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自訴案件的範圍及立案條件有哪些?
我國的刑事起訴分為自訴與公訴兩種。自訴案件是指被害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自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70條的規定,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訴案件包括:
(1)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①侮辱、誹謗案(《刑法》第246條規定的,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②暴力幹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257條第1款規定的);
③虐待案(《刑法》第260條第1款規定的);
④侵占案(《刑法》第270條規定的);
(2)人民檢察院沒有提起公訴、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①故意傷害案(《刑法》第234條第1款規定的);
②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245條規定的);
③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252條規定的);
④重婚案(《刑法》第258條規定的);
⑤遺棄案(《刑法》第261條規定的);
⑥生產、銷售偽劣商品案(刑法分則第3章第1節規定的,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⑦侵犯知識產權案(刑法分則第3章第7節規定的,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⑧屬於刑法分則第4章、第5章規定的,對被告人可能判處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案件。
對上列8項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對於其中證據不足,可由公安機關受理的,或者認為對被告人可能判處3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應當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3)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已經作出不予追究的書麵決定的案件。
人民法院受理的自訴案件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屬於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訴案件的範圍;
(2)屬於本院管轄的;
(3)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告訴的;
(4)有明確的被告人、具體的訴訟請求和能證明被告人犯罪的事實的證據;
人民法院受理的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還應當符合《刑事訴訟法》第86條(控告人已申請複議)、第145條(人民檢察院已送達不起訴的決定書)的規定。
案例:公訴不管自訴告
被告人彭某(男,47歲,某縣檔案局幹部)因夫妻長期也分居,便與好友之女鄧某勾搭成奸。不久,彭某、鄧某以夫妻名義公開租住郊區一出租屋,並生有一子。彭某之妻楊知悉之後,以彭某構成重婚罪為由,向人民檢察院控告,某縣檢察院庇護不理,楊某便向某縣人民法院提起自訴,縣法院立案受理。
101有些自訴案件,被害人死亡或因故不能親自告訴怎麼辦?依據《刑事訴訟法》第88條之規定,對屬於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受理的自訴案件,如果被害人死亡、喪失行為能力或者因受強製、威嚇等原因無法告訴,或者是限製行為能力人以及由於年老、患病、盲、聾、啞等原因不能親自告訴的,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代為向人民法院告訴,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因上述原因,被告人不能告訴,由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代為告訴的,代為告訴人應當提供與被害人關係的證明和被害人不能親自告訴的原因的證明。
案例:被害人不能主張,近親屬可以代訴
沈鳳豔(女,38歲,業餘歌手),因感情糾葛提出與丈夫蔣國保(48歲,中國作家協會沈城分會專業作者)離婚。丈夫不同意離婚。一、二審法院審理認為沈、蔣兩人因矛盾長期兩地分居,婚姻名存實亡,感情確已破裂,應判決離婚。蔣國保為泄憤報複,在塑造小說《半世情緣風雨路》時,故意引用沈鳳豔獨有的身世、經曆、事跡、獲得的榮譽稱號、創作成名的歌曲、再婚等六個主要方麵的特征,將主人公的基本特征寫得與沈鳳豔相同,同時虛構了沈鳳豔徐娘半老伴白發洋郎等損害人格和名譽的情節,對沈鳳豔進行了誹謗,致使沈鳳豔的人格受到了損害,名譽遭到了破壞。沈鳳豔知道後多次懇請蔣國保念夫妻一場莫傷害她,並願支付5萬元好處費。但蔣國保不聽勸阻,將小說《半世情緣風雨路》出版單行本在定王台書市發售。沈鳳豔得知後羞辱難當,從三樓縱身跳樓自殺,經醫院搶救,雖保住一命,但已成為植物人。沈鳳豔的母親遊學新以沈鳳豔為自訴人、自己為法定代理人、蔣國保為被告人向某區人民法院提交了刑事附帶民事自訴狀,請求法院依法追究被告人蔣國保的誹謗罪的刑事責任,判決被告賠償自訴人經濟損失185萬元,停止侵權,並追繳違法所得。人民法院依法立案受理。
102對於哪些自訴案件可以裁定駁回起訴?
對下列自訴案件可以裁定駁回起訴:
(1)不符合人民法院關於受理自訴案件的條件之規定的(見本書問答第98題);
(2)證據不充分的;
(3)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4)被告人死亡的;
(5)被告人下落不明的;
(6)除因證據不足而撤訴的以外,自訴人撤訴後,就同一事實又告訴的;
(7)經人民法院調解結案後,自訴人反悔,就同一事實再行告訴的。
案例:撤訴了,就別再找法院
被告人薑某(男,45歲,個體出租車司機)因租賃費結算糾紛與承租人向某發生糾紛。並動手打人,導致向某輕傷,有證人和法醫鑒定結論為證。向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訴後,因薑某表示悔改並賠償了損失。案件在人民法院主持下調解結案。不久,雙方又發生口角,向某再次以原造成的輕傷為由第二次提起自訴,堅持追究其刑事責任。法院裁定駁回起訴。
103怎樣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訴?
刑事自訴案件是指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並由人民法院立案審理的刑事案件。
自訴人通常是被害人,但如果被害人死亡,喪失行為能力或者受強製、威脅等原因無法起訴。或者是限製行為能力人以及年老、患病、盲、聾、啞等原因不能親自告訴的。他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也可以代為告訴。被害人死亡時,近親屬為原告人。其他情況下,被害人仍是自訴人身份,代為起訴的近親屬是代理人。代為告訴人應提供與被害人關係的證明和被害人不能親自告訴的原因的證明。
自訴人提起自訴時,自訴人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刑事自訴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還應當提交刑事附帶民事自訴狀。
自訴人書寫自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告訴,由人民法院工作人員作出告訴筆錄,向自訴人宣讀,自訴人確認無誤後,應當簽名或蓋章。
自訴狀或告訴筆錄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自訴人、被告人、代為告訴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職業、工作單位、住址;
(2)被告人犯罪行為的時間、地點、手段、情節和危害後果;
(3)具體的訴訟請求;
(4)致送人民法院的名稱及具狀時間;
(5)證人的姓名、住址及其他證據的名稱、來源等;如果被告人是兩人以上的,自訴人在告訴時需按被告人的人數提供自訴狀副本。
人民法院受理自訴案件後,對於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取得並提供有關證據而申請人民法院調取證據,人民法院認為必要的,可以依法調取。
案例:書寫訴狀有困難可以口頭告訴
自訴人童某(女,81歲,退休工人),因其子長期代領其退休金,又不盡贍養老人的義務,致使其經常饑不飽肚。為此,童某走進了人民法院,立案庭的法官,見其是一個文盲,既不能提交訴狀,又不能提供證據,隻能提供證據線索,便先為她做了告訴筆錄,決定在今後審理案件過程中再由人民法院收集有關證據。
104對自訴人可以提起反訴嗎?
所謂反訴,是相對自訴而言的,是指反訴案件的被告人作為被害人控告反訴人,犯有與本案聯係的犯罪行為,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合並審理,並追究其刑事責任的訴訟行為。
告訴才處理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在訴訟過程中,可以對自訴人提起反訴,反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反訴的對象必須是本案自訴人:
(2)反訴的內容必須是與本案有關的行為;
(3)反訴的案件必須是:“告訴才處理的案件”和“人民檢察院沒有提起公訴,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反訴案件適用自訴案件的規定,並應當與自訴案件一並審理。原自訴人撤訴的,不影響反訴案件的繼續審理。
案例:反訴應與自訴相關
自訴人呂某(男,27歲,農民)因農田放水糾紛與村民解某發生糾紛。雙方互毆中均造成輕傷,有法醫鑒定為證。呂某因住院時間較長而花去醫藥費8000多元,解某不願賠償。於是呂某將解某推上了被告席,要求追究其刑事責任。解某認為,呂某明明先動手,還惡人先告狀。便同時向法庭提出了反訴。要求追究呂某的刑事責任。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了解某的反訴。
105在什麼情形下,視為自訴人放棄訴訟權利?
人民法院根據自訴案件的立案條件對案件審查後,將分別情況對案件作出處理。如果自訴人明知有其他共同侵害人,但隻對部分侵害人提起自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並視為自訴人對其他侵害人放棄告訴權利。判決宣告後自訴人又對其他共同侵害人就同一事實提出自訴的,人民法院不再受理。共同被害人中隻有部分人告訴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他被害人參加訴訟。被通知人接到通知後表示不參加訴訟或者不出庭的,即視為放棄告訴權利。第一審宣判後,被通知人就同一事實又提起自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當事人可以另行依法提起民事訴訟。
自訴人經兩次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準許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應當決定按自訴人撤訴處理。
自訴人是二人以上,其中部分人撤訴的,不影響案件的繼續審理。
案例:共同侵權同時告,宣判以後不再理
自訴人牛某因瑣事與同事毛某、陳某發生口角,並被毛某、陳某打傷,造成輕傷,有法醫鑒定為證。事後,陳某上門道歉,送上醫藥費200元。牛某見陳某是自己的遠房親戚,便表示了諒解。一日,牛某向法院提出了自訴,要求追究毛某的刑事責任,並賠償損失。經依法查明,牛某因治療共花去醫藥費共5000元,而毛某傾家蕩產也隻有1500元,該案判決後,牛某便又找陳某,要求增加賠償金額,陳某以已達成協議為由表示不理。牛某隻好對陳某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自訴,要求追究其刑事責任,並判決賠償經濟損失。法院決定不予受理自訴,但經濟損失的索賠可以另行提起民事訴訟。
106對自訴案件可以調解處理嗎?
根據有關規定,人民法院對於告訴才處理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可以在查明事實,分清是非的基礎上進行調解,自訴人在宣告判決前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撤回起訴。
對於自訴人要求撤訴的,經人民法院審查認為確屬自願的,應當準許;經審查認為自訴人係被強迫、威嚇等,不是出於自願的,應當不予準許。
《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3項規定(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的案件不適用調解。
調解應當在自願、合法,不損害國家、集體和其他公民利益的前提下進行。調解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製作刑事自訴案件調解書,由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署名,並加蓋人民法院印章。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即發生法律效力。調解沒有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簽收前當事人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進行判決。
第一審人民法院裁定準許自訴人撤訴或者當事人自行和解的案件,被告人被采取強製措施的,應當立即予以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