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法律規定,辯護人在刑事訴訟中有下列權利:
辯護律師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複製本案的訴訟文書、技術性鑒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許可,也可以查閱、摘抄、複製上述材料,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會見和通信。
辯護律師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複製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實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其他的辯護人經人民法院許可,也可以查閱、摘抄、複製上述材料,同在押的被告人會見和通信。
辯護律師經證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也可以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或者申請人民法院通知出庭作證。
辯護律師經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簽發準許調查書後,經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被害人提供的證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
辯護人可以出庭辯護,依法參加本案的訴訟活動。
訴訟代理人的責任是根據事實和法律,維護被害人、自訴人、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律師擔任訴訟代理人,可以查閱、摘抄、複製與本案有關的材料,了解案情。其他訴訟代理人經人民法院準許,也可以查閱、摘抄、複製與本案有關的材料,了解案情。需要收集、調取與本案有關材料的,有與辯護律師相同的權利。
辯護人除了上述閱卷權、會見通信權、調查取證權、司法文書獲取權、控告權以外,還有獨立辯護權、獲得適當的開庭通知的權利、參加法庭調查的權利、法庭辯論權、拒絕辯護權。另外,辯護人在征得被告人同意後,可以對檢察機關不起訴的決定提起申訴,可以對第一審法院的判決、裁定提起上訴。
案例:律師,請為我雄辯
一位被指控有盜竊罪的被告人要求更換審判日期,因為他的律師當天不能出庭辯護。審判長問他:“你是在作案現場被抓的,而且你自己也供認不諱,你還等他幹嗎?他還能說什麼呢?”被告人說,我從嶽父家偷回與我鬧離婚的妻子搬回娘家的東西,你們認為我有罪,我想知道律師他會怎麼說。
25犯罪嫌疑人被拘留,如何聘請律師?
律師,是指依法取得律師執業證書,為社會提供法律服務的執業人員。不持有有效的《律師執業證》的人都不是律師。在實踐中,尤其是在1997年,在新的《刑事訴訟法》實施後的相當長一段時間,全國各地律師因為這樣見不到當事人的現象時有發生,為了解決這一問題,“兩院三部一委”聯合規定:“依照《刑事訴訟法》第96條規定,在偵查階段犯罪嫌疑人聘請律師的,可以自己聘請,也可以由其親屬代為聘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提出聘請律師的,看守機關應當及時將其請求轉達辦理案件的有關偵查機關,偵查機關應當及時向其所委托的人員或者所在的律師事務所轉達該項請求。”犯罪嫌疑人僅有聘請律師的要求但提不出具體對象的,偵查機關應當及時通知當地律師協會或者司法機關為其推薦律師。
聘請律師應當履行下列手續:(1)應當與律師事務所簽訂《委托協議》一式兩份。一份交委托人,一份由律師事務所存檔。(2)委托人簽署《授權委托書》一式兩份。一份呈交辦案機關,一份由辦案律師入卷。(3)依照合同約定向律師事務所交費,並索取發票。律師個人是不允許私自收案、收費的。如是親友代為聘請的律師,則委托人應在律師第一次會見時,在委托書上簽字確認。
案例:自聘律師有困難,可由親屬作主代辦
犯罪嫌疑人吳法,1998年1月18日因涉嫌詐騙,被某公安機關刑事拘留。其妻子、父母都因氣憤而不管,其堂兄為他直接聘請了一位律師,偵查機關卻以沒有經過犯罪嫌疑人本人的委托而不予接待。
26在偵查階段,律師應做哪些工作?
根據有關規定,犯罪嫌疑人在被公安機關第一次訊問後或者采取強製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請律師。但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聘請律師應當由偵查機關批準。
在偵查階段律師接受委托代理的,主要從事以下工作:
(1)向公安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
(2)會見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關的案件情況,依法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谘詢;
(3)告之犯罪嫌疑人有關的訴訟權利;
(4)為犯罪嫌疑人代理申訴、控告;
(5)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請取保候審。
在這一階段,律師主要是從事一些法律幫助,但還不是辯護人。
案例:偵查階段,律師可以提供法律幫助
郝某(24歲),2008年4月14日9點左右,被江心區公安分局傳喚。當日下午,郝父得知公安機關對其子訊問後,仍以留置為由將其用手銬銬在樓梯護欄上。郝父便匆匆趕到律師事務所聘請律師,要求提供法律幫助。
27在審查起訴階段,辯護律師應做哪些工作?
根據有關規定,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內,應當告之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在審查起訴階段,律師接受委托辯護的,應從事以下工作:
(1)向檢察院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的罪名;
(2)會見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關案件的情況,依法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谘詢,告之其訴訟權利;
(3)從檢察機關查閱、摘抄、複製本案的訴訟文書等材料;
(4)收集有關犯罪嫌疑人罪輕或無罪的證據;
(5)為犯罪嫌疑人代理申訴、控告。
在這一階段,律師根據案件的需要,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交書麵的辯護意見。
案例:辯護,從審查起訴開始
李某(36歲,某國有公司業務員),2008年3月28日,因涉嫌挪用公款被依法逮捕。當日,其妻聘請律師為其提供法律幫助,並要求律師搜集證據,幫助洗脫罪名,律師解釋說,依照有關規定,隻有當案件進入審查起訴階段後,李某的辯護律師才可以依法收集有關證據。2008年4月20日案件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李某通過看守所電話通知湖南天地人律師事務所,聘請阮律師擔任辯護人。
28在審判階段,辯護律師應做哪些工作?
根據有關規定,在審判階段,律師接受委托辯護的應從事以下工作:
(1)向法院領取起訴書;
(2)從人民法院查閱、摘抄、複製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的材料;
(3)會見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案件的情況,依法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谘詢;
(4)收集或申請法院調取有關犯罪嫌疑人罪輕或無罪的證據;
(5)出庭為犯罪嫌疑人作罪輕或無罪的辯護。
案例:辯護律師未到庭,案件應延期審理
被告人李某,因故意殺人被常德市人民檢察院依法提起公訴。2008年5月19日某市中級人民法院召開萬人公審大會公開審判。審判長宣布開庭後,李某不見自己的辯護律師,便當庭要求人民法院延期審理。合議庭在電話聯絡不到辯護人的情況下,決定休庭,延期審理。
29人民檢察院如何保障律師在刑事訴訟中依法
執業?為依法維護訴訟參與人的合法權益,進一步保障律師在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案件立案偵查、刑事案件審查起訴工作中依法執業,促進人民檢察院嚴格、公正執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及有關法律的規定,最高人民檢察院製定了《關於人民檢察院保障律師在刑事訴訟中依法執業的規定》。
該《規定》規定:
(一)關於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
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受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律師自檢察人員第一次訊問犯罪嫌疑人後或者人民檢察院對犯罪嫌疑人采取強製措施之日起,可以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關案件情況。人民檢察院應當將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的罪名及犯罪嫌疑人的關押場所告知受委托的律師。
人民檢察院辦理直接立案偵查的案件,律師提出會見的,由偵查部門指定專人接收律師要求會見的材料,辦理安排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的有關事宜,並記錄備查。
人民檢察院偵查部門應當在律師提出會見要求後48小時內安排會見。
對於人民檢察院直接立案偵查的貪汙賄賂犯罪等重大複雜的兩人以上的共同犯罪案件,律師提出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的,偵查部門應當在律師提出會見要求後5日內安排會見。
人民檢察院偵查部門安排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時,可以根據案件情況和工作需要決定是否派員在場。
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案件,律師要求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的,對於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偵查部門應當在律師提出申請後5日內作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決定。批準會見的,應當向律師開具《批準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決定書》,並安排會見。不批準會見的,應當向律師開具《不批準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決定書》,並說明理由。對於不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不需要經過批準。
律師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時,可以了解案件以下情況:
(1)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況;
(2)犯罪嫌疑人是否實施或參與所涉嫌的犯罪;
(3)犯罪嫌疑人關於案件事實和情節的陳述;
(4)犯罪嫌疑人關於其無罪、罪輕的辯解;
(5)被采取強製措施的法律手續是否完備,程序是否合法;
(6)被采取強製措施後其人身權利、訴訟權利是否受到侵犯;
(7)其他需要了解的與案件有關的情況。
在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期間,辯護律師可以持委托書、律師事務所函會見犯罪嫌疑人。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時,人民檢察院不派員在場。
律師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一律在監管場所內進行。
(二)關於聽取律師意見
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案件,犯罪嫌疑人被決定逮捕的,受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律師可以為其申請取保候審;受委托律師認為羈押超過法定期限的,可以要求解除或者變更強製措施。人民檢察院應當在7日內作出決定並由偵查部門書麵答複受委托的律師。
人民檢察院在偵查終結前,案件承辦人應當聽取受委托的律師關於案件的意見,並記明筆錄附卷。受委托的律師提出書麵意見的,應當附卷。
人民檢察院審查移送起訴的案件,辯護律師認為人民檢察院采取強製措施超過法定期限的,有權要求解除或者變更強製措施。人民檢察院應當在7日內作出書麵決定並由公訴部門書麵答複辯護律師。
人民檢察院審查移送起訴案件,應當聽取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律師的意見,並記明筆錄附卷。直接聽取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律師的意見有困難的,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律師發出書麵通知,由其提出書麵意見。律師在審查起訴期限內沒有提出意見的,應當記明在卷。
人民檢察院對律師提出的證明犯罪嫌疑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意見,辦案人員應當認真進行審查。
(三)關於律師查閱案卷材料
辯護律師以及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委托作為訴訟代理人的律師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複製本案的訴訟文書、技術性鑒定材料。
對於律師要求查閱、摘抄、複製本案的訴訟文書、技術性鑒定材料的,公訴部門受理後應當安排辦理;不能當日辦理的,應當向律師說明理由,並在3日內擇定日期,及時通知律師。
在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期間和提起公訴以後,辯護律師發現犯罪嫌疑人無罪、罪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的證據材料向人民檢察院提供的,人民檢察院公訴部門應當接受並進行審查。
(四)關於辯護律師申請收集、調取證據
辯護律師申請人民檢察院向犯罪嫌疑人提供的證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收集、調取證據的,對於影響認定案件事實和適用法律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收集、調取,並製作筆錄附卷。
辯護律師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請要求向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被害人提供的證人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征求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被害人提供的證人的意見,經過審查,在7日內作出是否許可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人民檢察院沒有許可的,應當書麵說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