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四章(3)(1 / 1)

刑事賠償請求人羅德勝(男,44歲,三八聯營公司副總經理)與公司法定代表人聶麼妹、業務員趙世龍謊稱其公司在漣源有鋼坯貨源,於1997年3月21日在德山市與驕盛物資公司胡友田、熊光遠及武陵信息公司阮桃華簽訂總金額人民幣230萬元的湘鋼產A3鋼坯10噸的購銷合同,約定同年4月10日前發貨。合同簽訂後,武陵信息公司按合同約定於同月25日將預付款20萬元彙給了供方三八聯營公司。三八聯營公司為履行合同於同月22日與廣廈金屬公司孔令華簽訂了型號、數量與上述合同相同的鋼坯購銷合同,並付人民幣5萬元保證金。後因三八聯營公司未能按合同規定5天內交出人民幣5萬元預付款而違約,合同終止。三八聯營公司與武陵信息公司的合同簽訂後,因聯營公司未能履行合同義務而違約。經雙方協商於4月30日簽訂了《退款賠償協議》,約定三八聯營公司除退回信息公司人民幣20萬元預付款外,另賠償人民幣3萬元,並力爭10日前退回全部款項。之後,該公司因其他經濟合同糾紛被迫倒閉,羅德勝涉嫌詐騙被提起公訴,德山市人民法院判決羅德勝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兩年。宣判後,羅德勝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維持原判,羅德勝仍不服,提起申訴。某市中級人民法院於1999年2月1日再審判決,宣告被告人羅德勝無罪。羅德勝出獄後,以刑事賠償請求人身份向原一審法院提出賠償申請,該院兩個月內未予答複。羅德勝便向其上一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不久,該賠償委員會作出了賠償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