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案件,接受抗訴的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重新審理,對於原判決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案例:判決確有錯誤可提起再審
馮某(女,27歲,工人)因故意傷害罪,被某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兩年,緩刑兩年,上訴期間她害怕加重處罰而未提起上訴。×月×日,為該縣人民法院院長接待日,她在丈夫的陪同下將一紙申訴狀交給了院長,院長在其陳述中發現,馮某在被害人李某企圖強奸她時,才從地上撿起磚頭砸向其頭部的,有兩位證人。可以作證。院長認為本院判決在認定事實上確有錯誤,故提交審判委員會決定立案再審。
156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審理案件是否應另行組成合議庭?《刑事訴訟法》第206條規定: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判的案件,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進行。如果原來是第一審案件,應當依照第一審程序進行審判,所作的判決、裁定,可以上訴、抗訴;如果原來是第二審案件,或者是上級人民法院提審的案件,應當依照第二審程序進行審判,所作的判決、裁定,是終審的判決、裁定。
案例:再審應另行組成合議庭
罪犯羅某,因偷稅罪被某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並處罰金1萬元。判決生效後,羅某不服,向原審人民法院提出申訴,原審法院重新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公開審理。
157人民法院審理刑事再審案件的具體程序是怎樣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幹問題的解釋》的規定,人民法院可以依照第一審程序或第二審程序開庭審理刑事再審案件,包括刑事公訴再審案件和刑事自訴再審案件。
人民法院在收到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抗訴的刑事抗訴書後,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分別處理:
(一)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決定退回人民檢察院;
(二)按照抗訴書提供的原審被告人(原審上訴人)住址無法找到原審被告人(原審上訴人)的,人民法院應當要求提出抗訴的人民檢察院協助查找;經協助查找仍無法找到的,決定退回人民檢察院;
(三)抗訴書沒有寫明原審被告人(原審上訴人)準確住址的,應當要求人民檢察院在七日內補充,經補充後仍不明確或逾期不補的,裁定維持原判;
(四)以有新的證據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為由提出抗訴,但抗訴書未附有新的證據目錄、證人名單和主要證據複印件或者照片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在七日內補充;經補充後仍不完備或逾期不補的,裁定維持原判。
以有新的證據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為由提出申訴的,應當同時附有新的證據目錄、證人名單和主要證據複印件或者照片。需要申請人民法院調取證據的,應當附有證據線索。未附有的,應當在七日內補充;經補充後仍不完備或逾期不補的,應當決定不予受理。
參與過本案第一審、第二審、複核程序審判的合議庭組成人員,不得參與本案的再審程序的審判。
人民法院審理下列再審案件應當依法開庭審理:
(一)依照第一審程序審理的;
(二)依照第二審程序需要對事實或者證據進行審理的;
(三)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抗訴的;
(四)可能對原審被告人(原審上訴人)加重刑罰的;
(五)有其他應當開庭審理情形的。
下列再審案件可以不開庭審理
(一)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但適用法律錯誤,量刑畸重的;
(二)197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施行以前裁判的;
(三)原審被告人(原審上訴人)、原審自訴人已經死亡、或者喪失刑事責任能力的;
(四)原審被告人(原審上訴人)在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監獄服刑,提押到庭確有困難的;但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人民法院應征得人民檢察院的同意;
(五)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決定再審,經兩次通知,人民檢察院不派員出庭的。
人民法院審理共同犯罪再審案件,如果人民法院再審決定書或者人民檢察院抗訴書隻對部分同案原審被告人(同案原審上訴人)提起再審,其他未涉及的同案原審被告人(同案原審上訴人)不出庭不影響案件審理的,可以不出庭參與訴訟;
人民法院在開庭審理前,應當進行下列工作:
(一)確定合議庭的組成人員;
(二)將再審決定書申訴書副本至遲在開庭三十日前,重大、疑難案件至遲在開庭六十日前送達同級人民檢察院並通知其查閱案卷和準備出庭;
(三)將再審決定書或抗訴書副本至遲在開庭三十日以前送達原審被告人(原審上訴人)告知其可以委托辯護人或者依法為其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擔任辯護人;
(四)至遲在開庭十五日前,重大、疑難案件至遲在開庭六十日前,通知辯護人查閱案卷和準備出庭;
(五)將開庭的時間、地點在開庭七日以前通知人民檢察院;
(六)傳喚當事人,通知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證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傳票和通知書至遲在開庭七日以前送達;
(七)公開審判的案件,在開庭七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原審被告人(原審上訴人)姓名、開庭時間和地點。
人民法院審理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再審案件,對人民檢察院接到出庭通知後未出庭的,應當裁定按人民檢察院撤回抗訴處理,並通知訴訟參與人。
人民法院決定再審或者受理抗訴書後,原審被告人(原審上訴人)正在服刑的,人民法院依據再審決定書或者抗訴書及提押票等文書辦理提押;
原審被告人(原審上訴人)在押,再審可能改判宣告無罪的,人民法院裁定中止執行原裁決後,可以取保候審;
原審被告人(原審上訴人)不在押,確有必要采取強製措施並符合法律規定采取強製措施條件的,人民法院裁定中止執行原裁決後,依法采取強製措施。
原審被告人(原審上訴人)收到再審決定書或者抗訴書後下落不明或者收到抗訴書後未到庭的,人民法院應當中止審理;原審被告人(原審上訴人)到案後,恢複審理;如果超過二年仍查無下落的,應當裁定終止審理。
人民法院應當在開庭三十日前通知人民檢察院、當事人或者辯護人查閱、複製雙方提交的新證據目錄及新證據複印件、照片。
人民法院應當在開庭十五日前通知控辯雙方查閱、複製人民法院調取的新證據目錄及新證據複印件、照片等證據。
控辯雙方收到再審決定書或抗訴書後,人民法院通知開庭之日前,可以提交新的證據。開庭後,除對原審被告人(原審上訴人)有利的外,人民法院不再接納新證據。
開庭審理前,合議庭應當核實原審被告人(原審上訴人)何時因何案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判,在服刑中有無重新犯罪,有無減刑、假釋,何時刑滿釋放等情形。
開庭審理前,原審被告人(原審上訴人)到達開庭地點後,合議庭應當查明原審被告人(原審上訴人)基本情況,告知原審被告人(原審上訴人)享有辯護權和最後陳述權,製作筆錄後,分別由該合議庭成員和書記員簽名。
開庭審理時,審判長宣布合議庭組成人員及書記員,公訴人、辯護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的名單,並告知當事人、法定代理人享有申請回避的權利。
人民法院決定再審的,由合議庭組成人員宣讀再審決定書。
根據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進行再審的,由公訴人宣讀抗訴書。
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提出申訴的由原審被告人(原審上訴人)及其辯護人陳述申訴理由。
在審判長主持下,控辯雙方應就案件的事實、證據和適用法律等問題分別進行陳述。合議庭對控辯雙方無爭議和有爭議的事實、證據及適用法律問題進行歸納,予以確認。
在審判長主持下,就控辯雙方有爭議的問題,進行法庭調查和辯論。
在審判長主持下,控辯雙方對提出的新證據或者有異議的原審據以定罪量刑的證據進行質證。
進入辯論階段,原審被告人(原審上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提出申訴的,先由原審被告人(原審上訴人)及其辯護人發表辯護意見,然後由公訴人發言,被害人及其代理人發言。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提出申訴的,先由被害人及其代理人發言,公訴人發言,然後由原審被告人(原審上訴人)及其辯護人發表辯護意見。
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先由公訴人發言,被害人及其代理人發言,然後由原審被告人(原審上訴人)及其辯護人發表辯護意見。
既有申訴又有抗訴的,先由公訴人發言,後由申訴方當事人及其代理人或者辯護人發言或者發表辯護意見,然後由對方當事人及其代理人或辯護人發言或者發表辯護意見。
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經審判長許可,可以互相辯論。
合議庭根據控辯雙方舉證、質證和辯論情況,可以當庭宣布認證結果。
再審改判宣告無罪並依法享有申請國家賠償權利的當事人,宣判時合議庭應當告知其該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後即有申請國家賠償的權利。
人民法院審理再審案件,應當在作出再審決定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需要延長期限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
自接到閱卷通知後的第二日起,人民檢察院查閱案卷超過七日後的期限,不計入再審審理期限。
158再審案件重新審判後應當如何處理?
根據有關規定,再審案件經過重新審理後,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1)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的,應當裁定駁回申訴或者抗訴;
(2)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沒有錯誤,但適用法律有錯誤,或者量刑不當的,應當改判。按照第二審程序審理的案件,認為必須判處被告人死刑立即執行的,直接改判後,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3)應當對被告人實行數罪並罰的案件,原判決、裁定沒有分別定罪量刑的,應當撤銷原判決、裁定,重新定罪量刑,並決定執行的刑罰;
(4)按照第二審程序審理的案件,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不清或者證據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實後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經再審仍無法查清,證據不足,不能認定原審被告人有罪的,應當判決宣告被告人無罪。
案例:證據不足,再審應宣判無罪
被告人方某,因拐騙兒童罪,被一、二審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判決生效後,他依法提出了申訴,省高級人民法院指令某地區中級人民法院再審。再審合議庭經審理認為,原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經再審仍無法查清,證據不足,該院以本案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判決宣告被告無罪。
159再審案件的審理期限是多長?
《刑事訴訟法》第207條規定: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判的案件,應當在作出提審、再審決定之日起3個月以內審結,需要延長期限的,不得超過6個月。
接受抗訴的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審判抗訴的案件,審理期限適用前款規定;對需要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的,應當自接受抗訴之日起1個月以內作出決定,下級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期限適用前款規定。
案例:超期羈押違法
申訴人胡某,因濫用職權罪被一審某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在法定期限內沒有提出上訴、抗訴。判決生效後他被留在看守所作外役工。3個月後,他的辯護人為他搜集了可推翻原判決的新證據。胡某提出申訴後,法院認為新證據足以否認判決,故決定立案再審。經原審法院開庭再審6個月後,仍未宣判。胡某的辯護人以本案超過法定的審結期限為由,要求法院解除對胡某的強製措施,法院未采納辯護人的意見,理由是沒有法律依據。律師找到承辦法官,告知《刑事訴訟法》第74、75條有明確規定,法官又說,案件不久將審結,沒有必要,雙方交涉無果。十七涉外案件
160哪些屬於涉外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