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二章(1)(1 / 3)

50刑事拘留的對象和條件是什麼?

刑事拘留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在法定的緊急情況下,對現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采取的臨時剝奪其人身自由的一種強製方法。

公安機關對於現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1)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即時被發覺的;

(2)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3)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4)犯罪後企圖自殺、或者在逃的;

(5)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講真實姓名、地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重大嫌疑的。

人民檢察院對有上列第四項、第五項情形的犯罪嫌疑人,可以決定拘留。

案例:犯罪後企圖自殺,拘留

犯罪嫌疑人王玉生(男,18歲),江蘇省建湖縣某中學高三年級理科班學生,與同年級文科學生王健是對遠房叔伯兄弟,王玉生長王健一歲。升高中後,王玉生雖然十分勤奮,成績仍落在班上的中下水平。相反,王健成績卻直線上升。

2005年6月23日是學校組織正式填報高考誌願的日子。他們的父親也都到了學校給孩子們打氣。王玉生對父親說:“心裏亂得很。”父親便叫他到王健的教室裏去找弟弟談談。晚8點20分,老師來發正式誌願表了。站在平台上一起說話的王玉生突然伸出右手,朝著王健的胸口猛地一推,王健頓時頭朝下從四樓摔了下去,王玉生從口袋裏拿出水果刀,向自己的胸腹連戳了兩刀。王健入院後一直昏迷不醒,沒有脫離生命危險。王玉生被送往醫院治療期間又屢次自傷,經過多天疏導,情緒才稍稍穩定。6月25日,建湖縣公安局對王玉生作出了刑事拘留的決定。

51拘留的法定羈押期限有多長?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計算,一般刑事案件的拘留期限為10天,最長不得超過14天,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的拘留期限不超過37天。在司法實踐中,有些犯罪人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在30日內不能查清並提請批準逮捕,出現這類情況,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拘留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計算,但不得停止對其犯罪行為的偵查。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的案件,也可以按其自報的姓名提請批準逮捕。

案例:不講姓名不報捕,拘留期限自己定

張三,因涉嫌強奸罪,被公安機關當場抓獲。在公安機關對其拘留羈押37天後,他仍不交待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最後,公安機關按其自報的姓名(張三)提請逮捕,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

52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怎樣處理?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審查後,根據案件情況報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分別作出如下處理:

(1)需要逮捕的,在拘留期限內,依法辦理提請批準逮捕的手續;

(2)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但不需要逮捕的,依法辦理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手續後,直接向人民檢察院移送起訴;

(3)拘留期限內未能查清犯罪事實的,依法辦理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手續後,繼續偵查;

(4)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案件、釋放被拘留人,發給釋放證明。需要予以行政處理的,依法處理;

①沒有犯罪事實的;

②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③犯罪已過追訴時效的;

④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⑤犯罪嫌疑人死亡的;

⑥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的。

案例:根據社會危險程度,酌情采取強製措施

2007年3月17日晚,江龍、牛平中兩人去杜家塘同學處,和李某、於某發生爭執。於是江龍、牛平中到佳音網吧糾集彭業、侯坤四人到彭業住處,叫從邵陽來長沙做客的龍偉開門,拿出四把長約60厘米的刀,五人持四把刀前往李某、於某住處,對其拳打腳踢,以刀威脅,勒索人民幣500元。龍偉在中途回房休息。當時,受害人身無分文,於是由彭業、牛平中控製受害人李某前往同學處借人民幣172元,交給彭業。公安機關對江龍、牛平中、彭業、侯坤提請批準逮捕,對龍偉取保候審。

53公民在什麼情況下,可將哪些人扭送司法機關處理?《刑事訴訟法》第63條規定,對於有下列情形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將其扭送至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處理:

(1)正在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後立即被發覺的;

(2)通緝在案的;

(3)越獄逃跑的;

(4)正在被追捕的。

案例:麵對犯罪分子不能袖手旁觀

2008年冬,長沙市某地遊醫李某,因懷疑比自己小十多歲的妻子張某有外遇,時常對張某拳打腳踢。一天,鄰居楊某夫婦見張某已被罰跪半天,便過去攙扶並勸說其去自己家,行走中,楊某發現張某走路隻能雙腳成八字形移動,便問緣故,張某不得已將其夫李某對其“下身”上鎖之事告知於人。楊某夫妻十分氣憤,一怒之下將李某扭送到當地公安機關。

54逮捕的條件是什麼?

逮捕是指公、檢、法三機關在刑事訴訟中為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偵查、起訴和審判,防止其發生社會危害,依法對其予以羈押,在一段時間內剝奪其人身自由的一種強製方法。

《刑事訴訟法》第60條規定:“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應即依法逮捕。”具此可以看出,逮捕人犯必須同時具備以下三個條件:

(1)有證據證明存在犯罪事實。有證據證明存在犯罪事實是指同時具備下列情形:①有證據證明發生了犯罪事實;②有證據證明是犯罪嫌疑人實施的;③證明犯罪嫌疑人實施犯罪行為的證據被查證屬實的。犯罪事實可以是犯罪嫌疑人實施的數個犯罪行為中的一個。

(2)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這隻是根據已有的證據,比照刑法的規定所作出的初步判斷。對可能判處管製、拘役的犯罪分子由於其罪行較輕,不會逃避刑法追究,一般不適用。

(3)采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

案例:危險消除,可以不捕

龔某(男,57歲,農民),2008年4月14日在與鄰居王某發生爭吵後,將農藥投放在王家手壓飲水井中,導致王某一家人中毒,並死亡一人。案發三日後案件被偵破,龔某被刑事拘留,提請逮捕前中風癱瘓,公安機關決定對其在A市某醫院監視居住。王妻得知龔某未被逮捕的消息後,到處上訪,認為公安機關包庇犯罪。

55逮捕後的羈押期限有多長?

《刑事訴訟法》規定:第124條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兩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

第126條下列案件在本法第124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兩個月。

(1)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複雜案件;

(2)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3)流竄作案的重大複雜案件;

(4)犯罪涉及麵廣,取證困難的重大複雜案件。

第127條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依照本法第126條的規定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兩個月。

第138條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第140條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兩次為限。

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第168條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一個月以內宣判,最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有本法第126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一個月。

根據以上規定,重大複雜案件的最長羈押期限為15個月零15天(不包括案件的在途時間),一般刑事案件的羈押期限為4個月。

另外,犯罪嫌疑人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偵查羈押期限可以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計算。

案例:超期羈押違法

朱某,因涉嫌非法拘禁於1999年1月30日被某區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

2006年10月朱某的辯護律師向法院提出一審已超過法定的審結期限,要求法院解除關押,予以釋放。法院以案件特殊為由,未采納律師意見。本案上訴期間,也出現超期羈押的類似問題,到2007年4月11日宣判時止,仍未解決。

56公安機關可以對人大代表采取強製措施嗎?

根據規定,公安機關依法對縣級以上各級人大代表采取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或者提請逮捕的,應當書麵報請該代表所屬的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或者常務委員會許可。對現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先行拘留的時候,發現其是縣級以上人大代表的,應當立即向其所屬的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或者常務委員會報告。

公安機關依法對鄉、民族鄉、鎮的人大代表采取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或者提請逮捕的,應當在執行後立即報告其所屬的人民代表大會。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對人大代表決定或批準采取強製措施的,也同樣按上述程序處理。

案例:人大代表不能隨便拘留

2006年,哈市某公安機關幹警張某等人,以周某涉嫌詐騙為由,前往烏市對其進行刑事拘留。在執行時,周某反複聲稱自己是省人大代表,張某說,不管那麼多,連續5天日夜兼程將周某押回了哈市。後經全國人大常委會幹預,才解除了關押。張某後來被人民法院以非法拘禁定罪判刑。七附帶民事訴訟

57附帶民事訴訟的起訴條件是什麼?

《刑事訴訟法》第77條規定:被害人由於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如果是國家財產、集體財產遭受損失的,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的時候,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當事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起訴條件是:

(1)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法定代理人符合法定條件;

(2)有明確的被告人;

(3)有請求賠償的具體要求和事實根據;

(4)被害人的物質損失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為造成的;

(5)屬於人民法院受理附帶民事訴訟的範圍。

案例:刑事訴訟中非物質損失不予賠償

被害人張某(女,21歲),午夜下班後,騎自行車路過沿江大道時被地痞劉某攔住拖下車並強行脫光衣服,摳摸其胸脯和下身,後劉某被巡警夜查時抓獲。在長沙市某區人民檢察院對劉某以強製猥褻婦女罪提起公訴時,張某也遞交了刑事附帶民事訴狀,要求法院判令被告賠償精神損失費2萬元,法院審查認為,張某的訴訟請求超出了物質損失的範圍,不符合立案條件,裁定駁回起訴。

58附帶民事訴訟中依法負有賠償責任的人有哪些?根據有關規定,附帶民事訴訟依法負有賠償責任的人包括:

(1)刑事被告人(公民、法人、其他組織)及沒有被追究刑事責任的其他共同侵害人;

(2)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的監護人;

(3)已被執行死刑的罪犯的遺產繼承人;

(4)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審結前已死亡的被告人的遺產繼承人;

(5)其他對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為依法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單位和個人。

案例:索賠,應合法有據

1999年3月23日,長沙市郊湖南省森林植物園內一把無名火將天際嶺林業派出所留置的被傳喚人張海文燒死。案發後,雨花區人民檢察院以非法拘禁罪對派出所所長向某、幹警葉某、陳某提起公訴。被害人近親屬在與湖南省森林植物園達成了調解協議,湖南省森林植物園一次性賠償、補償了近親屬四人共計人民幣220050元,並支付了有關事件處理費用人民幣11458.10元後,仍以省植物園和三被告以及苴他人員六人為被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要求人民法院“以故意殺人罪嚴懲凶手,並要求賠償精神損失費、屍體恢複容貌費、名譽損失費等共計人民幣150萬元”。第一審人民法院判決其中三被告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四原告人經濟損安其計人民幣6039754元(已付清)。四原告不服提出上訴,第二審人民法院維持了第一審民事部分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