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二章(3)(2 / 3)

95人民法院對哪些被告人將作無罪判決?

刑事案件審理完畢後,經合議庭評議認為對被告人不應當定罪判刑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案件的具體情形,分別作出裁判。

(1)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無罪的,應當判決宣告被告人無罪。

(2)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以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判決宣告被告人無罪。

(3)案件事實部分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照法律認定被告人無罪的,應當作出無罪判決,對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部分,依法不予認定。

(4)被告人死亡的,應當裁定終止審理;對於根據已查明的材料,能夠確認被告人無罪的,應當判決宣告被告人無罪。

(5)人民法院認定公訴案件被告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的,對已經提起的附帶民事訴訟,經調解不能達成協議的,應當一並作出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案例:與“狼”共舞,該出手時就出手

談某(女,37歲,某菜場個體戶)一日賣菜回家途中,被湖天賓館後勤科采購員丁長富、李夏豔跟蹤。當行至沿江大堤路段時,丁長富對李夏豔說攔截她,“做掉”(意即與談某發生性行為)。李夏豔跑步上前攔住了談某的去路,丁長富撲上來就脫談某的褲子,談某拚命地掙紮並抬起大腿踢向丁長富的下身,丁長富倒下了。獸性大發的李夏豔摔倒談某,欲行強奸,談某抓起菜框中的秤砣朝其頭部猛擊數下,致其死亡,然後投案自首。公安、檢察機關均認為談某防衛過當,對談某提起公訴。談某的律師辯護稱,對正在進行行凶、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法律規定可以無限防衛。最後法院采納了律師的辯護意見,宣告被告人談某無罪。

96人民法院對哪些被告應判決宣告不負刑事責任?根據我國法律規定,被告人是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製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不予刑事處罰的,應當判決宣告被告人不負刑事責任。

被告人因不滿16歲,不予刑事處罰的,應當判決宣告被告人不負刑事責任。

案例:法不懲少年,刑不罰瘋子

龔某,(男,48歲,農民)因患間隙性精神病,每年春季發病期間被其父親用鐵鏈鎖在家中。2005年春季的一天,癡癡呆呆的龔某對父親說,自己的病好了,請求父親還其自由,父親憐兒整天受罪。心如刀絞,聽到兒子十分正常的向他求情,不乏同情打開了鎖鏈。一日上午,龔某見一漂亮女子路過家門,他尾隨其後,足足走了一裏路,直到那女子上了開動的公共汽車。下午五點,一位中學教師到學生家去做家訪,在龔某對門住戶門口敲門,龔某呆呆地看了約五分鍾後,突然跑過去,連抱帶拖將女教師強行抱入家中一頓狂吻,該女教師強烈反抗,龔某衝進廚房拿起菜刀一頓亂砍,女教師躲閃不及,被砍了二刀栽倒在地。父親見狀,急呼救命。並極力阻攔,發瘋的龔某又向父親追趕,後左鄰右舍三人齊上將其製服。女教師在送往醫院的途中死亡。龔某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經鑒定龔某作案時精神病可能發作。本案因女教師家屬逐級上訪,三個月後,龔某被逮捕,並提起公訴。

97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終止審理的情形有哪些?

人民法院對於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5條第(2)至(6)項規定的情形的,應當裁定終止審理或者決定不予受理,即:(1)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2)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3)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5)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