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三、文化消費的症候(3 / 3)

首先是社會文化形態上的症候。大眾傳播時代以來,藝術傳播活動在傳媒媒介的語境下產生了一種新型的社會文化形態——大眾文化。於是,社會文化形態呈現出一種結構性的分化,大眾文化、精英文化、民間文化和主導文化便處於一種異質同構的社會文化關係之中。也就是說,大眾傳播時代以後,社會的公共文化空間中存在著多元文化形態。無論是精英文化、民間文化,還是大眾文化、主導文化,這些社會文化形態都有著各自的運作邏輯,並在文化場域中占據著各自的位置。雖然,這些社會文化形態之間總是會出現各種碰撞、矛盾和衝突,但是,這並不意味著某一種文化形態可以壓倒或取代另一種文化形態。如果當一種文化形態獨霸社會的公共文化空間,便會導致文化場域位置上的症候。其結果是,人們的多樣性感性文化權利被剝奪;文化場域的多元化結構也遭到破壞。尤其在市場經濟的條件下,大眾文化一旦憑借著市場經濟和傳媒技術的力量,在文化場域中侵占了其他文化形態的公共空間,這就是一種通過社會文化形態空間上的錯位而表現出的文化消費症候。

其次是藝術傳播環節上的症候。在藝術傳播活動中,藝術生產與藝術接受是兩個相對獨立的傳播環節。雖然,藝術家的藝術創作活動與藝術欣賞者的感性審美需求之間,總是會存在著各種直接或間接的關聯。與此同時,每一位藝術家也總是能夠堅守著自己的那一片審美創意的自由空間。但是,進入了商品社會和市場經濟社會之後,藝術作品被賦予了文化商品的價值,藝術家的藝術創作活動時常會受到來自各種外部的壓力。從藝術傳播環節上看,這些壓力往往是由社會其他場域(諸如,經濟場域、政治場域、技術場域等)的力量,通過藝術傳遞環節和藝術接受環節對藝術生產環節施加誘惑、脅迫和顛覆等作用。在消費社會時代,藝術生產環節更多地受到來自市場經濟的文化消費需求的壓力,突出表現在文化營銷方麵。我們知道,藝術品營銷和文化品營銷是藝術經濟傳播領域內的兩種文化營銷策略。其中,藝術品營銷是一種在藝術家授權前提下的文化營銷策略,主要是對藝術家創作完成的藝術作品進行批量複製、展覽銷售、舞台展演和媒體傳播等。文化品營銷是一種根據文化市場的供需關係而采取的文化營銷策略,是依照目標顧客的文化趣味和文化消費需求而製作相應的文化產品,提供專門的文化服務,如廣告、旅遊、各種文化娛樂服務。雖然,藝術品營銷與文化品營銷都可以納入到文化產業的營銷軌道之中,兩者都可以在文化感性創意的產業化經濟活動中占據著各自的位置。但是,文化品營銷與藝術品營銷是兩種本質上不同的文化營銷策略。表麵上看,無論是文化品營銷還是藝術品營銷,都是采用了文化營銷的方法,在藝術生產、藝術傳遞、藝術接受三個環節之間建立起某種經濟傳播的關聯。但是,兩者的核心機製卻是異質性的。一方麵,文化品營銷的核心機製是一種文化經濟的供需關係,形成於傳播機構的文化產品供給與大眾的文化消費需求之間的文化市場之中;另一方麵,藝術品營銷的核心機製則是一種文化審美的權利關係,依存於藝術家的自由審美創意與公民的文化權利之間的文化價值之中。因此,我們既不應該將藝術品營銷策略運用到文化品營銷領域,也不能用文化品營銷的方式搬到藝術作品的營銷活動之中。盡管這兩種營銷策略中的某些營銷方式之間可以互相借鑒,互為豐富和補充,但是,如果大眾的文化消費需求一旦直接地規定了藝術品的創作活動,藝術家的藝術構思活動完全受製於文化消費的市場供需關係,那麼,這就會導致文化品營銷與藝術品營銷之間的錯位。其結果是,藝術家的藝術生產環節與大眾的藝術接受環節之間,被一種文化市場的供需關係所支配。這種文化消費需求的支配力量不僅把藝術家創作完成後的藝術作品納入文化商品的貨架之上,而且也使文化消費市場的供需關係掌控著藝術家的審美創意活動,從而勢必會剝奪藝術家的藝術創作的自由空間,扼殺藝術家審美創意的自主性和獨立性,並且也會在市場經濟的製導下,戕害藝術文化的多樣化態勢,以服務消費者的口號侵害了公民的文化權利。這便是一種通過藝術傳播環節上的錯位而導致的文化消費症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