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0一般受理、審查申訴案件應由哪一級法院進行?所謂申訴,是指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重新審查和處理的一種訴訟請求。至於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如何受理、審查申訴,法律並沒有作出明確規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解釋》的有關規定:受理、審查申訴一般由作出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進行。直接向上級人民法院申訴的,如果沒有經作出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審查處理,上級人民法院可以交該人民法院審查,並告知申訴人;如果屬於案情疑難、複雜、重大的,或者已經由作出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審查處理後仍堅持申訴的,上級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受理、審查,下級人民法院也可以請求移送上一級人民法院審查處理。
案例:刑事申訴找原審法院
罪犯邱某,因違反消防管理法規,經消防監督機構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絕執行,造成嚴重後果,被一審法院以消防責任事故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期一年執行。人民檢察院認為一審判決確有錯誤提出抗訴,二審改判有期徒刑四年。邱某不服,向一審法院提出申訴。一審法院告之依照法律規定應向二審法院提出申訴。二審法院收到申訴狀後經複查,認為本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發出了駁回申訴的通知,邱某仍不服堅持申訴。
151如何申請再審立案?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規範人民法院再審立案的若幹意見(試行)(法發[2002]13號),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專門人民法院負責下列案件的再審立案:
(一)本院作出的終審裁判,符合再審立案條件的;
(二)下一級人民法院複查駁回或者再審改判,符合再審立案條件的;
(三)上級人民法院指令再審的;
(四)人民檢察院依法提出抗訴的。
最高人民法院負責下列案件的再審立案:
(一)本院作出的終審裁判,符合再審立案條件的;
(二)高級人民法院複查駁回或者再審改判,符合再審立案條件的;
(三)最高人民檢察院依法提出抗訴的;
(四)最高人民法院認為應由自己再審的。
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作出的終審裁判,認為確有必要的,可以直接立案複查,經複查認為符合再審立案條件的,可以決定或裁定再審。
再審申請人或申訴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再審或申訴,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再審申請書或申訴狀,應當載明當事人的基本情況、申請再審或申訴的事實與理由;
(二)原一、二審判決書、裁定書等法律文書,經過人民法院複查或再審的,應當附有駁回通知書、再審判決書或裁定書;
(三)以有新的證據證明原裁判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為由申請再審或申訴的,應當同時附有證據目錄、證人名單和主要證據複印件或者照片;需要人民法院調查取證的,應當附有證據線索。申請再審或申訴不符合前款規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審查。
申請再審或申訴一般由終審人民法院審查處理。
上一級人民法院對未經終審人民法院審查處理的申請再審或申訴,一般交終審人民法院審查;對經終審人民法院審查處理後仍堅持申請再審或申訴的,應當受理。
對未經終審人民法院及其上一級人民法院審查處理,直接向上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或申訴的,上級人民法院應當交下一級人民法院處理。
152對哪些申訴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對終審刑事裁判的申訴,具備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決定再審:
(一)有審判時未收集到的或者未被采信的證據,可能推翻原定罪量刑的;
(二)主要證據不充分或者不具有證明力的;
(三)原裁判的主要事實依據被依法變更或撤銷的;
(四)據以定罪量刑的主要證據自相矛盾的;
(五)引用法律條文錯誤或者違反刑法第十二條的規定適用失效法律的;
(六)違反法律關於溯及力規定的;
(七)量刑明顯不當的;
(八)審判程序不合法,影響案件公正裁判的;
(九)審判人員在審理案件時索賄受賄、徇私舞弊並導致枉法裁判的。
人民法院對刑事案件的申訴人在刑罰執行完畢後兩年內提出的申訴,應當受理;超過兩年提出申訴,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受理:
(一)可能對原審被告人宣告無罪的;
(二)原審被告人在本條規定的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訴,人民法院未受理的;
(三)屬於疑難、複雜、重大案件的。
不符合前款規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人民法院對刑事附帶民事案件中僅就民事部分提出申訴的,一般不予再審立案。但有證據證明民事部分明顯失當且原審被告人有賠償能力的除外。但再審申請人或申訴人提出新的理由,且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規定條件的,以及刑事案件的原審被告人可能被宣告無罪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再審裁判或者複查駁回的案件,再審申請人或申訴人仍不服提出再審申請或申訴的,不予受理。
案例:申訴案件確有錯誤應開庭
被告人鄧玉財(男,46歲,捕前係臨江區消防廠廠長)、被告人劉寧(男,41歲,捕前係臨江區消防廠副廠長)、被告人顏世禮(男,45歲,捕前係臨江區消防廠聘用業務員)、被告人林玉蘭(女,23歲,捕前係臨江區消防廠會計),於1995年1月初與本廠會計張友成(已另案處理)共謀後,趁本廠召開訂貨會購買會議用品的機會,另購春蘭牌電冰箱三台,每台單價3108元,共計9324元。顏世禮與張友成將所購電冰箱以其他物品名稱連同所購會議用品一並開發票,由鄧玉財在發票上簽字,張友成向財務報銷。鄧玉財、劉寧、顏世禮各分得電冰箱一台;張友成因不要電冰箱,虛構臨時業務費500元,由鄧玉財、劉寧簽字,向財務報銷,領取現金後予以侵吞。1996年3月間,鄧玉財、劉寧、顏世禮、林玉蘭、張友成共謀後,由張友成弄來一張空白發票,虛構運費2萬元,鄧玉財、劉寧在發票上簽字,由張友成在財務上報賬支出。鄧玉財、劉寧、顏世禮、林玉蘭與張友成各分得4000元。1996年7月,鄧玉財、劉寧、顏世禮、林玉蘭與張友成共謀,虛構臨時業務費6860元,鄧玉財、劉寧在臨時業務表上簽字,林玉蘭將此表在財務上報賬支出。鄧玉財分得2400元,劉寧分得2060元,顏世禮、林玉蘭各分得1200元。綜上鄧玉財、劉寧、顏世禮、林玉蘭與張友成三次共同私分公款36684元。其中,鄧玉財9508元;劉寧9168元;顏世禮8308元;林玉蘭5200元;張友成4500元。案發後,林玉蘭向檢察機關投案自首,鄧玉財、劉寧、顏世禮、張友成退清了全部所得。臨江區人民檢察院以被告人鄧玉財、劉寧、顏世禮、林玉蘭犯貪汙罪,向臨江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一審法院以貪汙罪分別判處被告人鄧玉財有期徒刑4年,緩刑4年;判處被告人劉寧有期徒刑3年,緩刑3年;判處被告人顏世禮有期徒刑2年,緩刑3年;判處被告人林玉蘭有期徒刑1年,緩刑1年。隨案移送的贓款發還給臨江區消防廠。
宣判後,四被告均未提出上訴,人民檢察院也未提出抗訴,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1997年8月,鄧玉財提出申訴稱,臨江消防廠是以他為主夥同劉寧、張友成等人集資創辦的,韓公渡鎮人民政府沒有投資,該廠是名為集體,實為個人合夥企業,本人的行為不構成貪汙罪,原審判決定性不準,要法院對其宣告無罪。
常德市中級人民法院調卷審查發現,原判定罪處刑不當,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審判監督程序作出裁定,對本案予以提審。
常德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查查明:1994年5月,以鄧玉財為主夥同劉寧、張友成等人自籌資金開辦臨江消防廠。鄧玉財與韓公渡鎮水機電公司簽訂合同,由水機電公司提供集體營業執照,消防廠掛靠該公司名下,每年向公司繳納一定的管理費。消防廠的生產經營完全由鄧玉財、劉寧等人自主經營、自負盈虧。1995年1月,韓公渡鎮政府在沒有辦理任何贈與、轉讓和贖買手續的情況下,將消防廠收歸韓公渡鄉人民政府,作為鄉辦集體企業。消防廠把向銀行貸款30萬元作為企業發展資金。1996年韓公渡鎮政府為扶持鄉鎮企業的發展,向消防廠提供廠房一處,由消防廠出資修繕後使用,但既沒有明確該廠房為鎮政府投入,也沒有在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直至1996年11月30日,消防廠到區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冊登記時,才正式將廠房作價27萬元算作鎮政府投入。1997年7月6日,臨江區工商行政管理局對消防廠的經濟性質提出鑒定意見,認為在鎮政府1996年11月30日以廠房作為投入之前,消防廠屬於名為集體,實為個人合夥的企業。
常德市中級人民法院根據已經查明的上述事實認為,臨江消防廠在1996年11月30日以前,屬於名為集體、實為鄧玉財、劉寧等人合夥的個體企業。被告人鄧玉財、劉寧、顏世禮、林玉蘭不屬於集體經濟組織的工作人員,不具備貪汙罪的主體身份,其所分得的資金是屬於個人合夥盈利,不是公共財產,因此其行為不構成貪汙罪。原審法院判決定性錯誤,應予糾正。法院於1997年8月2日作出判決如下:
(一)撤銷臨江區人民法院對本案的刑事判決,宣告鄧玉財、劉寧、顏世禮、林玉蘭無罪;
(二)鄧玉財、劉寧、顏世禮、林玉蘭退還的現金,由臨江區消防廠發還上列被告人。
153人民法院受理申訴後應如何審查?
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釋》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訴後,應當在3個月內作出決定,至遲不得超過6個月。經審查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204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見上一問答)由院長提請審判委員會決定重新審判。對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204條規定的申訴,應當說服申訴人撤回申訴,對仍然堅持申訴的,應當書麵通知駁回。
案例:申訴有新證法院應重審
罪犯聶某(男,48歲,某國有企業廠長)任職期間,利用職務之便,徇私舞弊,將國有資產低價出售給關係人,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被某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本案在法定期限內沒有上訴、抗訴。判決生效後,聶某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訴稱,該判決中確定的損失未經鑒定,數額嚴重誇大並有新證據證明。該法院院長經提請審判委員會決定,對本案重新審判。
154申訴人對申訴結果不服可否又提出申訴?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釋》規定,申訴人對駁回申訴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訴,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申訴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204條規定的,應當予以駁回,經兩級人民法院處理後又提出申訴的,如果沒有新的充分理由,人民法院可以不再受理。
案例:申訴沒有新證不再受理
罪犯邱某,因消防責任事故罪,被一審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緩期1年。檢察院提出抗訴,二審法院改判邱某有期徒刑4年。邱某不服,向一審法院提出申訴。一審法院立案庭接待人告之應向二審法院提出申訴。二審法院經調查複查認為,本案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向邱某發出了駁回申訴的通知,邱某仍不服堅持申訴。
省高級人民法院經調卷審查,終審判決並無不當,通知駁回申訴。兩年後,另案被告人尹某交待,邱案中的那場火災係他所致。邱某以此作為新證據再次向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訴,省高級人民法院裁定,指令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155提起再審程序的權限及程序規定有哪些?
關於提起再審程序的主體,《刑事訴訟法》第205條規定: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在認定事實上或者在適用法律上確有錯誤,必須提交審判委員會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確有錯誤,有權提審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確有錯誤,有權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