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和辯護人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申請重新鑒定或者勘驗的,應當提供證人的姓名、證據的存放地點,說明所要證明的案件事實,要求重新鑒定或者勘驗的理由。審判人員根據具體情況,認為可能影響案件事實認定的,應當同意該申請,並宣布延期審理;不同意的,應當告知理由並繼續審理。依照前款規定延期審理的時間不得超過一個月,延期審理的時間不計入審理期限。
因辯護人指定辯護或被告人要求另行委托辯護,另行指定辯護人而公布延期審理的,自案件公布延期審理之日起至第10日止,準備辯護時間不計人審理期限。
在審判過程中,自訴人或者被告人患精神病或者其他嚴重疾病,以及案件起訴到人民法院後被告人脫逃,致使案件在較長時間內無法繼續審理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審理。
由於其他不能抗拒的原因,使案件無法繼續審理的,可以裁定中止審理。
中止審理的原因消失後,應當恢複審理。中止審理的期間不計入審理期限。
轉為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審理期限應當從決定轉為普通程序之日起計算。
案例:審理遲遲不判,保釋遙遙無期
被告人邱某(男,38歲,捕前係洪同縣公安局幹警)因涉嫌玩忽職守罪,被洪同縣檢察院提起公訴。洪同縣法院受理後一個月內進行了開庭審理,但法定的審結期限屆滿後,法院未宣判。律師去問原因,承辦法官解釋說本案屬疑難複雜案件,需提交審判委員會研究。4個月過去,案件遲遲沒有結果,邱某的辯護律師向法院遞交了要求解除強製措施的申請,但法院仍無反應,致使案件延至開庭6個月後才宣判。
118哪些人對判決不服可以提出上訴?
上訴是指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等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或裁定,在法定期限內依照法定程序提請上級人民法院重新審理該案的一種訴訟行為。有上訴權的人,隻要在法定期限內提出上訴,就必然引起案件的第二次審理。這樣,第一審人民法院的判決或裁定就不發生法律效力。根據有關規定,被告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如果不服判決或者裁定,有權在法定期限內以書狀或者口頭形式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被告人的辯護人和近親屬,在法定期限內,經被告人同意,也可以提出上訴;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對判決或者裁定中的附帶民事部分,提出上訴。
被告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是否提出上訴,以他們在上訴期滿前最後一次的意思表示為準。
法定代理人作為未成年人或者精神病人這類被告人、自訴人的合法權益的維護者,法律賦予了他們獨立的上訴權,他們提出的上訴,無需經被告人的同意。
案例:法定代理人有權上訴
被告人江某(男,15歲,學生)在一次義務植樹勞動中,為爭奪一顆從土中挖出的化石與同學方雄發生口角,當方雄將化石甩下山後,江某非常憤恨,舉起鋤頭朝方雄頭部砸下,方雄當場死亡。某市中級人民法院第一審判處被告人江某有期徒刑15年,江家父子及全家,當庭表示服判,並向在場的法官、檢察官、被害人家屬叩頭謝恩。後來,江父不服,在宣判後第10天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訴。法院審查後認為符合上訴立案條件,決定予以受理。
119上訴、抗訴的理由是什麼?
刑事訴訟法對於提出上訴的理由沒有任何限製,因此,在法定期限內上訴人隻要表示不服都可以提出上訴。而抗訴則不同。《刑事訴訟法》第181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在認為判決、裁定“確有錯誤時”應當提出抗訴。無論上訴還是抗訴,二審法院都應進行審理,並另行裁決。
從司法實踐的情況來看,上訴或抗訴的理由大致可以歸納為以下幾點:
(1)一審判決、裁定在認定事實上有錯誤;
(2)判決、裁定缺乏確實、充分的證據;
(3)判決、裁定在適用法律上有錯誤,或定罪量刑不當;
(4)有違反訴訟程序,侵犯訴訟權利的情形;
(5)第一審附帶民事部分的判決、裁定不適當。
案例:對一審判決不服可上訴
2006年6月,被告人黎某得到“內部消息”,副局長朱某將被“扶正”。黎某惟恐官位難保,想出美人計來陷害可能接任的副手朱某。3月16日黎某、朱某一同前往市府參加“三講”會議,當晚要留宿星沙市,黎某便約朱某去青山公園散步。路上遇到一個半老徐娘,黎某說:“一看那就是個‘雞’,要不為什麼老是盯著咱倆?”他們便與這位四川來的少婦搭訕。朱某與其一拍即合,他們談好價錢後下榻某某酒店,黎某也跑進跑出幫著忙活,然後悄然撥打110報警電話。星沙市民警迅速趕到現場,當即將朱某二人抓獲。朱某因嫖娼而被警方行政拘留八天,罰款3000元。朱某後來得知,那位半老徐娘正是黎某的小情婦。為了報複,朱某請了當地一位有名的市花文某來一起策劃黎某強奸的醜聞。按計劃,文某約好黎某一起去太陽城夜總會,在卡拉OK包廂裏,文某將黎某挑逗得神魂顛倒,文某半推半就,引黎上鉤,突然文某大喊抓壞人。黎某被控告強奸而被刑事拘留。三個月後,朱某被縣人民法院一審以報複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兩年。朱某不服,提起上訴,其上訴中隻寫了“我不服,要上訴。朱某,×年×月×日”不足二十個字。二審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120什麼是抗訴?
抗訴是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律規定提請人民法院重新審判該案的一種法律監督行為。我國刑事訴訟法中的抗訴分為依第二審程序提起的抗訴和依審判監督程序提起的抗訴。其中依第二審程序提起的抗訴是指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認為本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的時候,在法定期間內依照法定程序提請上一級人民法院重新審判該案的一種法律監督行為。對於被告人有利或者不利的錯誤判決、裁定,人民檢察院都應當提起抗訴。
案例:檢察院有權提出抗訴
被告人薑大安(男,51歲,某國有企業廠長),在湘安氮肥廠主持工作期間,利用職務之便,拍板將單位公款80萬元借給大學同學譚鋼辦的家具廠,後該廠因火災破產,致使80萬借款無法收回。湘安縣人民檢察院以薑大安犯挪用公款罪提起公訴,縣人民法院以玩忽職守罪判處被告人薑大安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湘安縣人民檢察院認為一審定罪不當,量刑畸輕,故報請市人民檢察院向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抗訴。
121怎樣書寫上訴狀?
上訴權是被告人依法享有的最基本的訴訟權利之一,因此,上訴人在法定的期限內提出上訴,不論理由是否充分,均應受理。上訴既可以以書狀形式提出,也可以口頭形式提出。用上訴狀提出上訴的,一般應當有上訴狀正本及副本,正本由人民法院入卷,副本按對方人數決定提交份數。正、副本的內容應完全一致。
上訴狀內容應當包括:第一審判決書、裁定書的文號和上訴人收到的時間;第一審法院的名稱;上訴的請求和理由;提出上訴的時間;上訴人簽名或者蓋章。如果是被告人的辯護人、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提出上訴的,還應當寫明提出上訴的人與被告人的關係,並應當以被告人作為上訴人。被告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和被告人因書寫上訴狀確有困難而口頭提出上訴的,第一審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其所陳述的理由和請求製作筆錄,由上訴人閱讀或者向其宣讀後,上訴人應當簽名或者蓋章。
案例:上訴狀要書寫正確
盧某(男,67歲,退休教師)因非法侵占罪被某縣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兩年。盧不服,提出上訴。上訴狀稱:“月前拾物拒返還,豈料小事惹禍端。法院判我二年刑,我喚青天冤!冤!冤!”人民法院建議盧某另行書寫上訴狀,具體陳述不服的理由和請求,以便人民法院發現問題,對上訴有利。
122被害人、法定代理人不服一審判決怎麼辦?
公訴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雖然在刑事訴訟中具有當事人的訴訟地位,但是法律並未賦予其上訴的權利,而隻規定其有請求抗訴的權利。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82條的規定,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的,自收到判決書後5日以內,有權請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人民檢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請求後5日以內,應當作出是否抗訴的決定並且答複請求人。所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如果對一審判決不服,應在法定期限內,通過合法渠道行使權利。否則,耽誤時間就會喪失權利。
另外,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如果對刑事判決部分不服,也不能提出上訴或抗訴請求,隻能對附帶民事部分有上訴權。
案例:被害人可請求檢察院提出抗訴
鄧某(男,36歲,農民)因果林權屬糾紛與本村農民黃某發生口角,並導致互毆。黃某趁鄧某不備,用鋤頭猛擊鄧某頭部數下,經醫院搶救,鄧某幸免一死,但已患癡呆症。黃某被某中級人民法院以故意傷害罪判處無期徒刑。鄧某之妻楊三姐不服,在律師的指點下於法定期限內向人民檢察院提出了抗訴請求。人民檢察院審查發現量刑畸輕,決定提起抗訴。
123不服判決、裁定的,上訴和抗訴的法定期限是多長?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不服判決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10日,不服裁定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5日,從接到判決書、裁定書的第二日起算。
對附帶民事判決或者裁定的上訴、抗訴期限,應當按照刑事部分的上訴、抗訴期限確定。如果原審附帶民事部分是另行審判的,上訴期限應當按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的期限執行。
這裏的期限以日計算。期間開始的日不計算在期限以內;計算法定期間時,應當將路途上的時間扣除;期間的最後一日為節假日的,以節假日後的第一日為期間屆滿日期。
當事人由於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而耽誤期限,依法申請繼續進行應當在期限屆滿以前完成的訴訟活動,人民法院查證屬實後,應當裁定準許。
案例:判決期限內提出上訴有效
被告人孟某(男,55歲,農民)因詐騙罪,被一審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孟某接到判決後,表示服判不上訴。第十天,孟某又突然通過看守所提出要求上訴,並提交了上訴狀。法院認為,孟某上訴的要求仍是在法定期限內提出。應為有效。
124人民法院怎麼處理上訴狀?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84條的規定,上訴人上訴可以通過第一審人民法院提出,也可以直接向第二審人民法院提出。被告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被告人通過第一審人民法院提出上訴的,第一審人民法院應當審查上訴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符合法律規定的,應當在上訴期滿後3日內將上訴狀連同案卷、證據移送上一級人民法院,同時將上訴狀副本送交同級人民檢察院和對方當事人。
被告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被告人直接向第二審人民法院提出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上訴狀後3日以內將上訴狀交第一審人民法院。第一審人民法院應當審查上訴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符合法律規定的,應當在接到上訴狀後3日以內將上訴狀連同案卷、證據移送上一級人民法院,同時將上訴狀副本送交同級人民檢察院和對方當事人。
案例:人民法院應正確處理上訴狀
被告人趙某(個體經營戶),2006年8月至2008年租用某市步行大道303號房屋從事電遊經營。2008年2月17日消防檢查不合格,被星沙市消防大隊發出了火險整改通知,但趙某掉以輕心。3月11日深夜,該電遊室內發生大火,火災鑒定為電火。經偵查,起火時,有人正在玩電遊,因鐵門緊鎖,眼見屋頂起火無法迅速撤離,待門打開時,隻有四人爬出,另二人被燒死。星沙市東區人民法院以失火罪判處趙某有期徒刑7年,並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經濟損失29萬元。趙某不服一審人民法院判決,通過原審人民法院遞交了上訴狀。原審人民法院經審查,趙某是在法定期限內提出上訴的,符合上訴的法律規定,故收狀後,將上訴狀副本送交東區人民檢察院和對方當事人,並在上訴期滿後3日內將案卷移送星沙市中級人民法院。
125提出上訴、抗訴後可以撤回上訴、抗訴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