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四章(1)(3 / 3)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釋》的規定,刑事訴訟中所稱的涉外刑事案件是指:

(1)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外國人犯罪的或者我國公民侵犯外國人合法權利的刑事案件;

(2)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符合《刑法》第8條、第10條規定情形的外國人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和公民犯罪和中國公民犯罪的案件;

(3)符合《刑法》第9條規定的情形,中華人民共和國在所承擔國際條約義務範圍內行使管轄權的案件。

劃分涉外刑事案件的原因,是因為涉外刑事訴訟在程序上有涉外因素,因而在處理案件時需要采取特殊的方式、方法和步驟。例如在文書的送達、采取強製措施、限製出境、調查取證等方麵,除具有普通刑事訴訟程序的一般特性外,還應該優先遵循一些特有的基本原則和程序性的規定。

案例:犯罪外逃引渡回國受審

被告人高某,因涉嫌接受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的任務,被控犯間諜罪,需引渡回國受審。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按照國際條約和互惠原則等規定,請求外國司法機關予以協助。

161如何確認外國人的國籍?

國籍是指個人具有的屬於某個國家的身份。

根據有關規定,外國人的國籍以其入境時的有效證件予以確認;國籍不明的,以公安機關會同外事部門查明的為準。國籍確實無法查明的,以無國籍人對待,適用涉外刑事案件審理程序。

案例:擁有雙重國籍以入境護照為準

被告人劉某,因搶劫他人財物,被我公安機關抓獲。偵查中,公安人員從不同證件中發現,劉某有多個國籍,一本護照上是美國人,另一本護照和工作證上是日本人,公安機關決定以入境、出境的護照上登記的國籍為國籍。

162哪些外國人不受我國刑事審判?

外交特權和豁免權是一種特別權利和待遇,我國刑法規定,“對於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權的外國人犯罪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通過外交途徑解決”。

在我國,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權的外國人包括:

(1)外國人的國家元首、政府首腦、外交部長以及來訪的高級官員;

(2)擔任使館館長的外交代表和使館的其他外交人員以及海、陸、空武官等,包括他們的家屬(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外交使節在執行職務時,不受任何方式的逮捕和拘禁。

(3)依照我國與各國所訂條約或協定,應享受外交特權與豁免權的商務代表;

(4)途經或臨時留在我國境內的各國駐第三國的外交官;各國政府派來我國參加會議的代表;依照國際公約應享受外交特權與豁免權的人員(外交部核定);

(5)按照《維也納領事關係公約》的規定,領事代表和其他使館人員也享有一定的特權和豁免,但其司法豁免權低於外交人員。

案例:大使犯法受驅逐

小淵下三,某國駐中國大使,他在甘肅旅遊期間,擅自闖入我軍事禁區進行攝像,被我軍事保衛機關抓獲。經立案偵查,小淵下三的行為已觸犯中國法律。我外交部決定,宣布其為“不受歡迎的人”,命令他在一定期限內離開我國。

163審判涉外案件是否公開進行?

最高人民法院《解釋》規定,人民法院審判涉外刑事案件,應當公開進行。但是涉及國家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案件,不公開審理。公開審理的案件,由人民法院發旁聽證的,憑證人場旁聽。

這裏的“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是指案情或者案件性質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司法實踐中不能因刑事案件偵查過程中有關材料和處理意見需保守秘密而作為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至於什麼是國家秘密,應根據《保守國家秘密法》的規定認定。“個人隱私案件”是指案件涉及個人不願公開的隱私。如兩性關係、生育能力、收養子女等。“不公開審理”是指審理過程不公開,既不允許公民旁聽,也不允許記者報道,但宣判一律公開進行。

案例:涉及國家機密的案例不公開審理

被告人高某,因涉嫌接受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的任務,被控犯間諜罪,需引渡回國受審。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按照互惠原則,請其所在國司法機關予以協助。高某被引渡回國後,某市中級人民法院基於本案涉及國家秘密的原因,以不公開方式進行了審理。

164審判涉外案件是否適用我國法律?

我國法律規定,對於外國人犯罪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適用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

外國籍被告人在刑事訴訟中,享有我國法律規定的訴訟權利並承擔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中有關於刑事訴訟程序具體規定的,適用該國際條約的規定。但是,我國聲明保留的條款除外。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權的外國人的刑事責任問題,通過外交途徑解決。這裏的外交特權和豁免權包括:人身不可侵犯、辦公處、住處和文書檔案不可侵犯,免納關稅,不受駐在國的司法管轄等等。對這些有特殊權利和豁免權的人犯罪,一般采取宣布其“不受歡迎的人”,令其限期出境,或宣布驅逐出境,並建議派出國依照他們的國家的法律進行處理等方式加以解決。

案例:涉外間諜案適用我國法律

被告人高某間諜案,經某市中級人民法院不公開審理後查實,高某兩次接受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的任務,從事危害中國國家安全的活動,證據確實、充分,本人也供認不諱,但情節較輕。該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10條的規定,判處被告人高某有期徒刑8年。

165審判涉外案件適用何種語言文字?

人民法院審判涉外刑事案件,應當公開進行。但是涉及國家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案件,不公開審理。公開審理的案件,由人民法院發旁聽證的,憑證入場旁聽。人民法院審判涉外刑事案件,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通用的語言、文字,應當為外國籍被告人提供翻譯。如果外國籍被告人通曉中國語言、文字,拒絕他人翻譯的,應當由本人出具書麵聲明,或者將他的口頭聲明記錄在卷。訴訟文書為中文本,應當附有被告人通曉的外文譯本,譯本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以中文本為準。翻譯費用由被告人承擔。

如果外國籍被告人拒收訴訟文書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解釋》第104條第3款的規定,送達人可以邀請見證人到場,說明情況,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收的事由和日期,由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並將訴訟文書留在收件人或者代收人住處或者單位後,即視為送達。

所謂“通用的語言文字”是指當地的國家權力機關和行政機關行使權力和履行職務時正式使用的語言文字。通用的語言文字可能是一種也可能是幾種。語言文字是保障訴訟權利的重要內容,當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不通曉當地通用的語言文字時,就應當為他們聘請翻譯進行口頭的和文字的翻譯,這是公、檢、法機關應盡的義務。

案例:語言若不通可提供翻譯

被告人高某,因犯間諜罪被依法提起公訴。審理前,人民法院考慮到使用中國的語言文字進行訴訟,對被告人可能有語言、文字方麵的障礙,故為其準備了翻譯。被告人高某當庭口頭聲明,他通曉中國語言文字,拒絕他人提供翻譯。

166對外國籍被告人委托律師有何規定?

根據有關規定,外國籍被告人委托律師辯護的,以及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自訴人委托律師代理訴訟的,應當委托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資格並依法取得執業證書的律師。外國籍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為其指定辯護人。被告人拒絕辯護人為其辯護的,應當由其提出書麵聲明,或者將其口頭聲明記錄在卷後,人民法院予以準許。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居住的外國人寄給中國律師或者中國公民的授權委托書,必須經所在國公證機關證明、所在國外交部或者其授權機關認證,並經中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才具有法律效力。但中國與該國之間有互免認證協定的除外。

案例:外國人應聘請中國律師辯護

被告人傑克遜(美國公民)因犯強奸罪,被我檢察機關提起公訴。傑克遜要求委托美國律師為其辯護,未獲批準,此後再未委托辯護人。某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時,決定為其指定某法律援助中心的律師為其辯護,傑克遜表示同意。

167人民法院對哪些人可以決定限製出境或要求暫緩出境?根據規定,對涉外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及人民法院認定的其他相關犯罪嫌疑人,可以決定限製出境;對開庭審理案件時必須到庭的證人,可以要求暫緩出境。限製出境的決定應當通報同級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人民法院決定限製外國人和中國公民出境的,應當口頭或者書麵通知被限製出境的人,也可以采取扣留其護照或者其他有效出入境證件的辦法,在案件審理終結前不得離境。

案例:案件尚在偵查,限製證人違法

張小三(男,58歲,旅美華僑)2005年3月15日回國探親期間,他舉報江某(某外貿公司董事長)在境外參加了間諜組織。江某被立案偵查,公安機關同時決定對江某和張小三限製出境。

168人民法院怎樣向邊防檢查站辦理交控手續?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解釋》規定,對需要在邊防檢查站阻止外國人和中國公民出境的,人民法院應當填寫口岸阻止人員出境通知書。控製口岸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應當向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辦理交控手續。控製口岸不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應當通過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辦理交控手續。在緊急情況下,如確有必要,也可以先向邊防檢查站交控,然後補辦交控手續。

案例:緝逃十萬火急,交控先辦後補

被告人劉某(旅澳華僑)因從事間諜活動被我檢察機關提起公訴。某市中級人民法院在開庭審理中發現,劉某之妻田某(在逃)也參與了犯罪活動,因情況緊急,市中級人民法院先向深圳羅湖口岸等邊防檢查站交控。次日,田某被截。事後人民法院補辦了交控手續。

169我國法院和外國法院可以代為一定的訴訟行為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按照對等互惠原則,我國法院和外國法院可以互相請求,代為一定的訴訟行為。外國法院請求的事項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主權、安全或者社會公共利益不相容以及違反中國法律的,應當予以駁回;不屬於我國法院職權範圍的,應當予以退回,並說明理由。

請求與我國簽訂司法協助協定的國家的法院代為一定訴訟行為的,必須由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報經最高人民法院審查同意。與我國簽訂司法協助協定的國家的法院請求我國法院代為一定訴訟行為的,應當由最高人民法院審查後轉達。

案例:我國法院可給外國法院提供司法協助

澳大利亞高等法院因溫某遺棄案需向來華投資商人溫某送達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請求我國最高人民法院予以協助,最高人民法院審查同意後,轉交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送達。

170向我國領域外居住的當事人送達訴訟文書可采用哪些方式?最高人民法院《解釋》規定,向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居住的當事人送達訴訟文書,采用下列方式:

(1)通過外交途徑送達;

(2)對中國籍當事人,可以委托我國使、領館代為送達;

(3)當事人所在國的法律允許郵寄送達的,可以郵寄送達;

(4)當事人所在國與我國有刑事司法協助協定的,按照協定規定的方式送達;

(5)當事人是自訴案件的自訴人或者是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有訴訟代理人的,可以由訴訟代理人送達。

案例:境外送達首選外交途徑

被告何畢(男,68歲,某外輪公司水手)因遺棄非婚生子,被加拿大國婦女秦某控告。某市中級人民法院宣判後,通過外交途徑向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何華之子送達了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書。十八執行程序

171哪些判決和裁定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法律規定,判決和裁定在發生法律效力後執行。下列判決和裁定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

(1)已過法定期限沒有上訴、抗訴的判決和裁定;

(2)終審的判決和裁定;

(3)高級人民法院核準的死刑緩期兩年執行的判決、裁定,和依據最高人民法院的授權核準死刑的判決和裁定;

(4)最高人民法院核準死刑的判決和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