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共同犯罪的案件,如果提出上訴的被告人死亡,其他被告人沒有提出上訴,第二審人民法院仍應當對全案進行審查。死亡的被告人不構成犯罪的,應當宣布終止審理。對其他同案被告人仍應當作出判決或者裁定。
案例:訴訟有時效,舊債不追討
何某(男,49歲,農民)2000年8月29日為尋找修建私房的基石,將古長城某段石碑挖走數塊。某市文物管理局幹部宋××於2005年9月1日在路過何家時偶然發現被盜石碑,經查證屬實後即向某公安機關報案。某縣人民檢察院以故意損毀名勝古跡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縣法院經審理後認為,本案的法定最高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現已經過5年,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故裁定終止審理。
98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審理的情形有哪些?
根據有關規定,在審判過程中,自訴人或者被告人患精神病或者其他嚴重疾病,以及案件起訴到人民法院後被告人脫逃,致使案件在較長時間內無法繼續審理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審理。
由於其他不能抗拒的原因,使案件無法繼續審理的,可以裁定中止審理。
中止審理的原因消失後,應當恢複審理,中止審理的期間不計人審理期限。
案例:被告不能到庭審判酌情延後
被告人彭某於2005年3月至8月被受聘在某計算機學校行政科工作期間,擅自將學校5台電腦借給其內弟辦教學班。彭某在半年試用期滿後,被學校解聘,但他沒有交出內弟借電腦的借條。後來學校清點實物時,發現少了5台電腦,向彭某了解情況,彭說不知道。兩個月後,“線人”舉報,贓物被追繳,彭某被逮捕。不久,彭某被取保候審。彭某因職務侵占案,被某縣人民檢察院起訴到某縣人民法院後,彭某繼續申請取保候審,且法院同意彭某取保候審的申請。半個月後,彭某逃跑,開庭傳票連送三次無法送達,致使本案在法定的審限內不能結案,故縣法院決定本案裁定中止審理。
99人民法院對違反法庭秩序的,應當如何處理?
根據有關規定,在法庭審判過程中,如果訴訟參與人或者旁聽人員違反法庭秩序,合議庭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1)對於違反法庭秩序情節較輕的,應當當庭警告製止並進行訓誡;
(2)對於不聽警告製止的,可以指令法警強行帶出法庭;
(3)對於違反法庭秩序情節嚴重的,經報請院長批準後,對行為人處以1000元以下的罰款,或者15日以下的拘留;
(4)對於嚴重擾亂法庭秩序,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當事人對人民法院罰款、拘留的決定不服,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複議申請可以直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也可以通過作出罰款、拘留決定的人民法院提出。通過作出罰款、拘留決定的人民法院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的,該人民法院自收到複議申請之日起3日內,將申請人的複議申請、罰款或者拘留決定書和有關事實、證據材料一並報上一級人民法院複議。上一級人民法院複議期間,不停止決定的執行。
案例:違反法庭秩序可以趕出法庭
被告人劉萬成(男,51歲,農民)2006年6月5日,在長沙火車站附近的車站路地攤上,購買了跳刀100把、彈簧刀150把,準備帶回懷化市出賣。當晚2l時,劉萬成攜帶上述250把管製刀具,乘坐長沙開往懷化的列車,途中在車上被乘警查獲。人民檢察院以非法攜帶管製刀具罪提起公訴。人民法院立案審理期間胡某(某學校老師)接受妻弟劉某聘請,擔任其一審期間的辯護人。在法庭辯論階段,胡某不服從審判長指揮,多次打斷控方發言,且不聽警告製止。審判長當庭指令法警將其強行帶出法庭。被告人劉某堅持要辯護人辯護,法院決定休庭,給劉某必要的聘請律師的準備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