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製度是確保人民法院既能及時、準確地懲罰犯罪,又能保護無辜、維護被告人的合法權益的重要製度。對當事人提出上訴後,是否可以處分自己的權利撤回上訴,最高人民法院根據司法實踐的各種情況也作了不同的規定。
被告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在上訴期限內要求撤回上訴的,應當準許。
被告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在上訴期滿後要求撤回上訴的,應當由第二審人民法院進行審查。如果認為原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應當裁定準許被告人撤回上訴;如果認為原判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者將無罪判為有罪、輕罪重判等,應當不準許撤回上訴,並按照上訴程序進行審理。
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後,認為原審判決、裁定不是“確有錯誤”的,可以自行決定撤回抗訴。
對於在上訴、抗訴期滿前撤回上訴、抗訴的案件,第一審判決、裁定在上訴、抗訴期滿之日起生效;對於在上訴、抗訴期滿後要求撤回上訴、抗訴,第二審人民法院裁定準許的,第一審判決、裁定應當自第二審人民法院裁定書送達原上訴人或者抗訴的檢察機關之日起生效。
案例:審理期間可以申請撤訴
被告人傅修敏與某律師事務所律師楊某、劉玉春及熊光英(女),應邀到向雪峰家喝酒。酒後四人一起在返回長沙市五一中路90號律師所的途中,與傅修敏的妻子林四娘相遇。林四娘原來就懷疑傅修敏與熊光英關係曖昧,看到傅又與熊在一起,更加懷疑二人的關係不正常,便負氣回家。當晚九時許,傅修敏與林四娘為此事爭吵不休。爭吵中,傅修敏說:“我不願見到你。”林四娘說:“你不願見到我,我也不想活了,我死就是你逼死的。”傅說:“你不想活了,我也不想活了,我們兩個一起死。”林說:“那好,我今天剛為醫院采購了半斤砒霜,還未交貨,要死我先死。”傅說:“我不會讓你先死的,要死一塊死,你有什麼話要說的,給你們家寫個話。”林四娘便去寫遺書,傅在林寫遺書時,自己也寫了遺書,隨後,林四娘提出,我們畢竟夫妻一場,最後還在床上再睡一會兒,傅也表示同意。大約晚九點許,林四娘起身說要下床做飯,並說:“要死也不能當餓死鬼。”半小時後,林準備了飯菜,並用白酒調砒霜,每人一杯。二人開始爭著先喝,後來約好一起喝,就在舉杯之際,傅修敏的手機響了,他去看了一下,此時林四娘已喝下毒酒,頓時全身抽筋,口吐泡沫。傅修敏馬上打120急救中心的電話,林四娘在送往醫院的途中死亡。經法醫屍檢、指紋鑒定,林係中毒死亡,屬於自飲砒霜酒而死。德海市中級人民法院以故意殺人罪判處被告人傅修敏有期徒刑10年。傅修敏不服,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訴,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期間,傅修敏多次夢見自己的妻子喊他,要他帶好孩子。傅日漸懺悔,開庭前,他提出撤回上訴申請,認真服法早日重新做人,以慰亡靈。
126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抗訴案件是否開庭審理?開庭審理是指第二審人民法院在合議庭的主持下,由檢察人員和訴訟參與人參加,以法庭調查、法庭辯論、合議庭評議、宣判的程序審理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規定,對上訴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經過閱卷,訊問被告人,聽取其他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意見後,合議庭認定的事實與第一審認定的沒有變化,證據充分的,可以不開庭審理。
對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案件,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開庭審理。
根據這一規定可見,我國第二審程序對上訴案件和抗訴案件的審理方式作了不同的規定。適用開庭的案件主要有兩類:一類是需要開庭審理的上訴案件;另一類是人民檢察院依法提起抗訴的案件。其他上訴案件可以不開庭審理,隻通過書麵審理後,徑行裁判。
案例:證據確鑿法院可徑行判決
被告人胡建(男,35歲,原懷浦縣公安局看守所幹警),接受被拘押在本所的犯人畢定飛(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七個月)要求出監區作外役工的請求,找管該項工作的副所長說情,並告之,據他自己說能為看守所聯係加工業務,騙取副所長的信任。2000年3月17日,被告人張付民(男,47歲,原懷浦縣公安局看守所副所長),在看守所所長明確表示畢定飛不可靠的情況下,仍擅自收取了畢向他人借來欲作外役工的擔保金人民幣1600元(此款已歸還)。3月19日,胡建利用值班之機,將畢提押到外值班室談話,畢催促胡建抓緊為其辦理做外役工之事。3月20日上午8時許,已下班的胡建雖然口頭向張付民請求,但在未經辦理任何審批手續的情況下將畢提出監區安排在外役工宿舍。9時許,張付民在外役工宿舍前遇見畢,明知其出監區沒有辦理任何手續,卻不履行職責對畢采取有效的監管措施。畢於當天中午12時逃出看守所,至今未緝捕歸案。一審懷浦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張付民、胡建身為司法人員,嚴重不負責任,不認真履行職責,致使在押罪犯脫逃,造成惡劣社會影響,構成玩忽職守罪。該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97條之規定,分別判處被告人張付民、胡建有期徒刑2年,緩刑2年;有期徒刑1年,緩刑1年。宣判後,被告人張付民不服,以本人不負直接監管責任,不構成玩忽職守罪為由提出上訴。二審人民法院經書麵審查後認為,上訴人身為司法工作人員,且不是管外役工的直接領導,明知罪犯出監區沒有辦理任何手續,嚴重不負監管責任,致使在押人員脫逃,造成嚴重後果,其行為已構成犯罪。
上訴人認為不構成玩忽職守罪的意見予以采納,不認為是犯罪的上訴理由與事實不符。本案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但定罪量刑不當。該院徑行判決:
一、撤銷懷浦縣人民法院(2000)懷刑初字第75號刑事判決第一、二項;
二、被告人張付民犯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罪,判處拘役6個月,緩刑1年;
三、被告人胡建犯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罪,判處拘役4個月,緩刑1年。
127法院對於上訴、抗訴案件主要審查哪些內容?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幹問題的解釋》(1998年9月8日)第25l條規定,對於上訴、抗訴案件應當審查下列主要內容:
(1)第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證據之間有無矛盾;
(2)第一審判決適用法律是否正確,量刑是否適當;
(3)在偵查、起訴、第一審程序中,有無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的情形;
(4)上訴、抗訴是否提出了新的事實和證據;
(5)被告人供述、辯解的情況;
(6)辯護人的辯護意見以及采納的情況;
(7)附帶民事部分的判決、裁定是否適當;
(8)第一審法院合議庭、審判委員會討論的意見。
如果上述材料齊全,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收案;材料不齊備或不符合規定的,應當通知第一審人民法院及時補充。材料齊全的,審查後寫出審查報告,對案件作出處理。
案例:量刑不當改判
被告人馬長春(男,19歲,音像製品經營戶),被告人傅才來(男,47歲,圖書經營戶)、鄒家發(已另案處理)先後多次結伴前往廣州、邵東等地采購淫穢物品在星沙市定王台圖書城銷售。其中被告人馬長春販賣淫穢影碟10103張。被告人傅才來販賣淫穢撲克、書刊、畫冊2080副(冊)。鄒家發販賣淫穢影碟150張(檢察院已作不起訴決定)。星沙市南區人民法院以販賣淫穢物品牟利罪判處馬長春有期徒刑12年,並處罰金5萬元。判處傅才來有期徒刑4年,並處罰金3萬元。兩被告不服,提出上訴,馬長春的上訴理由是前5次販賣時年齡不滿17歲,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傅才來的上訴理由是在法院認定販賣數額中,有1100本屬於有關人體生理、醫學知識的科學著作,不應認定為淫穢物品,剔除1100本後,就沒有達到1000副(冊)以上為“情節嚴重”的數額起點標準,隻應在3年以下量刑。第二審人民法院審查認為,二被告上訴有理,改判馬長春有期徒刑9年,並處罰金2萬元。傅才來有期徒刑3年,並處罰金1萬元。
128在第二審程序中,被告人可以另行委托辯護人嗎?辯護人是指刑事案件中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有關司法機關的指定,代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進行辯護,依法維護其合法權益的訴訟參與人。其中,委托辯護,根據訴訟階段的不同,可以分為審查起訴階段的辯護,一審程序中的辯護,二審程序中的辯護,再審程序中的辯護。委托人根據自己的意願,可分段聘請辯護人,也可以一案一次委托。關於辯護人的範圍,我國《刑事訴訟法》第32條有明確的規定。由於委托辯護的基礎是委托人的授權,因此,在第二審程序中,被告人除自行辯護外,還可以繼續委托第一審辯護人或者另行委托辯護人辯護。
共同犯罪案件,隻有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訴或者人民檢察院隻就第一審人民法院對部分被告人的判決提出抗訴的,其他同案被告人也可以委托辯護人辯護。
案例:被告人上訴後可另行委托辯護人
被告人南豐,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以財物,數額達兩萬餘元。一審被武陵區人民法院以對公司、企業人員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南豐認為一審期間請的辯護人辯護能力不是很強,上訴後,決定另行委托辯護人辯護。
129審理上訴或者抗訴案件有哪些主要程序?
人民法院開庭審判,是一個複雜而嚴肅的工作,前麵我們提到第一審程序開庭審判前的準備工作環節就有組成合議庭、送達起訴狀副本、通知開庭、傳喚證人、先期公告等具體工作。在法庭審判階段有開庭準備、法庭調查、法庭辯論、被告人最後陳述、評議和宣判等工作環節。
第二審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上訴或者抗訴案件,除參照第一審程序的規定外,還應當依照下列規定進行:
(1)法庭調查階段,審判長或者審判員宣讀第一審判決書、裁定書後,由上訴人陳述上訴理由或者由檢察人員宣讀抗訴書;如果是既有上訴又有抗訴的案件,先由檢察人員宣讀抗訴書,再由上訴人陳述上訴理由;法庭調查的重點要針對上訴或者抗訴的理由,全麵查清事實,核實證據;
(2)法庭調查階段,如果檢察人員或者辯護人申請出示、宣讀、播放第一審審理期間已經移交給人民法院的證據的,法庭應當指令值庭法警出示、播放有關證據;需要宣讀的證據,由法警交由申請人宣讀;
(3)法庭辯論階段,上訴案件,應當先由上訴人、辯護人發言,再由檢察人員發言;抗訴案件,應當先由檢察人員發言,再由被告人、辯護人發言;既有上訴又有抗訴的案件,應當先由檢察人員發言,再由上訴人、辯護人發言,並進行辯論。
案例:二審程序環節與一審一樣
被告人查某(男,32歲,某銀行主任)利用職務便利,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向關係人丁某發放信用貸款,造10萬元貸款無法收回。一審法院以違法向關係人發放貸罪判處其有期徒刑5年。查某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經過開庭前的準備工作、開庭、法庭調查、法庭辯論、被告最後陳述以及合議庭評議等程序,最後作出宣判。
130對具有哪些違反訴訟程序的情形應發回重審?
發回重審,是指將案件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91條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發現第一審人民法院的審理有下列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的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1)違反本法有關公開審判的規定的;
(2)違反回避製度的;
(3)剝奪或者限製了當事人的法定訴訟權利,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
(4)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的;
(5)其他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
案例:程序違法須重審
被告人梁彪,以轉貸牟利為目的,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高利轉貸他人,違法所得數額較大,一審法院以高利轉貸罪,判處其3年有期徒刑,並處5倍罰金。梁彪提出上訴稱,本案主要證人都未到庭接受質證,法庭還限製被告人的辯解時間不能超過10分鍾,因此,一審庭審程序不合法。經審查筆錄,上訴情況屬實,第二審人民法院故裁定撤銷原判,發回重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