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非法批準征用、占用林地造成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或者造成防護林地、特種用途林地分別或者合計5畝以上或者其他林地10畝以上毀壞的;
(9)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二十二)人民檢察院對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案件立案標準有何規定?
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案(第四百一十條)。
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違反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等法律以及有關行政法規中關於土地管理的規定,濫用職權,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情節嚴重的行為。
根據自2006年7月26日公布之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30畝以上,並且出讓價額低於國家規定的最低價額標準的百分之六十的;
(2)造成國有土地資產流失價額30萬元以上的;
(3)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影響群眾生產、生活,引起糾紛,造成惡劣影響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4)非法低價出讓林地合計30畝以上,並且出讓價額低於國家規定的最低價額標準的百分之六十的;
(5)造成國有資產流失30萬元以上的;
(6)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二十三)人民檢察院對放縱走私案件立案標準有何規定?
放縱走私案(第四百一十一條)。
放縱走私罪是指海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放縱走私,情節嚴重的行為。
根據自2006年7月26日公布之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放縱走私犯罪的;
(2)因放縱走私致使國家應收稅額損失累計達10萬元以上的;
(3)放縱走私行為3起次以上的;
(4)放縱走私行為,具有索取或者收受賄賂情節的;
(5)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14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訴案件是哪些?
我國刑事案件按訴訟的不同形式,分為公訴案件和自訴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簡稱自訴案件。它指刑事案件不需要經過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受理立案偵查,不通過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而由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起的訴訟直接立案和審判。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70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下同)規定,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訴案件包括以下三類:
(1)告訴才處理的案件。所謂告訴才處理,是指被告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告訴才處理。此類案件共有四種:侮辱、誹謗案(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暴力幹涉婚姻自由案、虐待案、侵占案。
(2)人民檢察院沒有提起公訴,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故意傷害案、非法侵入住宅案、侵犯通訊自由案、重婚案、遺棄案、生產、銷售偽劣商品案(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侵犯知識產權案(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屬於刑法分則第4章(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第5章(侵犯財產罪)規定的,對被告人可能判處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案件。上列八項案件中,對於證據不足、可由公安機關受理的,或者認為對被告人可能判處3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人民法院應當移送至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3)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已經作出不予追究的書麵決定的案件。
案例:自訴案件,法院直接受理
2007年10月19日晚11時許,被告人吳某駕駛“夏利”牌出租車從長沙河西送乘客趙某至黃興路娛樂城。趙某下車時,將隨身攜帶的背包遺忘在車內,包內有現金人民幣13105元及其他物品,吳某見財起心,遂將背包藏於家中電視櫃內。當晚,公安人員接到趙某的報案後,在本市楓林賓館門前找到吳某,訊問時吳某矢口否認拾到背包。後公安人員依法搜查,當場起獲。2007年12月1日,某區人民檢察院以被告人吳某犯有侵占罪,向某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一審法院受理了該案,並作公訴案件判決。吳某不服,以本案不屬於公訴案件為由提起上訴。二審法院認為,侵占罪屬於自訴案件,不是公訴案件。
15公安機關應當受理哪些刑事案件?
《刑事訴訟法》第18條第1款規定:“刑事案件的偵查由公安機關進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這就意味著除了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訴案件、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軍隊保衛部門、監獄自行行使偵查權的案件以外的,所有刑事案件都由公安機關直接受理進行偵查。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國人大常委會法製工作委員會(1998年1月29日)《關於〈刑事訴訟法〉實施中若幹問題的規定》(兩院三部一委《規定》,下同):“涉稅案件、刑法分則第3章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中規定的犯罪和第163條第l款、第2款、第184條第1款規定的公司、企業人員受賄罪、第164條規定的對公司、企業人員行賄罪以及偽證罪、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應當由公安機關受理。”除此以外,對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因證據不足駁回自訴,可以由公安機關受理並移交的,公安機關應當受理。
案例:傷害案自訴證據不足,公安應立案偵查
陳某(男,38歲),2007年12月11日偕同哥哥、弟弟等三人乘坐富康牌出租車從火星鎮前往侯家塘,下車時因與的士司機張某發生糾紛,便出手傷人。張某當即向110報警,後經法醫鑒定為輕傷。警方告之張某向法院提起自訴。人民法院受理後經審理認為證據不足,駁回起訴,並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
16刑事案件的地域管轄有何規定?
地域管轄,又稱地區管轄,是指同級司法機關之間,在受理第一審刑事案件上的權限劃分。
《刑事訴訟法》第24條規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轄。如果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更為適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這是我國確立刑事案件地域管轄的原則。此外,《刑事訴訟法》第25條、第26條、第27條,分別對優先管轄、移送管轄、指定管轄、專門管轄作了規定。基於刑事案件的錯綜複雜,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司法解釋就這類問題作了一些規定。解釋規定:犯罪地是指犯罪行為發生地。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的財產犯罪,犯罪地包括犯罪行為發生地和犯罪分子實際取得財產的犯罪結果地。
刑事自訴案件的自訴人、被告人一方或者雙方是在港、澳、台居住的中國公民或者其住所地是在港、澳、台的單位的,由犯罪地的基層人民法院審判。
港、澳、台同胞告訴的,應當出示港、澳、台居民身份證、回鄉證或者其他能證明本人身份的證明。
單位犯罪的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如果由被告單位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更為適宜的,可以由被告單位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對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所規定的罪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在所承擔條約義務的範圍內,行使刑事管轄權。這類案件由被告人被抓獲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的中國船舶內的犯罪,由犯罪發生後該船舶最初停泊的中國口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的中國航空器內的犯罪,由犯罪後該航空器在中國最初降落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在國際列車上的犯罪,按照我國與相關國家簽訂的有關管轄協定確定管轄,沒有協定的,由犯罪發生後該列車最初停靠的中國車站所在地或者目的地的鐵路運輸法院管轄。
中國公民在駐外的中國使領館內的犯罪,由該公民主管單位所在地或者他的原戶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中國公民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的犯罪,由該公民離境前的居住地或者原戶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或者公民犯罪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應受處罰的,由該外國人入境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發現正在服刑的罪犯在判決宣告前還有其他犯罪沒有受到審判的,由原審人民法院管轄,如果罪犯服刑地或者新發現罪的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更為適宜的,可以由服刑地或者新發現罪的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正在服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間又犯罪的,由服刑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正在服刑的罪犯在脫逃期間的犯罪,如果是在犯罪地被捕獲並發現的,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如果是被緝捕押解回監獄後發現的,由罪犯服刑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案例:作案後流竄,由犯罪地審判
朱某(男,19歲),湖南嶽陽人,2007年12月6日在女友租賃的出租屋內將女友二姊妹殺死後,逃至廣東珠海某廠打工。2008年4月14日深夜朱某潛入順德樂從鎮家具市場行竊,被當地巡警抓獲。經訊問,警方得知朱某係公安部網上通緝的要犯,便連夜通知嶽陽市公安局刑偵大隊。三天後朱某被押解回鄉。
17級別管轄有何規定?
級別管轄,是指不同級別的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刑事案件的職權範圍。
(1)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刑事訴訟法》第19條規定:“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級人民法院管轄的除外。”
(2)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刑事訴訟法》第20條規定:“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刑事案件:①危害國家安全案件。②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③外國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3)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案件: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l條、第22條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級人民法院分別管轄在全國範圍內和全省、市、自治區範圍內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4)級別管轄的變通:
《刑事訴訟法》第23條規定:“上級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時候,可以審判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下級人民法院認為案情重大、複雜需要由上級人民法院審判的第一審刑事案件,可以請求移送上一級人民法院審判。”
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釋》規定,基層人民法院對於認為案情重大、複雜或者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審刑事案件,請求移送中級人民法院審判,應當經合議庭報請院長決定後,在案件審理期限屆滿15日以前書麵請求移送。中級人民法院應當在接到移送申請10日內作出決定。
中級人民法院不同意移送的,應當向該基層人民法院下達不同意移送決定書,由該基層人民法院依法審判;同意移送的,應當向該基層人民法院下達同意移送決定書,並書麵通知同級人民檢察院。基層人民法院接到上級人民法院同意移送決定書後,應當通知同級人民檢察院和當事人,並將起訴材料退回同級人民檢察院。
兩個以上同級人民法院都有權管轄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管轄。尚未開庭審判的,在必要的時候,可以移送被告人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審判。對管轄權發生爭議的,應當在審限內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爭議的人民法院分別逐級報請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另外,根據有關規定:
人民檢察院認為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而向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的普通刑事案件,中級人民法院受理後,認為不需要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可以依法審理,不再交基層人民法院受理。
一人犯數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並案審理的案件,隻要其中一人或者一罪屬於上級人民法院管轄的,全案由上級人民法院管轄。
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因案件涉及本院院長需要回避等原因,不宜行使管轄權的,可以請求上一級人民法院管轄;上一級人民法院也可以指定與提出請求的人民法院同級的其他人民法院管轄。
案例:有期徒刑基層管,無期死刑中院判
卿某(男,34歲,某省進出口公司部門經理),1999年3月,因涉嫌貪汙、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被長沙市芙蓉區人民檢察院自偵後移送審查起訴。經審查,卿某涉嫌貪汙數額達30餘萬元,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區人民檢察院遂報請長沙市八民檢察院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