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實施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幹擾證人作證行為,足以影響偵查、審查起訴工作正常進行的;
(3)未經批準,擅自離開所居住的市、縣,造成嚴重後果,或者兩次未經批準,擅自離開所居住的市、縣的;
(4)經傳喚不到案,造成嚴重後果,或者兩次經傳訊不到案。
(5)故意實施新的犯罪行為的。
案例:可能發生社會危險的應當轉捕
朱某,因涉嫌貪汙,被某區人民檢察院決定以交納保證金的形式取保候審。在取保期間,朱某又因販賣毒品“二進宮”。某區人民檢察院決定,對朱某予以逮捕,同時通知公安機關沒收保證金。
48人民法院對取保候審的被告人可以決定逮捕嗎?根據規定,人民法院對於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告人,應當變更強製措施,決定逮捕:
(1)已取保候審的被告人違反《刑事訴訟法》第56條、第57條的規定,不逮捕可能發生社會危險的;
(2)應當逮捕,但因患有嚴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懷孕、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法院酌情決定取保候審後,疾病痊愈或者哺乳期已滿的。
案例:準保情形消失,決定逮捕合法
村婦牟某,因涉嫌投毒罪被檢察機關提起公訴。案件移送到法院後,法院因其正在哺乳半歲的嬰兒,故決定對其取保候審。在小孩滿一周歲後,法院認為其嬰兒哺乳期已滿,決定變更強製措施,予以逮捕。
49什麼是監視居住?被監視居住期間應遵守哪些規定?監視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責令其不得擅自離開指定住所或居所,並對其行動自由加以監視和控製的一種強製措施。它的強製程度介於取保候審和逮捕之間。
監視居住的條件和取保候審的條件相同。根據《刑事訴訟法》第51條的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對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監視居住:
(1)可能判處管製、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監視居住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監視居住的執行和取保候審一樣由犯罪嫌疑人住處或者居所地的縣級公安機關執行。在監視居住期間,不中斷對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理。
被監視居住期間,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1)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住處,無固定住處的,未經批準不得離開指定的居所;
(2)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會見他人;
(3)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幹擾證人作證;
(5)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前款規定,情節嚴重的,予以逮捕。
監視居住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案例:監視居住不能變相拘禁
彭某,因涉嫌包庇罪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3日後,警方認為證據不足,決定對彭某的刑事拘留變更為監視居住。但仍將彭某關在某派出所的留置室。為此,彭某的律師代為提出控告,公安機關糾正了其錯誤的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