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來選去,與罷免直接相關的條款僅僅隻有一條,而這一條還不能完全錄用,把本法第二條勉強選出來,也隻有二句標語,但全村15個小組,每組貼六七張標語,也要百來張,總不能轉來轉去隻寫這二句話吧?
不行!必須再選,換個思維來選!
換個怎樣的思維呢?
既然他們口口聲聲說,他們是通過合法程序選上來的幹部,那就對照一下,看他們究竟合不合法!
對,就從這裏作突破口!
老夫主意已定,又把這《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反複地看。
看完之後,做歸納總結:
條款的第一條至第七條,是村委會的定義、製定該法的依據並確定了村委會的性質和職責。但都是籠統的要求,沒有什麼實質性的硬性規定。選上來也是白塔,村民反正看不懂!但老夫左想右想,發覺這第二條還逛得上邊邊,因為後麵還有一句話,居然被老夫開始看的時候給忽略了。
子曰:“溫故而知新”。
確實很對!不愧是聖人說的話!
“村民委員會辦理本村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調解民間糾紛,協助維護社會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見、要求和提出建議”。
範主任當了十多年的村長,究竟為村裏辦理了多少件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調解了多少起民間糾紛?協助維護了多少次社會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了多少條村民的意見、要求和建議?
村民心裏應該有數,政府幹部心裏也應該有數!
如果沒有,算不算失職呢?
既然失職,那還要不要讓他繼續當下去呢?
肯定不能!
如果村民都按老夫這個邏輯推論就好了!
即使不能達到百分之百,能夠有一半的認同就不錯了!
看來,這一條一定要全選!
用二張紅紙寫!
第八至第十二條確定了村民委員會成員的條件、人數、任期、不同民族、不同性別的人在村委會所占的比例和報酬;參加選舉的資格。
這次選舉和這幾條比較起來,沒什麼大的差錯,也就不要選錄了。
第十三至第十五條,確定了選舉的程序,這裏麵的問題就不小了。
主要是不符合第十四條:
選舉村民委員會,由本村有選舉權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選人。候選人的名額應當多於應選名額。
選舉村民委員會,有選舉權的村民的過半數投票,選舉有效;候選人獲得參加投票的村民的過半數的選票,始得當選。
選舉實行無記名投票、公開計票的方法,選舉結果應當當場公布。選舉時,設立秘密寫票處。
具體選舉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規定。
對照這一條,就可以發現,這次選舉,至少有下列不合法:
一、候選人就不是“本村有選舉權的村民直接提名”的,而是由所謂的黨員、組長和代表推選出來的。
二、計票不公開,選舉結果不是當場公布。除粟滄海和熊小毛這二個組以外,這二個組還是在村民強烈要求之下公開計票,當場公布的!看來,村民的要求是合法的。隻要稍微合點法,結果就不一樣了,何況完全合法呢?
三、根本就沒有設立秘密寫票處!可以說,村民根本就沒有機會寫票!在正式填票的時候,也是或明或暗地在公開的場合下,按現場的人意圖勾選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