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專門管轄有哪些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27條是關於專門管轄的規定。專門管轄是指普通人民法院與專門人民法院之間在受理和審判第一審刑事案件範圍上的分工。
目前,涉及刑事案件管轄的專門法院有軍事法院、鐵路運輸法院、森林法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解釋規定,現役軍人(含軍內在編職工,下同)和非軍人共同犯罪的,分別由軍事法院和地方人民法院或者其他專門法院管轄,涉及國家軍事秘密的,全案由軍事法院管轄。
下列案件由地方人民法院或者軍事法院以外的其他專門法院管轄:
(1)非軍人、隨軍家屬在部隊營區內犯罪的;
(2)軍人在辦理退役手續後犯罪的;
(3)現役軍人入伍前犯罪的(需與服役期內犯罪一並審判的除外);
(4)退役軍人在服役期內犯罪的(犯軍人違反職責罪的除外)。
案例:鐵路公安各管一段,專門法院專事審判
楊某(駐甲市某部士兵)、武某(甲市待業青年),2006年7月16日深夜,兩人爬上過路貨運列車盜竊貨物,後在乙市被乙市鐵路公安處人贓並獲。楊某被移送軍事法院審判,武某被移送乙市鐵路運輸法院審判。三回避
19回避的理由和適用的人員有哪些?
《刑事訴訟法》第154條規定,人民法院開庭的時候,審判長要告知當事人有權對合議庭組成人員、書記員、公訴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申請回避。
刑事訴訟中申請回避或自行回避應當符合法定情形,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8條和第29條的規定,回避的理由是:
(1)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的;
(2)本人或者他的近親屬和本案有利害關係的;
(3)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鑒定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
(4)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審理的。
這裏的有“其他關係”,主要是指前三種關係以外的以下幾種隋況:比如應當回避的人員和當事人是親戚、朋友、同學、同事、戰友、鄰居、師生等關係;與當事人有過恩怨;與當事人有借貸關係、合作關係等等;如果存在諸如上述關係,並且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應當回避。如果雖有其他關係,但不可能影響公正審理的,就不需回避。
(5)接受當事人及其委托人的請客送禮,或者違反規定會見當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
(6)參加過本案的偵查、起訴、審判的有關公安司法人員以及在一個審判程序中參與過本案審判工作的合議庭組成人員。回避適用的人員包括: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
案例:關係甚密鑒定人應回避
2008年9月8日,長沙市某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張三故意傷害案。開庭時,張三提出鑒定人李四是原告人王五的養父,故申請回避,合議庭經審查屬實,並報經院長決定李四回避,同時告之王五的傷情另行委托鑒定,本案延期審理。20回避的審查決定權在誰?
根據法律規定,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的回避,應當分別由院長、檢察長、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院長的回避,由本院審判委員會決定;檢察長和公安機關負責人的回避,由同級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決定。對偵查人員的回避作出決定前,偵查人員不能停止對案件的偵查。對駁回申請回避的決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請複議一次。
上述規定也適用於書記員、翻譯人員和鑒定人。
案例:公安局長越權,檢院監督執法
劉某(男,44歲),因涉嫌故意殺人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訊問時劉某得知主審本案的警察張某係被害人的丈夫,劉某當場要求張某回避。張某說我是本局的一把手,我現以公安局局長的名義決定,駁回你的回避申請。從此,劉某麵對訊問一言不發。次日,劉某之妻為他請的律師會見他時,他向律師反映了這一情況,律師當天趕到同級人民檢察院代為提出控告。
21審判人員違反回避製度的,人民法院將如何
處理?最高人民法院為確保司法公正,於2000年1月31日做出了《關於審判人員嚴格執行回避製度的若幹規定》(法發[2000]5號):
第1條審判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回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權要求他們回避:(1)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與當事人有直係血親、三代以內旁係血親及姻親關係的;(2)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係的;(3)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鑒定人、勘驗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4)與本案的訴訟代理人、辯護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同胞兄弟姐妹關係的;(5)本人與本案當事人之間存在其他利害關係,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
第2條審判人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要求回避,但應當提供相關證據材料:(1)未經批準,私下會見本案一方當事人及其代理人、辯護人的;(2)為本案當事人推薦、介紹代理人、辯護人或者為律師、其他人員介紹辦理該案件的;(3)接受當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財物、其他利益,或者要求當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報銷費用的;(4)接受本案當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宴請,或者參加由其支付費用的各項活動的;(5)向本案當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借款、借用交通工具、通訊工具或其他物品,或者接受當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在購買商品、裝修住房以及其他方麵給予的好處的。
第3條凡在一個審判程序中參與過本案審判工作的審判人員,不得再參與該案其他程序的審判。
第4條審判人員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員離任兩年內,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準許;審判人員及其法院其他工作人員離任兩年後,擔任原任職法院審理案件的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對方當事人認為可能影響公正審判而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不予準許本院離任人員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辯護人。但是作為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監護人代理訴訟或者進行辯護的除外。
第5條審判人員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員的配偶、子女或者父母,擔任其所在法院審理案件的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準許。
第6條第二審人民法院發現或者根據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的舉報,認為第一審人民法院的審理有違反本規定第1條至第3條所列情形之一的,經核查屬實,應當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第7條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認為審判人員有違反本規定行為的,可以向法院紀檢、監察部門或其他有關部門舉報。受理舉報的部門應當及時處理,並將有關意見反饋舉報人。
第8條審判人員明知具有本規定第1條至第3條規定情形之一,故意不依法自行回避或者對符合回避條件的申請故意不作出回避決定的,依照《人民法院審判紀律處分辦法(試行)》的規定予以處分。審判人員明知訴訟代理人、辯護人具有本規定第4條、第5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故意不作出正確決定的,參照《人民法院審判紀律處分辦法(試行)》第24條的規定予以處分。
第9條本規定所稱審判人員是指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審判員、助理審判員。本規定所稱的其他工作人員是指法院中占行政編製的工作人員、人民陪審員、書記員、翻譯人員、司法鑒定人員、勘驗人員的回避問題,參照審判人員回避的有關內容執行。執行員在執行過程中的回避問題,參照審判人員回避的有關內容執行。
案例:法官知法違法,院長秉公追查
2008年7月17日,某區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正開庭審理原告顧某訴被告楊某離婚一案。審判長於某宣布開庭後,被告楊某的委托代理人程晶律師向法庭提出,原告顧某的委托代理人鄒某作為退休法官擔任原任職法院審理案件的訴訟代理人,被告楊某認為可能影響案件的公正審判而要求法院參照回避的有關規定處理。審判長當庭口頭裁定:鄒某已從本院離任兩年,不屬回避對象,裁定駁回原告人的回避申請。休庭後,程律師將這一情況向院長作了彙報,該院長認為於某的行為違反了有關規定,決定參照《人民法院審判紀律處理辦法》第24條“明知具有法定回避情形,故意不依法自行回避,或者對符合法定回避條件的申請,故意不作出回避決定,影響案件公正審理的,給予警告至記大過處分”的規定予以處分。四辯護與代理
22辯護人的範圍有哪些限製?
《刑事訴訟法》第32條規定: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辯護權外,還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為辯護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為辯護人:
(1)律師;
(2)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
為了司法實踐中便於操作,最高人民法院又規定下列人員不得被委托擔任辯護人:
(1)被宣告緩刑和刑罰尚未執行完畢的人;
(2)依法被剝奪、限製人身自由的人;
(3)無行為能力人或限製行為能力人;
(4)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的現職人員;
(5)本院的人民陪審員;
(6)與本案審理結果有利害關係的人;
(7)外國人或者無國籍人。
前款第(4)、(5)、(6)、(7)項規定的人員,如果是被告人的近親屬或者監護人,由被告人委托擔任辯護人的,可以準許。
案例:自身未獲自由,莫為他人辯護
被告人安某,因故意傷害被某人民檢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一審期間,安某委托姐夫張某作為辯護人。人民法院審查發現,張某已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采取了取保候審,故告之安某:“正在服刑的人、正在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期間的人或被拘留、逮捕的人、正在被行政拘留或者勞動教養的人都不能擔任辯護人。”
23人民法院在什麼情況下,應為被告人指定
辯護人?人民法院為刑事案件被告人指定辯護人是有條件的,根據有關規定,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為其指定辯護人:
(1)盲、聾、啞或者限製行為能力的人;
(2)開庭審理時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
(3)可能被判處死刑的人。
公訴人出庭公訴的案件,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為其指定辯護人:
(1)符合當地政府規定的經濟困難標準的;
(2)本人確無經濟來源,其家庭經濟狀況無法查明的;
(3)本人確無經濟來源,其家屬經多次勸說仍不願為其承擔辯護律師費用的;
(4)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委托辯護的;
(5)具有外國國籍的;
(6)案件有重大社會影響的;
(7)人民法院認為起訴意見和移送的案件證據材料可能影響正確定罪量刑的。
被告人堅持自己行使辯護權,拒絕人民法院指定的辯護人為其辯護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並記錄在案。被告人是屬於人民法院應當為其指定辯護人的對象的,其拒絕人民法院指定的辯護人為其辯護,有正當理由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但被告人需另行委托辯護人,或者人民法院應當為其另行指定辯護人。
人民法院指定的辯護人應當是依法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法律援助是指國家對某些經濟特別困難或特殊案件的當事人給予減免費用或者由國家支付律師費等方式,提供法律幫助的一項法律製度。
案例: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應指定辯護人
林某,因在客車上搶劫,被常德市人民檢察院以搶劫罪向常德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一審法院判處林某無期徒刑。湖南省人民檢察院以一審法院未給林某指定辯護人,程序違法和量刑畸輕為由向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24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責任和權利有哪些?
辯護人的責任是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