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才的德、識、才、學、體,五位一體,密不可分,互相製約,相輔相成。其中,德居首位,是人才的靈魂,是其他四者之根本;識具有決定性作用;才是必備條件;學是智能方麵的基礎要素;體是人才成長的物質基礎。識別人才須兼而顧之,如果僅僅以貌取人,以外表的俊美與醜陋來識別人才,而放棄對人德、識、才、學、體的全麵分析與觀察,隻能使領導者步人識才的誤區。法國大作家雨果筆下的《巴黎聖母院》中有兩個典型人物形象:一個是聖母院撞鍾人加西莫多,雖奇醜無比,卻心地善良;另一個是聖母院副主教克羅德·佛羅洛,雖相貌堂堂,內心卻十分肮髒。這說明在識才時,千萬不可被相貌所迷惑。
朱元璋甄別人才的“二分法”
從一個角度看人,往往陷於片麵;從各個角度看人,則了解得比較全麵。正如俗語所說,大眾的眼睛是雪亮的,誰好誰壞,將一目了然。
孟子是主張“民貴君輕”的,他將“賢不賢”交給人民來審查,這種思想的發揮,也說明他十分尊重人民的意見。從國君的大臣、文武百官到諸大夫.說“賢”、“不賢”還不行,隻有人民說“賢”、“不賢”才可考慮,即使如此,還不能決定取舍,要經過考察後,確是賢則用之;如“見不可”則去之。由此觀之,孟子對擇賢是持極其慎重的態度,因為國君要選的賢不是一般的人,是輔佐國君治國的人才,賢不賢對於國家治亂興亡都有關係,有的甚至起決定性的作用,所以,他提出用人要經過國君、大臣、諸大夫、人民的考察四個程序審查。雖然孟子是尊重人民的意見,但是在個別情況下,國君、大臣、諸大夫、人民都說“賢”、“不賢”,不一定對,而最能檢驗“賢”、“不賢”還是經過認真考察後,用事實做出的結論。可見,孟子的“知人四程序”,是實事求是的。
明太祖朱元璋的區別人才,主張知人要兼聽眾論。他認為要能“辨邪正”,必須明於知“毀譽”的真偽,不然,將會以賢為佞,以佞為賢,他對侍臣說:“毀譽之言不可不辨也。人固然有卓然自立,不同於俗而得毀者。夫毀者未必真不賢.而譽者未必真賢也,有所遇有幸、不幸爾。”所以,他說:“人主能知其毀者果然為賢,則誣謗之言可息,而大亦不至於受抑矣。知其譽者為不肖,則偏頗之私可絕,而人亦不至於僥幸進矣。”這是說,人主如能辨“毀譽”的真偽,則賢者不受壓抑,不肖者不能僥幸得進。接著他說:“問君子於小人,小人未必知君子,鮮不為所毀。問小人於上人其朋黨營私,所譽者必多矣。惟君子則處心公正,然後能得毀譽之正,故取人為難,而知言尤為難也。”(《明太祖實錄》卷332)在這裏,朱元璋特別強調:征求對所用的人的意見,選擇所問的人很重要,如問於小人,對君子必多毀謗,對小人必私其黨而譽之;隻有問於君子,君子出於公心,必做出正確的回答。這就是朱元璋要區別並使用人才的法則。
朱元璋還有一個區別人的法則叫“二分法”,“二分法”對知人很有參考價值。那什麼叫“二分法”呢?所謂“二分法”、其實就是“辨別邪正”的看法。明史是這樣記載的。
朱元璋不僅在理論上探討“辨邪正”之法,在實踐上,他對官吏的升遷多因民之情。據《明史·循吏傳》記載:興華丞周舟經過考察以政績最優,朱元璋立即升為吏部主事。當地人民舍不得他離任,上表乞留,朱元璋就派他回去。朱元璋以重典禦臣,而法不完善,不少官吏被錯捕,但經其所治人民為之申辯和請求,朱元璋也因此而赦免,有的凶知其為官有惠政反得升遷。洪武二十九年(1396年),永州知府餘亭城、齊東知府鄭敏、儀真知縣康彥民、嶽池知縣王佐、安寧知縣範誌遠、當塗知縣孟廉等因事被捕,其所治人民派代表上京申辯,列舉他們的善政,朱元璋立即糾正,賜襲衣寶鈔放回。他們複任後,努力工作,政績更著。同一年,靈壁知縣周榮、宜春知縣沈昌、昌樂知縣於子雲、新化縣丞葉宗因事被捕,其所治人民也派代表去京上表申辯,朱元璋知他們為官廉正,都升任知府,分別派到河南、南安、登州、黃州去任職。
官吏的好壞,其治下的群眾是最清楚的,如能讓群眾監督,傾聽群眾的意見,就可使官吏不敢為非作為,並能鑒別官吏的好壞。這樣就不致冤枉好官,錯用壞官。
朱元璋甄別人才,是通過“他”所治理管轄的民眾口碑中,獲曉這個“官”,是不是人民大眾心目中希望的“父母官”。
朱元璋的這種甄別人才並使用人才的方法,是他用人的一大成就和突破。
揭秘識人
事業的競爭,歸根結底是人力資源的競爭,誰能看清人才,並用其才,之後就能在管理上成功。然而甄別人才;不是件容易的事,能做到“慧眼識珠”更是不容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