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某6歲的幼女被鄰居胡某奸淫,兩個月後,某縣法院對胡某奸淫幼女一案進行了不公開審理,但未當庭宣判。孔某擔心別人知道這一醜聞後對孩子今後會不好,便請求法官保密。審判長告訴他,不公開審理的案件,也應當依法公開宣判。在審判長的勸解下,孔某才放下包袱,消除顧慮。
93庭審休(閉)庭後,法庭應做哪些工作?
根據有關規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的全部活動,應當由書記員製作成筆錄,經審判長審閱後,分別由審判長和書記員簽名。
法庭筆錄應當在庭審後交由當事人閱讀或者向其宣讀,當事人認為記錄有遺漏或者有差錯的,可以請求補充或者改正,當事人確認無誤後,應當簽名或蓋章。
法庭筆錄中的出庭證人的證言部分,應當在庭審後交由證人閱讀或者向其宣讀,證人確認無誤後,應當簽名或蓋章。
對於當庭出示、宣讀的證據,審判長宣布休庭後,合議庭應當與提供證據的公訴人、辯護人等辦理交接手續。對於確實無法當庭移交的,應當要求出示、宣讀證據的一方在休庭後3日內移交。
對於公訴人在法庭上宣讀、播放未到庭證人的證言的,如果該證人提供過不同的證言,法庭應當要求公訴人將該證人的全部證言在休庭後3日內移交。人民法院審查前款規定的證據材料,發現與庭審調查認定的案件事實有重大出入,可能影響正確裁判的,應當決定恢複法庭調查。在法庭調查過程中,合議庭對於證據有疑問的,可以宣布休庭,對該證據進行調查核實。
人民法院調查核實證據時,可以進行勘驗、檢查、扣押、鑒定和查詢、凍結。必要時,可以通知檢察人員、辯護人到場。
案例:簽名要先閱法庭筆錄
被告人江某(男,61歲,農民)與鄰居賈誌革係朋友關係。賈誌革因長期與繼子範進不睦,便把存折交江某代管,並囑咐女兒賈秋蓮在他去世之後,找江某拿存折,料理其後事。2008年1月11日,賈誌革病逝,範進便向江某索要存折,江某拒不承認。為此,範進向某縣人民法院提起自訴。江某涉嫌侵占案經開庭審理後,某縣人民法院認為,江某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已構成了犯罪。當庭宣判後,審判長告之江某閱讀法庭筆錄後簽名。江某以不服為由,拒絕簽名,審判長提醒說,不簽名是你在處分自己的訴訟權利。
94第一審人民法院對案件審理後將如何裁判?
根據規定,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案件的具體情形,分別作出裁判:
(1)起訴指控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的罪名成立的,應當作出有罪判決;
(2)起訴指控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與人民法院審理認定的罪名不一致的,應當作出有罪判決;
(3)案件事實部分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照法律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依法作出有罪的判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部分,依法不予認定;
(4)人民法院在審理中發現新的事實,可能影響定罪的,應當建議人民檢察院補充或者變更起訴;人民檢察院不同意的,人民法院應當就起訴指控的犯罪事實作出判決。
案例:是罪是過,裁判自有公論
被告人曹美娟(女,29歲,下崗職工)於2007年11月至翌年5月間,先後竄至安化、桃江、沅江、香山、南縣等地,多次雇用二輪載客摩托車,途中以女色勾引車主,從而使車主失防,然後向車主謊稱要去找熟人聯係業務或拿東西為名,伺機騙走摩托車5輛,價值19300餘元。另以借車為名,擅自配置5台摩托車鑰匙片,價值210餘元。得手後,曹美娟分別將車就近騎到鄉鎮的一些雜食店,對店主謊稱單位急需用煙,財會人員已去銀行取款,摩托車暫時存放作為抵押,等款取來時,交款並領回摩托車。曹以這種手段,先後從九家集體或個體食雜店騙“買”各種牌號的香煙163條,價值18000元,用於本人揮霍。而後她將香煙轉手銷售給一些個體戶,得贓款14500元。在進行最後一次騙“買”時被抓獲。香山縣人民檢察院以詐騙罪向香山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還有盜竊的行為沒有追究,影響本案定罪,故建議人民檢察院補充起訴。公訴人要求休庭延期審理,休庭後,報經檢察長決定。後來,檢察院在法院宣告判決前以書麵形式向法院追加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