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執行拘傳應當到被拘傳人所在的縣、市內進行。對被拘傳的人,應當在拘傳後的12小時以內訊問完畢,不得以連續拘傳的形式變相關押被拘傳人。
(4)需要對被拘傳人變更為其他強製措施的,應當在拘傳期間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對於不批準的,應當立即結束拘傳。
案例:拘傳、傳喚持續的時間最長不得超過12小時
2008年3月21日,常德市公安局鼎城公安分局某刑偵隊兩名“二線人員”向某藥店老板吳某出示工作證後,責令其去刑偵支隊,吳某到隊後被關進留置室,15小時過去仍無人問津,吳某近親屬聽說其被關的消息,找到公安局大隊長訴說冤情,公安機關查清舉報的吸毒人員有敲詐該藥店未遂,而趁機報複的隱情後才放人。公安機關超時拘傳的做法是錯誤的。
39什麼是取保候審?取保候審的條件是什麼?
取保候審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責令其提供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並出具保證書,以此保證其不逃避或不妨礙偵查、起訴和審判,並隨傳隨到的一種強製措施。
根據有關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1)可能判處管製、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3)對被拘留的人,需要逮捕而證據尚不符合逮捕條件的;
(4)應當逮捕但患有重大疾病的;
(5)應當逮捕但正在懷孕或者哺育自己嬰兒的(哺乳期一般為1年);
(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羈押,司法機關在法定期限屆滿尚不能辦結的;
(7)持有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出境證件,可能出境逃避偵查,但不需要逮捕的;
(8)移送起訴後,檢察機關決定不起訴,需要複議、複核的。
取保候審期間,不中斷對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判。
案例:取保候審有法
向某、葉某、陳某均係長沙市公安局雨花區分局天際嶺林業派出所幹警。因2006年3月23日一把無名火將被留置在該派出所內的被傳喚人張某燒死,雨花區人民檢察院以涉嫌非法拘禁,將他們三人刑事拘留。代理律師認為,本案犯罪嫌疑人符合《刑事訴訟法》第51條規定的取保候審條件,故為其申請取保候審,但因故未獲批準。
40哪些人可以申請取保候審?司法機關應在幾時予以答複?《刑事訴訟法》第52條規定: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申請取保候審。《刑事訴訟法》第96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請的律師可以為其申請取保候審。
為了解決司法實踐中的操作問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律工作委員會《關於〈刑事訴訟法〉實施中若幹問題的規定》(簡稱兩院三部一委《規定》)規定,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和律師申請取保候審的,應當向辦案機關遞交書麵申請。有權決定的機關應當在7日內作出是否同意的答複。同意取保候審的,依法辦理取保候審手續;不同意取保候審的,應當告之申請人,並說明不同意的理由。申請人可以在接到通知後3日內提出複議一次。有權決定的機關應當在7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並告之申請人。
案例:能否取保應在一周答複
陳某(女,47歲,某監獄幹警),因涉嫌玩忽職守被A市人民檢察院刑事拘留。其夫孟某向檢察機關遞交了取保候審的申請書。但半個月後,檢察機關仍以待研究為由,久拖不決。孟某認為檢察機關有違規之嫌,向A市人大法工委反映了有關情況。在人大的幹預下,檢察機關7日內完成了審批手續,並將批準取保候審的決定通知了申請人。
41采用保證人形式取保候審的條件是什麼?
根據有關規定,采取保證人保證的,保證人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並經決定機關審查同意:
(1)與本案無牽連;
(2)有能力履行保證義務;
(3)享有政治權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製;
(4)有固定的住處和收入。
經審查符合保證人條件的,司法機關要令其填寫《保證書》,並在《保證書》上簽名或蓋章。同時向保證人講明應承擔的法律責任,然後在公安機關的主持下,由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與保證人履行對保手續。
案例:公安機關同時要求資保人保不合法
朱某(男,38歲,國有企業職工),因涉嫌故意傷害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其妻劉某向公安機關遞交了取保候審申請書。公安機關審查認為劉某的擔保不足以保證其隨傳隨到。故通知劉某除人保外,還要求交納2000元保證金。朱某的律師認為,公安機關要求“雙保”沒有法律依據,故以律師的名義於3日內再次向公安機關提出申請。公安機關在接到律師的再次申請後,於7日內作出了批準人保的決定。律師在接到公安機關的答複後,將再次申請的結果通知了犯罪嫌疑人及其近親屬。
42保證人對罰款決定不服怎麼辦?
根據有關規定,采取保證人形式取保候審的,被取保候審的人違反了《刑事訴訟法》第56條的規定,保證人未及時報告的,經查證屬實後,由縣級以上執行機關對保證人處1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保證人可以在收到《對保證人罰款決定書》後的5日內,向執行機關的上一級主管機關申請複核一次。上一級主管機關收到複核申請後,應當在7日內作出複核決定。對保證人罰款等刑事司法行為,不能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如不服複核決定,可以依法向有關機關提出申訴。
案例:保人不服處罰隻能複核、申訴
伍某為本單位職工胡某作取保候審的保證人,辦理了相關的手續。胡某取保候審期間的一天晚上,他對伍某說,明天要去趟某市,半個月後就回來,請伍某放心並保密。胡某外出,在公安機關傳訊的時候不能及時到案,後調查證實已去異地經商。公安機關認為,伍某在發現被保證人有違反《刑事訴訟法》第56條規定的行為時,未及時報告,故決定罰款1萬元,伍某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人民法院決定不予受理。
43采取保證金形式取保候審,如何交納保證金?
根據有關規定,采取保證金形式取保候審的,保證金的起點數額為1000元。
決定機關應當以保證被取保候審人不逃避、不妨礙刑事訴訟活動為原則,綜合考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社會危險性,案件的情節、性質、可能判處刑罰的輕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經濟狀況,當地的經濟發展水平等情況,確定收取保證金的數額。
決定機關作出取保候審收取保證金的決定後,應當及時將《取保候審決定書》送達被取保候審人和為其提供保證金的單位或者個人,責令其向執行機關指定的銀行一次性交納保證金。
案例:公安機關無故不退保證金,違法
武某因涉嫌詐騙。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在拘留的法定期限屆滿前,公安機關曾向檢察機關提請逮捕未獲批準,本案又尚需複議、複核,故公安機關責令其交納1萬元保證金,辦理取保候審手續。武某家屬東湊西借,才湊了1000元錢送到公安局,公安局收款後,既不肯出具收條,又不放人。
44對《沒收保證金決定書》不服怎麼辦?
被取保候審人違反《刑事訴訟法》第56條的規定,依法應當沒收其保證金的,由縣級以上執行機關作出沒收部分或全部保證金的決定,並通知決定機關。
決定機關發現被取保候審人違反《刑事訴訟法》第56條規定,認為依法應當沒收保證金的,應當提出沒收部分或全部保證金的書麵意見,連同有關材料一並遞交縣級以上執行機關。縣級以上執行機關應當根據決定機關的意見,及時作出沒收保證金的決定,並通知決定機關。
執行機關應當向被取保候審人公布沒收保證金的決定,並告之其如不服本決定,可以在收到《沒收保證金決定書》後的五日以內,向執行機關的上一級主管機關申請複核一次。上一級主管機關收到複核申請後,應當在7日內作出複核決定。當事人如不服複核決定,可以依法向有關機關提出申訴。
案例:保金沒收應補保,不服處罰可上告
於某,因涉嫌爆炸犯罪,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於某的律師代為申請取保候審獲準,並以保證金1000元取保。於某在取保期間擅自離開所居住的縣,去外地采購貨物,公安機關發現後,作出了沒收保證金的決定,並責令重新繳納保證金。
45犯罪嫌疑人在被取保候審期間應遵守哪些規定?取保候審期限屆滿怎麼處理?期滿後,保證金應如何處理?《刑事訴訟法》第56條規定: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1)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2)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3)不得以任何形式幹擾證人作證;
(4)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前款規定,已交納保證金的,沒收保證金,並且分別情形,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者監視居住、予以逮捕。
取保候審即將到期的,執行機關應當在期限屆滿15日前書麵通知決定機關,由決定機關作出解除取保候審或者變更強製措施的決定,並於期限屆滿前書麵通知執行機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未違反前款規定的,取保候審結束的時候,應當退還保證金。但在取保候審期間涉嫌重新犯罪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的,執行機關應當暫扣其交納的保證金,待人民法院判決生效後,決定是否沒收其保證金。對故意重新犯罪的,應當沒收保證金;對過失重新犯罪或者不構成犯罪的,應當退還保證金。
公、檢、法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審的最長期限為12個月。解除取保候審的,執行機關應當及時向被取保候審人宣布退還保證金的決定,並書麵通知其到銀行領取退還的保證金。
人民法院對被取保候審判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的判決生效後,依法應當解除取保候審,退還保證金的,如果保證金屬於其個人財產,可以書麵通知其執行機關將保證金移交人民法院執行刑罰,但剩餘部分應當退還被取保候審人。
案例:保金僅作擔保,期滿如數退還
彭某,因涉嫌敲詐勒索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彭某的律師代為申請取保候審,並以3000元保證金辦理了取保候審手續。法定的12個月取保期限屆滿,彭某未被批準逮捕,便向公安機關提出退還保證金的要求,辦案人員答複此款已作辦案費開支了。不予退還。
46一次取保後,還需重新辦理取保候審手續嗎?
一宗刑事案件一般要經曆偵查、審查起訴、審判這三個不同的階段,而適用某種強製措施,是受案機關的權力,這就必然出現一次取保後,還需重新辦理取保候審手續的情況。
根據“兩院兩部”《關於取保候審若幹問題的規定》。在偵查或者審查起訴階段已經采取取保候審的,案件移送至審查起訴或者審判階段時,如果需要繼續取保候審、或者需要變更保證方式或強製措施的,受案機關應當在7日內作出決定,並通知執行機關和移送案件的機關。
受案機關決定取保候審的,應當重新作出取保候審的決定,取保候審的期限重新計算。對繼續采取保證金方式取保候審的,原則上不變更保證金數額,不再重新收取保證金。
辦案機關不得對同一人采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措施。
案例:公檢法自當家,取保不能買通票
李某因受賄案在檢察院偵查期間,被檢察院批準取保候審,兩個月後,該案被移送法院審判。公安局通知李某,法院決定改用保證金形式取保,責令李某重新辦理保證手續,交納保證金。李某向人民法院提出異議,法院告之,如果繼續取保候審,其保證形式由法院來定,否則將變更強製措施。
47人民檢察院對違反被取保候審規定的犯罪嫌
疑人可以決定逮捕嗎?根據有關規定,人民檢察院對下列違反取保候審規定的犯罪嫌疑人,應當予以逮捕:
(1)企圖自殺、逃避偵查、審查起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