條就規定了“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對村民委員會的工作給予指導、支持和幫助,但是不得幹預依法屬於村民自治範圍內的事項”。
又怎麼會“督促”其”召開村民會議進行表決”呢?
這不是即賣矛,又賣盾嗎?
老夫真的無所適從了!
算了,隻要有點空弄弄鑽就行了,世上的事情,不可能事事如意的!
別妄想法律真的是為人民服務的!
好了,如此翻來覆去的折騰了一夜,搞得老夫頭暈!
老夫突然記起了父親臨終前告誡老夫的話:“‘認真’沒有‘飯’吃”!“‘理’是掌握在‘王’者手裏”!
難道“法”就不掌在“王”者手裏嗎?
自古以來,“官官相護”是怎麼來的,難道如今就能徹底割斷這個曆史毒瘤嗎?
不可能的!相反,他們上下左右、裏裏外外、陰陰陽陽“相護”得更緊密了!
既然不可能,為什麼不想通一點呢?
遭強奸隻能說快樂,不能說痛苦;即使有痛苦,也隻是短暫的;即使有鮮血,也隻是少量的,要想開一點,什麽都陽光了!
確實,如今這世道,“認真”沒有飯乞!
確實,如今這世道,“法律”無民主!
那就罷了,盡人力罷!
三分在人,七分在天!
號稱神人的諸葛先生尚且無力回天,何況我們這些凡夫俗子,又有幾斤幾兩?
醒醒吧!書呆子!
老夫自己罵起自己來了。
但老夫還是把選好的標語整理了一下,看看它們是否有係統性,有沒有內在聯係,邏輯性強不強。否則,前麵的心血白費了!
第一條:
村民委員會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實行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