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四章(2)(2 / 3)

案例:緩刑犯在原地改造

被告人陳某,因犯貪汙罪,被某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兩年,緩刑兩年。某區公安機關將陳某交所在高校予以考察,該高校安排教師對其進行不定期的幫助和教育活動。並給他安排了適當的工作。

184犯罪分子在緩刑、假釋期間違反有關規定如何處理?被宣告緩刑、假釋的犯罪分子,在緩刑、假釋考驗期限內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公安部門有關緩刑、假釋的監督管理規定,應當依法撤銷緩刑、假釋的,原作出緩刑、假釋裁判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同級公安機關提出的撤銷緩刑、假釋建議書之日起一個月內依法作出裁定。人民法院撤銷緩刑、假釋的裁定,一經作出,立即生效。

案例:假釋期間再違法應撤銷假釋

罪犯肖某,在被假釋後,違反“不允許離開所在地域外出經商”的規定,長期在外省居住不回,某市公安機關向某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撤銷假釋建議書,該法院依法裁定撤銷假釋的裁定,肖某被收監。

185管製、剝奪政治權利刑如何執行?

對於被判處管製、剝奪政治權利的罪犯,由公安機關執行。根據有關規定,被管製的罪犯,不允許離開所在地域外出經商;被剝奪政治權利的罪犯,如外出經商,需事先經縣級公安機關允許。

執行期滿,應當由執行機關通知本人,並向有關群眾公開宣布解除管製或者恢複政治權利。

案例:沒有政治自由,就地自謀生路

江某因當蛇頭,被人民法院判刑6年,剝奪政治權利2年,現刑滿出獄,正在執行剝奪政治權利2年期間。江某因原所在單位確有特殊情況,不能安排工作,擬受聘於異地國有企業工作。公安機關接到申請後答複,在不影響公安機關實行監督考察的情況下,可以在常住戶口所在地自謀生路,若被聘用的,不能擔任國有或集體企、事業單位領導職務。

186罰金刑如何執行?

罰金在判決規定的期限內一次或者分期繳納。期滿無故不繳納的,人民法院應當強製繳納。經強製繳納仍不能全部繳納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時候,包括在判處的主刑執行完畢後,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以執行的財產的,應當追繳。如果由於遭遇不能抗拒的災禍繳納罰金確實有困難的,犯罪分子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減少或者免除。人民法院查證屬實後,可以裁定對原判決確定的罰金數額予以減少或者免除。

在理解和執行刑法有關罰金時應注意以下方麵:

《刑法》第53條規定的“由於遭遇不能抗拒的災禍繳納確實有困難的”,主要是指因遭受火災、水災、地震等災禍而喪失財產;罪犯已因重病、傷殘等而喪失勞動能力,或者需要罪犯撫養的近親屬患有重病,需支付巨額醫療費等,確實沒有財產可供執行的情形。

具有《刑法》第53條規定“可以酌情減少或者免除”事由的,由罪犯本人、近親屬或者罪犯單位向負責執行的第一審人民法院提出書麵申請,並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人民法院審案以後,根據實際情況作出裁定。

案例:無故不繳罰金,有產追到無產止

龔某(男,32歲,農民)因侵占罪被某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兩年,罰金5000元。在判決規定期限內,龔某拒不繳納罰金,人民法院強製執行拍賣了其私有的住宅一間(共有三間)價值1000元,尚欠4000元。龔某釋放後不久,購置價值4000元的摩托車一輛,該縣法院得知後,立即采取了追繳措施。

187沒收財產刑或有執行財產內容的案件如何執行?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決、裁定和調解書中涉及財產內容需要執行的,由第一審人民法院執行。

附帶民事判決中財產的執行,依照民事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規定辦理。

對判處財產刑的犯罪分子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判決、裁定有執行財產內容的被告人,其財產在異地的,第一審人民法院可以委托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代為執行。代為執行的人民法院執行後或者無法執行的,應當將有關情況及時通知委托的人民法院。代為執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將執行財產刑的財產直接上繳國庫;需要退賠的財產,應當由執行的人民法院移交委托人民法院依法退賠。

案例:給付義務不履行,強製執行無遠近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鄧某,(男,47歲,A市居民)因故意傷害罪被B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判決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李某損失費1萬元。判決生效後,鄧某拒不執行附帶民事判決,李某申請B市人民法院執行其在A市的財產。B市人民法院依法委托A市人民法院代為執行。

188罪犯在服刑期間又犯罪或者有漏罪如何處理?

罪犯在服刑期間又犯罪的,或者發現了判決的時候所沒有發現的罪行的,由執行機關移送人民檢察院處理。

如果死刑緩期兩年執行期滿後,尚未裁定減刑前,又犯新罪的,應當依法減刑後對其所犯新罪另行宣判。

被宣告緩刑、假釋的犯罪分子,在緩刑、假釋考驗期限內再犯新罪或者被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應當撤銷緩刑、假釋的,由審判新罪的人民法院在審判新罪時,對原判決、裁定宣告的緩刑、假釋予以撤銷;如果原來是上級人民法院判決、裁定宣告緩刑、假釋的,審判新罪的下級人民法院也可以撤銷原判決、裁定宣告的緩刑、假釋。審判新罪的人民法院對原審判決、裁定宣告的緩刑、假釋撤銷後,應當通知原宣告緩刑、假釋的人民法院和執行機關。

被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的罪犯,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故意犯罪,查證屬實,應當執行死刑,由高級人民法院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2條規定,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因此,不經人民法院判處,同樣不能確定死緩犯在死刑考驗期間是否有罪。應當注意的是,修改後的刑事訴訟法對死緩犯規定隻有構成故意犯罪的,才能執行死刑。對過失犯罪的,不能適用《刑事訴訟法》第210條的規定。

案例:殘刑未完又犯法,先減後加再並罰

罪犯解某,因犯盜竊罪被某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8年。服刑4年後,某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解某裁定假釋。假釋期間。解某再次行竊被抓獲。某縣人民法院依法撤銷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的假釋,另行審判,並依照有關數罪並罰的法律規定作出判決。

189服刑犯確有立功、悔改表現如何減刑、假釋?

減刑隻是將原判刑罰減輕,在服刑期滿以前,仍在勞改場所服刑。減刑以後實際執行的刑期,判處管製、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於原判刑期的1/2;判處無期徒刑的,不能少於10年。假釋是附條件(《刑法》第81條)的提前釋放,犯罪分子釋放後即恢複人身自由,不在勞改場所服刑。《刑法》第81條規定,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執行原判刑期1/2以上,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實際執行10年以上的才能夠適用假釋。

被判處管製、拘役、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的罪犯,在執行期間確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現,應當依法予以減刑、假釋的時候,由執行機關提出減刑建議書,報請人民法院審核裁定。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對確有悔改或立功事實的,裁定予以減刑,非經法定程序不得減刑。

案例:減刑附有條件,假釋也限期間

罪犯何某,因犯貪汙罪被某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5年。後經減刑、假釋,實際執行期僅5年。人民檢察院發現確有錯誤,立即報告市人民檢察院,市人民檢察院認為某市中級人民法院對何某的減刑、假釋違反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關於“罪犯減刑後又假釋的間隔時間一般為一年;對一次減兩年或三年有期徒刑後,又適用假釋的,其間隔時間不得少於兩年”的規定,故提出了糾正意見,市中級人民法院撤銷了假釋的裁定。

190人民法院如何處理死緩犯的減刑案件?

對於被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的罪犯的減刑,由罪犯服刑地的高級人民法院根據省、自治區、直轄市監獄管理機關審核同意的監獄減刑建議書裁定。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兩年期滿以後,減為無期徒刑;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兩年期滿後,減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死刑緩期執行罪犯,經過—次或幾次減刑後,其實際執行的期限,不得少於12年(不含死刑緩期執行的兩年)。

案例:死緩期滿改無期

罪犯吳某,犯受賄罪,被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吳某沒有故意犯罪記錄。執行機關向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減刑建議書,省高級人民法院裁定,對吳某減為無期徒刑。

191人民法院如何處理被判無期徒刑的罪犯的減刑、假釋?對於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的減刑、假釋,由罪犯服刑地的高級人民法院根據省、自治區、直轄市監獄管理機關審核同意的監獄減刑、假釋建議書裁定。高級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減刑、假釋建議書之日起一個月內依法裁定;案情複雜或者情況特殊的,可以延長一個月。

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減刑後,實際執行的期限不能少於10年,其起始時間應自無期徒刑判決確定日起計算。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的刑期從裁定減刑之日起計算。

案例:服刑立大功,無期改有期

罪犯夏某,因挪用公款罪,被人民法院判處無期徒刑。在服刑期間,夏某有防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重大立功表現,為此,監獄向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了減刑建議書,省高級人民法院裁定對夏某減為13年有期徒刑。

192人民法院如何處理被判處有期徒刑的減刑、假釋?對於被判處有期徒刑(包括減為有期徒刑)的罪犯的減刑、假釋,由罪犯服刑地的中級人民法院根據當地執行機關提出的減刑、假釋建議書裁定。中級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減刑、假釋建議書之日起一個月內依法裁定;案情複雜或者情況特殊的,可以延長一個月。

根據刑法規定,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在判決執行前被羈押的時間,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因此,在對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實行減刑時,應當把判決執行前羈押的日期折抵為已執行的刑期,計算在已服刑的時間以內,即對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減刑、假釋、執行原判刑期1/2以上的起始時間應當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然後按照有關規定,適用相應的減刑幅度,確定減刑的刑期。

案例:有期徒刑減刑後執行刑期應過半

罪犯季某,因犯強奸罪,於1996年3月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年,1997年9月因有悔改表現被減刑1年。1998年9月又因確有悔改表現並有立功表現,被減刑2年。

193人民法院如何處理被判拘役、管製的罪犯的減刑?對於被判處拘役的罪犯的減刑,由罪犯服刑地的中級人民法院根據當地同級執行機關提出的減刑建議書裁定。

對於被判處管製的罪犯的減刑,由罪犯服刑地的中級人民法院根據當地同級執行機關提出的減刑建議書裁定。

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減刑、假釋建議書之日起一個月內依法裁定。

案例:拘役減刑由中院一月之內作裁判

罪犯江某,因侮辱罪,被某縣人民法院判處拘役6個月,緩刑6個月。江某在服刑考驗期間有重大立功表現,執行機關提出了減刑建議書。某中級人民法院接到減刑建議書後,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認定江某確有重大立功表現,故依據《刑法》第78條的規定,作出了減刑兩個月,緩刑兩個月的裁定。

194人民法院如何處理被判處緩刑的罪犯的減刑?

被宣告緩刑的罪犯,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確有重大立功表現,需要予以減刑,並相應縮短緩刑考驗期限的,應當由負責考察的公安派出所會同罪犯的所在單位或者基層組織提出書麵意見,由罪犯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根據當地同級執行機關提出的減刑、假釋建議書裁定。

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減刑、假釋建議書之日起一個月內依法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