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四章(2)(3 / 3)

案例:緩刑立功可減刑,相應縮短考驗期

張某,因重婚罪被某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3年。張某在緩刑考驗期間有重大立功表現,某市中級人民法院根據執行機關的減刑建議書,裁定減刑一年,緩刑一年。

195人民法院審理減刑、假釋案件的組織和內容是什麼?人民法院審理減刑、假釋案件,應當依法組成合議庭。人民法院受理減刑、假釋案件,應當審查執行機關移送的材料是否包括下列內容:(1)減刑、假釋建議書;(2)終審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曆次減刑裁定書的複製件;(3)罪犯確有悔改或者立功、重大立功表現的具體事實的書麵證明材料;(4)罪犯評審鑒定表、獎懲審批表等。經審查,如果前款規定的材料齊備的,應當收案;材料不齊備的,應當通知提請減刑、假釋的執行機關補送。

案例:審假釋庭長有怨應回避

葛某,因故意傷害罪被判有期徒刑3年。勞改1年以後,執行機關向當地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了假釋建議書。庭長汪某(被害人之子)知道後,拒絕收案,為此,人民檢察院發出了糾正建議書,最後,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

196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減刑、假釋裁定如何監督?《刑事訴訟法》規定,被判處管製、拘役、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的罪犯,在執行期間確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現,應當依法予以減刑、假釋的時候,由執行機關提出建議書,報請人民法院審核裁定。

人民檢察院認為人民法院減刑、假釋的裁定不當,應當在收到裁定書副本後20日以內,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麵糾正意見。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糾正意見後一個月以內重新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作出最終裁定。

案例:法院減刑不合法,檢院監督重合議

喻某,因販賣毒品罪被判處無期徒刑。服刑期間,監獄向某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了減刑建議書,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定,喻某有重大立功表現,裁定減為19年,喻某不服向駐監檢察院人員提出了申訴,該申訴轉到省人民檢察院,省人民檢察院向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了書麵糾正意見,該高級人民法院裁定撤銷原減刑裁定,喻某刑期減為17年。

197執行機關認為判決有錯誤或罪犯提出申訴應如何處理?監獄和其他執行機關在刑罰執行中,如果認為判決有錯誤或者罪犯提出申訴,應當轉請人民檢察院或者原判人民法院處理。監獄在執行刑罰過程中,根據罪犯的申訴,認為判決可能有錯誤的,應當提請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處理,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監獄提請處理意見書之日起6個月內將處理結果通知監獄。申訴是憲法賦予公民的基本權利,申訴權不受侵犯,罪犯對已經生效的判決、裁定不服可以提出申訴,執行機關不得以任何形式阻攔或者扣押,更不得以申訴而處罰。

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的申訴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重新審判:

(1)有新的證據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的;

(2)據以定罪量刑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或者證明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之間存在矛盾的;

(3)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4)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的時候,有貪汙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案例:判決確有錯誤,監獄可轉申訴

向某、葉某、陳某,因犯玩忽職守罪被某市中級人民法院分別判刑7年、6年、1年。三被告不服,向監獄反映,監獄領導也認為判決量刑有錯誤,故將其申訴轉遞原判二審人民法院(立案庭)處理。

198執行機關執行刑罰的活動由誰實行監督?

《刑事訴訟法》第224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對執行機關執行刑罰的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如果發現有違法的情況,應當通知執行機關糾正。”其監督的主要內容是:(1)交付執行是否合法;(2)變更執行是否合法;(3)執行機關監管罪犯的管理活動是否合法。監督辦法可以是通知糾正並可以是通過檢察建議給予有關人員行政處分;也可以對構成犯罪的,及時立案偵查,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案例:囚犯不能當保姆

鄒某(女,27歲),因強奸罪被判刑5年,後被送往某勞改農場改造。服刑期間,監所幹警金某命令鄒某每天晚上必須到他家幫助洗衣幹活,有時累至深夜。駐監所檢察員得知這一情況後,立即向領導彙報,某市人民檢察院通知執行機關予以糾正。

199軍隊保衛部門、監獄有無偵查權?

《刑事訴訟法》第225條規定,軍隊保衛部門對軍隊內部發生的刑事案件行使偵查權。關於軍隊保衛部門對特定案件的偵查權1993年12月29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關於中國人民解放軍保衛部門對軍隊內部發生的刑事案件行使公安機關的偵查、拘留、預審和執行逮捕的職權的決定》有明確規定。這裏所說的軍隊內部發生的刑事案件,主要是指軍隊現役軍人(含在編職工)犯罪的案件,軍隊現役軍人(含在編職工)在地方上作案的,也屬於軍隊內部的刑事案件,由軍隊保衛部門偵查。對於軍隊和地方互涉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總政治部1982年11月25日作出了《關於軍隊和地方互涉案件幾個問題的規定》,1987年12月21日又作出了《關於軍隊和地方互涉案件偵查工作的補充規定》,對軍地互涉案件和地方的分工處理作了明確的規定。

《刑事訴訟法》規定,罪犯在服刑期間又犯罪的,或者發現了判決的時候所沒有發現的罪行,由執行機關移送人民檢察院處理。

對罪犯在監內犯罪的案件由監獄進行偵查。偵查終結後,寫出起訴意見書或者免予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並移送人民檢察院。軍隊保衛部門、監獄辦理刑事案件,程序上適用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

案例:囚徒犯法由監獄偵查

呂某,在某省柴油機廠勞動改造期間,故意傷害他人,致使同獄囚犯張某五指軋斷。監獄幹警立即開展訊問罪犯、詢問證人、勘驗、檢查、委托鑒定等工作。偵查終結後,該監獄寫出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證據一並移送市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

200如何申請國家刑事賠償?

刑事賠償是對於違法行使偵查、檢察、審判、監獄管理職權的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的損害,由國家承擔的賠償責任。

(1)了解刑事賠償範圍:行使偵查、檢察、審判、監獄管理職權的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財產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①違法對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追繳等措施的;

②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罰金、沒收財產已經執行的。

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

①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虛偽供述,或者偽造其他有罪證據被羈押或者被判處刑罰的;

②依照《刑法》第14條、第15條規定不負刑事責任的人被羈押的;

③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5條規定不追究刑事責任的人被羈押的;

④行使國家偵查、檢察、審判、監獄管理職權的機關的工作人員與行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

⑤因公民自傷、自殘等故意行為致使損害發生的;

⑥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2)確定刑事賠償義務機關。

行使國家偵查、檢察、審判、監獄管理職權的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該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對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沒有事實證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錯誤拘留的,作出拘留決定的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對沒有犯罪事實的人錯誤逮捕的,作出逮捕決定的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再審改判無罪的,作出原生效判決的人民法院為賠償義務機關。二審改判無罪的,作出一審判決的人民法院和作出逮捕決定的機關為共同賠償義務機關。

(3)遵守賠償程序規定。

賠償請求人要求賠償,應當先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賠償請求人可以向共同賠償義務機關中的任何一個賠償義務機關要求賠償,該賠償義務機關應當先予賠償。賠償請求人根據受到的不同損害,可以同時提出數項賠償要求。要求賠償應當遞交申請書,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①受害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工作單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②具體的要求、事實根據和理由;③申請的年、月、日。

賠償請求人書寫申請書確有困難的,可以委托他人代書;也可以口頭申請,由賠償義務機關記入筆錄。

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規定給予賠償;逾期不予賠償或者賠償請求人對賠償數額有異議的,賠償請求人可以自期間屆滿之日起30日內向其上一級機關申請複議。

賠償義務機關是人民法院的,賠償請求人可以依照前款規定向其上一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

複議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決定。

賠償請求人不服複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複議決定之日起30日內向複議機關所在地的同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複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賠償請求人可以自期間屆滿之日起30日內向複議機關所在地的同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

(4)賠償方式和計算標準。

國家賠償以支付賠償金為主要方式。能夠返還財產或者恢複原狀的,予以返還財產或者恢複原狀。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權的,賠償金按照下列規定計算:

①造成身體傷害的,應當支付醫療費,以及賠償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減少的收入每日的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最高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5倍;

②造成部分或者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應當支付醫療費,以及殘疾賠償金,殘疾賠償金根據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確定,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最高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10倍,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20倍。造成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對其扶養的無勞動能力的人,還應當支付生活費;

③造成死亡的,應當支付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總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20倍。對死者生前扶養的無勞動能力的人,還應當支付生活費。

前款第②、③項規定的生活費的發放標準參照當地民政部門有關生活救濟的規定辦理。被扶養的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費給付至18周歲止;其他無勞動能力的人,生活費給付至死亡時止。

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財產權造成損害的,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①處罰款、罰金、追繳、沒收財產或者違反國家規定征收財物、攤派費用的,返還財產;

②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解除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造成財產損壞或者滅失的,依照本條第(3)、(4)項的規定賠償;

③應當返還的財產損壞的,能夠恢複原狀的恢複原狀,不能恢複原狀的,按照損害程度給付相應的賠償金;

④應當返還的財產滅失的,給付相應的賠償金;

⑤財產已經拍賣的,給付拍賣所得的價款;

⑥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的,賠償停產停業期間必要的經常性費用開支;

⑦對財產權造成其他損害的,按照直接損失給予賠償。

賠償費用,列入各級財政預算,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賠償請求人要求國家賠償的,賠償義務機關、複議機關和人民法院不得向賠償請求人收取任何費用。

對賠償請求人取得的賠償金不予征稅。

案例:刑事賠償先確認,原審不理找上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