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丸”術一般不發生效力,而一旦公司遭受並購接收,或某一方並購公司股票超過了預定比例如20%,那麼這些權證及條款就會生效。公司運用“毒丸”術,類同於埋地雷,無人來進犯,地雷自然安眠,一旦發生並購戰事,襲擊者就要踩踏地雷,地雷就會爆炸顯威。
5.2.3並購並購者
又稱“帕克曼”防禦。這一反並購術的名稱取自20世紀80年代初期美國頗為流行的一種電子遊戲。在該遊戲中,電子動物相互瘋狂吞噬,其間每一個沒有吃掉其敵手的一方反會遭到自我毀滅。作為反並購策略,“帕克曼”防禦是指公司在遭到並購襲擊的時候,不是被動地防守,而是以攻為守、以進為退,它或者反過來對並購者提出還盤而並購並購方公司,或者以出讓本公司的部分利益包括出讓部分股權為條件,策動與公司關係密切的友邦公司出麵並購並購方股份,以達“圍魏救趙”的效果。
“帕克曼”防禦術的運用,一般需要具備一些條件:第一,襲擊者本身應是一家公眾公司,否則談不上收購襲擊者本身股份的問題;第二,襲擊者本身有懈可擊,存在被並購的可能性;第三,反擊方需要有較強的資金實力和外部融資能力,否則“帕克曼”防禦的運用風險很大。
1982年,美國貝梯克思公司、馬丁公司、聯合技術公司和艾倫德公司四家發生並購與反並購的四角大戰,是“帕克曼”防衛的典型案例。事情起因於貝梯克思公司對馬丁公司發動溢價並購,馬丁公司強烈反對。作為反擊,馬丁公司提出以溢價並購貝梯克思公司。與此同時,聯合技術公司也加入競爭溢價並購貝梯克思公司股份的行列。對貝梯克思公司來說,馬丁公司和聯合技術公司的並購都是惡意並購。結果是角色發生倒置,作為始作俑者的並購方貝梯克思公司反而成為兩起敵意並購的目標公司,它不得不從並購他人轉為防衛自己。這時艾倫德公司作為“白衣騎士”出來解救貝梯克思公司,最後艾倫德公司以13.348億美元並購了貝梯克思公司。
5.2.4提起法律訴訟
目標公司的經營者以並購者違反各種法律、法規為由提起訴訟,是其阻止公開並購的重要手段之一。美國1962—1980年約1/3的並購案發生了法律訴訟。訴訟可能針對襲擊者的某些欺騙行為,違反反壟斷法、證券交易法等。
一旦提起訴訟,並購者就不能繼續執行並購要約,客觀上拖延了並購進程。這樣一來,其他並購者就可能利用這段時間進入並購行列,並購方如果不想訴諸法律,就可能提高並購價格。同時目標企業可以聘請有關方麵的反並購專家,分析並購者提出的並購條件和並購方資信、經營狀況及並購後的管理能力、戰略方向等,進而采取有效的措施與並購方進行抗爭。
案例:默多克遭遇反並購
20世紀80年代初,默多克已經意識到他的前途在美國。他相信,娛樂業和電子媒介將比新聞和出版對他的帝國更為重要。他急切地想得到一家重要的好萊塢電影製片廠。1983年8月,默多克拜訪華納公司的董事長史蒂夫·羅斯,表示有意購買華納公司股票,而羅斯則輕描淡寫地回答“請便”。到1983年12月,默多克已擁有華納公司股票總值的6.7%,大大超過了史蒂夫·羅斯甚至整個華納管理層所擁有的股票份額(威廉·肖克羅斯:《默多克傳》,世界知識出版社2001年版,第148頁。)。
羅斯變得警惕起來。他邀請克裏斯企業董事長赫伯特·西格爾充當華納公司的“白衣騎士”,以便阻止默多克增加他的股份。
西格爾和羅斯談妥一筆複雜的交易,即華納公司同意以19%具投票權的股份交換克裏斯企業所屬一家電視台BHC42.5%的股份。這筆交易不僅降低了默多克在華納公司股本中的份額,而且也阻止了默多克進一步惡意並購華納公司的活動。因為美國法令禁止外國人擁有電視台,華納公司擁有BHC電視台42.5%的股份,使默多克勢必麵臨相關法令的限製。
默多克聞訊後勃然大怒,公開宣稱羅斯此舉無疑是為避免個人和公司被接管而進行的“策略聯姻”(marriage of convenience)。他向特拉華州的聯邦法院要求取消華納和克裏斯之間的交易。
華納公司提出反訴,將默多克描述成一個聲名不佳、難以信任的澳大利亞黃色報刊出版人。羅斯宣稱,如果默多克接管華納公司,則旗下藝人可能紛紛離去或另起爐灶。特拉華州威明頓法院和聯邦電信委員會都作出了有利於華納公司的裁決,它們都認為沒有必要停止華納公司和克裏斯·克拉福特公司之間的這筆資產交易。默多克發誓他將繼續鬥爭,他委托史蒂夫·鄧列維帶領一班《紐約郵報》的記者調查史蒂夫·羅斯的背景。
羅斯對於默多克的窮追猛打感到不安。盡管默多克在法庭方麵無法有突破性的進展,而且也沒有適當的渠道能夠名正言順取得公司控製權,但羅斯仍不顧西格爾和律師的忠告,讓華納公司以每股31美元的價格(當時市價僅22美元),買回默多克持有的全部華納公司持股,默多克從中獲利約4000萬美元。此外,羅斯還同意支付默多克訴訟費計約800萬美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