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法定上訴期屆滿,未上訴原判生效
被告人趙某(男,58歲,某廠廠長)因犯貪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他認為看守所比勞改農場辛苦,加之勞改農場有同學可以安排役外工,為避免耽誤時間,少受牢獄之苦,故未提出上訴,刑事判決應立即執行。趙某在被送往某勞改農場(機磚廠)後才知道那同學早已病故。趙某後悔,便通過監所提出上訴,人民法院告之法定的上訴期限已過,不予受理。如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或認為原判決適用法律確有錯誤可以申訴。
172無罪和免除刑事處罰的判決何時執行?
《刑事訴訟法》規定,第一審人民法院判決被告人無罪、免除刑事處罰的,如果被告人在押,在宣判後應當立即釋放。
案例:一紙裁定了事,數月囚禁被釋
被告邵某(男,37歲,某廠工人)因使用暴力方法阻礙稅務機關工作人員執行職務,被提起公訴。人民法院審理認為,稽稅人員在沒有扣押手續的情況下。強行扣押他人借用的邵某名下的摩托車,不是依法執行職務的行為,故判決宣告被告人無罪,邵某被當庭釋放。
173誰有權簽發死刑命令?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判處和核準的死刑立即執行的判決、裁定,應當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簽發執行死刑命令;最高人民法院授權高級人民法院核準的死刑立即執行的判決、裁定,應當由高級人民法院院長簽發執行死刑命令。
案例:院長簽發死刑命令
被告人卞某,入室盜竊他人財物,驚醒主人,卞某害怕主人認出自己,將主人殺害。某市中級人民法院以故意殺人罪,判處卞某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在法定期限內,卞某沒有上訴,抗訴,某省高級人民法院依據授權核準死刑,由院長簽發執行死刑命令。
174死刑命令如何交付執行?
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級人民法院的執行死刑命令,均由高級人民法院轉交第一審人民法院執行,第一審人民法院接到執行死刑命令後,應當在7曰內執行。關於死刑在什麼情況下停止執行和恢複執行,詳見本書問答176。
案例:處決死囚由第一審人民法院執行
被告人張德元,犯貪汙罪、受賄罪被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張上訴後,二審維持原判,經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死刑後,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向第一審人民法院下達了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簽發的執行死刑的命令,省高級人民法院將張犯交付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執行死刑。
175被判處死緩的緩期執行期滿如何處理?
根據有關規定,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期滿應當減刑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減刑。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期滿減為有期徒刑的,刑期自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期滿之日起計算。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罪犯,在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期滿後,即應當裁定減刑。如果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期滿後尚未裁定減刑前又犯新罪的,應當依法減刑後對其所犯新罪另行審判。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罪犯,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故意犯罪的,應當由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罪犯服刑地的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審判,所作的判決可以上訴、抗訴。
認定構成故意犯罪的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由作出生效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規定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或者由本院核準犯罪分子死刑立即執行。上級人民法院或者本院核準後,交罪犯服刑地的中級人民法院執行死刑。
案例:死緩期滿應當裁減刑罰
被告人宋某,因入室強奸多次,被某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刑期以2006年6月14日起計算。在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期間,宋某沒有故意犯罪行為。2008年6月15日,省高級人民法院裁定,減為無期徒刑。
176死刑在什麼情況下停止執行、恢複執行?
最高人民法院《解釋》規定,下級人民法院在接到執行死刑命令後,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停止執行,並立即報告核準死刑的人民法院,由核準死刑的人民法院作出裁定:(1)在執行前發現裁判可能有錯誤的;(2)在執行前罪犯揭發重大犯罪事實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現,可能需要改判的;(3)罪犯正在懷孕的。前款第(1)項、第(2)項規定停止執行的原因消失後,必須報請核準死刑的人民法院院長再簽發執行死刑命令才能執行;由於前款第(3)項規定的原因停止執行的,應當報請核準死刑的人民法院依法改判。
案例:罪犯懷孕不能執行死刑
罪犯杜某(女,36歲,中學教師)因投毒殺人罪被某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刑場上,她喊冤叫屈,稱身懷有孕。法醫現場診斷,杜某確有身孕。某中級人民法院立即報請省高級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停止執行。經查,杜某在羈押期間,曾與看守人員發生過性行為。
177執行死刑的方法有哪些?
《刑事訴訟法》規定,死刑采用槍決或者注射等方法執行。采用注射方法執行死刑的,應當在指定的刑場或者羈押場所內執行。具體程序,依照有關規定。
關於“槍決”、“注射”方法以外,還可以采用何種方法,法律沒有規定,目前執行死刑應按這兩種方法進行。如果今後規定了其他人道、文明的死刑執行方法,則可按其他方法執行,但采用槍決、注射以外的其他方法執行死刑的,應當事先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案例:執行死刑可選擇注射方式
罪犯張子豪,因貪汙罪,被某地區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簽發了執行死刑的命令後,張犯提出請求能否不用槍決的方法,而采用新的打針方式行刑,自己承擔費用。
原審人民法院同意其請求,決定以注射的方式執行死刑。
178執行死刑前,法院應做哪些工作?
人民法院將罪犯交付執行死刑,應當在交付執行3日前通知同級人民檢察院派員臨場監督。臨場監督的主要任務是,一是查明被執行人的身份;二是查看執行死刑的場地和現場秩序是否會造成他人傷亡;三是了解是否具有法定的停止執行的情況。發現有法定情形出現時,應建議人民法院停止執行;四是監督執行過程是否合法;五是查看被執行死刑的罪犯是否確已死亡。執行死刑前,指揮執行的審判人員對罪犯應當驗明正身,詢問有無遺言、信劄,並製作筆錄,然後交付執行人員執行死刑。執行死刑前,罪犯提出會見其近親屬或者其近親屬提出會見罪犯申請的,人民法院可以準許。
案例:死囚行刑前話別,法院準許會見
罪犯姚某,因爆炸罪被某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核準死刑裁定下達後,姚犯提出會見自己的妻兒,原審人民法院同意其申請,準許會見。
179執行死刑後,法院應做哪些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規定,執行死刑完畢,應當由法醫驗明罪犯確實死亡後,在場書記員製作筆錄。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執行死刑情況(包括執行死刑前後照片)及時逐級上報最高人民法院。執行死刑後,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辦理以下事項:
(1)對於死刑罪犯的遺書、遺言筆錄,應當及時進行審查,涉及財產繼承、債務清償、家事囑托等內容的,將遺書、遺言筆錄交給家屬,同時複製存卷備查;涉及案件線索等問題的,應當抄送有關機關;
(2)通知罪犯家屬在限期內領取罪犯屍體;有火化條件的,通知領取骨灰。過期不領取的,由人民法院通知有關單位處理。對於死刑罪犯的屍體或者骨灰的處理情況,應當記錄在卷;
(3)對外國籍罪犯執行死刑後,通知外國駐華使、領館的程序和時限,依照有關規定辦理。
案例:罪犯已決應通知家屬
罪犯嚴某,因犯販賣、運輸毒品罪在廣東伏法,濱海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嚴犯執行死刑後,通知嚴犯家屬3日內領取嚴某骨灰,並將涉及財產繼承、債務清償、家屬囑托等內容的遺書、遺言筆錄交給家屬。
180對需要改造的罪犯如何執行?
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罪犯被交付執行刑罰的時候,應當由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即第一審人民法院將有關的法律文書送達監獄或者其他執行機關。
對於被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機關依法將該罪犯送交監獄執行刑罰。對於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執行刑罰前,剩餘刑期在一年以下的,由看守所代為執行。對於被判處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機關執行。
對未成年犯應當在未成年犯管教所執行刑罰。
執行機關應當將罪犯及時收押,並且通知罪犯家屬。判處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執行期滿,應當由執行機關發給釋放證明書。
案例:罪犯餘刑一年,執行不須換監
被告人譚某,因犯玩忽職守罪,被某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該犯宣判前,已羈押了半年,餘刑一年,公安機關決定,剩餘刑期由看守所代為執行。
181暫予監外執行的條件和執行有何規定?
《刑事訴訟法》規定,對於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1)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
(2)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對於適用保外就醫可能有社會危險性的罪犯,或者自傷自殘的罪犯,不得保外就醫。
對於罪犯確有嚴重疾病,必須保外就醫的,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開具證明文件,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審批。發現被保外就醫的罪犯不符合保外就醫條件的,或者嚴重違反有關保外就醫的規定的,應當及時收監。
對於被判處有期徒刑、拘役,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的罪犯,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對於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由居住地公安機關執行,執行機關應當對其嚴格管理監督,基層組織或者罪犯的原所在單位協助進行監督。暫予監外執行的情形消失後,罪犯刑期未滿的,應當及時收監。
罪犯在暫予監外執行期間死亡的,應當及時通知監獄。
案例:罪犯哺乳期間可監外執行
罪犯沈蘭英(女,31歲,工人)以牟利為目的,販賣淫穢物品,被西城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判決生效後,因正在哺乳自己的嬰兒,暫予監外執行。嬰兒滿周歲後,沈某被收監。
182如果一審宣告緩刑的罪犯在押如何處理?
第一審人民法院判處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判決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不能立即交付執行。如果被宣告緩刑的罪犯在押,第一審人民法院應當先行作出變更強製措施的決定,改為監視居住或者取保候審,並立即通知有關公安機關。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後,應當將法律文書送達當地公安機關。
案例:囚犯一審判緩刑應變更措施不羈押
被告人劉某(男,58歲,某省工商局原個體處處長)因玩忽職守罪,被某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3年。一審宣判後,人民法院對在押的劉犯,決定改為監視居住。在法定期限內,沒有上訴、抗訴,人民法院將法律文書送達當地公安機關。
183緩刑和假釋如何執行?
我國刑法中的緩刑是指人民法院對於被判處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據其情節和悔罪表現,認為暫緩執行原判刑罰,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的,規定一定的考驗期。在考驗期內被判刑的犯罪分子不再犯新罪,原判刑罰就不再執行的一種製度。
我國刑法中的假釋,是指被判處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一定刑期之後,確有悔改表現,不致再危害社會,附條件地將其提前釋放的一項刑罰製度。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如違規,仍有可能收監執行剩餘刑期。
對於被判處徒刑緩刑的罪犯,由公安機關交所在單位或者基層組織予以考察。
對於被假釋的罪犯,在假釋考驗期限內,由公安機關予以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