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電子商務中著作權保護問題探究——超文本鏈接引發的著作權使用和保護(3 / 3)

3.協議鏈接原則與對等鏈接原則

默示原則,僅僅解決了是否能夠進行鏈接。而電子商務是一種經營活動,在獲準鏈接的情況下,鏈接者還必須滿足對被鏈接網站和作品的著作權最低限度的權利保障。協議鏈接與對等鏈接是最能體現這一特性的處理電子商務中超鏈接著作權問題的原則。

由於鏈接本身的特性,往往難以達到最低限度權利保障的要求,但如果過度限製鏈接,就會影響到電子務的發展。因此,就需要確立協議鏈接原則。目前協議鏈接有兩種基本形式:談判式和附合式[18]。

談判式協議鏈接是指電子商務網站之間通過談判,簽訂協議,明確一方鏈接另一方或者相互鏈接的條件、方式、使用費等;附合式協議鏈接是指網站就他人鏈接其網頁單方製定協議條款,鏈接者隻能在接受該協議條款的前提下鏈接協議提供方的網站。若設鏈者與被鏈者都是電子商務經營者,在沒有鏈接協議的情況下,一方以某種方式鏈接了他人網站,如果侵犯了被鏈接者的權益,被鏈接者可以控告鏈接者侵權:如果被鏈接者不控告鏈接者侵權,可以以相同的方式或者更小影響版權權益的方式鏈接鏈接者的網站。因為既然鏈接者無視他人的版權而進行鏈接,就應當容忍他人相當程度的鏈接。這是基於法律的公平價值所產生的對等鏈接原則[19]。

(二)超文本鏈接使用中對著作權保護的思考

法律旨在創設一種正義的秩序[20]。法律的目的和任務在於最大限度地滿足、調和相互衝突的利益的[21]。

電子商務中超鏈接引發的著作權問題,歸根結底是根源於兩種價值之間的衝突:一是網絡信息自由流通及電子商務發展的價值;二是數字化作品著作權的價值。超文本鏈接領域裏麵,由於各方利益衝突不斷激化,導致超鏈接引發的著作權問題日益顯著。在認識超鏈接中我們要有別於一般的侵權形式,不能單一地將在電子商務領域進行超文本鏈接引發的著作權侵權問題與一般侵權問題畫上等號。在識別的時候應該考慮特別因素,進行區別對待。

互聯網既是虛幻的,但在相應的軟硬件條件下,它又是真實存在並且可以為人類提供迅捷的信息交流的平台。其對人類生活的影響取決於人們的生活方式的不斷發展,就像超鏈接技術的發展,隨著商務網站的不斷發展以及人們對網站建設的高標準,必然會有侵犯著作權的時候,此時就需要引入相關的法律對侵犯版權的行為進行一定程度上的引導和修正。當然,在引入相關法律的同時我們也要秉持羅伯特·C·埃裏克森的精神:最好的法律說到底不過是對這種社會群體長期反複博弈中產生的規範之承認和演化(繼續的博弈)[22]。

五、結束語

電子商務中由於超鏈接引起的問題可以總結為以下四種:(1)偷鏈網站重要內容,致使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以及合法廣告收益收到損失;(2)利用域名(商標)進行偷鏈,侵犯著作權人的版權以及商標權;(3)未使用加框技術之前使得本身設鏈的商務網站容易變成侵犯版權的目標;(4)由於搜索引擎本身的搜索功能使得著作權人作品或被固定的表演、錄音製品被社會公眾自由無限製的獲得和訪問,從而構成對著作權人信息網絡傳播權的侵犯。

針對這些實踐中出現的問題,筆者認為在電子商務中超鏈接侵犯著作權行為的歸責原則應采用一般過錯推定原則。適用一般過錯推定原則比適用特殊過錯推定顯然減少了電子商務運營者的責任以及電子商務發展的障礙,並且更有利於進一步促進電子商務發展,保護著作權人合法權益。對於在現階段的法律適用上是否隻運用一般過錯推定原則即足夠解決現實中複雜的著作權糾紛這一問題,答案是否定的。筆者認為針對網絡中數字化作品的使用特性,首先要在實踐過程中排除合理使用原則,而在是否允許他人進行鏈接的問題上,法律規則應在以默示原則為基準的同時兼顧作者最低限度權利的保障,這樣商務網站中對著作權人以及網站設鏈一方的利益就可以有一個很好的平衡點。既考慮到電子商務方的盈利,又照顧到了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同時還可以促進電子商務的發展,達到三方共贏的局麵。

注釋:

[1]劉建萍主編:《電子商務基礎》,機械工業出版社,2004年,第9頁。

[2]此為國際標準化組織(ISL/IEC)UN/ECE關於EB諒解備忘錄中的提法,出處同上。

[3]鮑永正:《電子商務知識產權法律製度研究》,知識產權出版社,2003年,序言第1頁。

[4]薛虹:“幫助性侵權—超文本鏈接與知識產權侵權責任”,《國際貿易》,2001年第6期,第47頁。

[5]任自力:《域名及其法律保護》,中國知識產權網。

[6]晏波:“電子商務中超鏈接引發的著作權問題研究”,四川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06年。

[7]徐雁:“網路超鏈接技術引發信息控製權問題的探討”,《引進與谘詢》,2002年第1期。

[8]楊濤:“搜索引擎涉及的知識產權問題”,《情報科學》,2002年第5期。

[9]趙麗、鄧星晨:“搜索引擎的知識產權問題探討”,《情報雜誌》,2003年第3期。

[10]馮剛:“涉及搜索引擎的侵犯著作權糾紛研究”,《科技與法律》,2001年第4期。

[11]華海英:“超文本鏈接的知識產權問題探討”,《情報科學》,2002年第9期,第983—985頁。

[12]“搜狐”“超級鏈接”所引起的著作權糾紛,http://www.edst.gov.en/seareh/tools/Case/Case-1340.htm。

[13]陳曉燕:“論我國著作權侵權行為歸責原則”,《武漢大學學報》(哲社版),1999年第5期。

[14]Pierre.N.Leval.Toward A Fair Use Standard,Harvard Law Review,Vol,103,1990。

[15]劉春田主編:《知識產權法教程》,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95年,第11頁。

[16]晏波:“電子商務中超鏈接引發的著作權問題研究”,四川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06年,第46頁。

[17]戴建誌、陳旭主編:《知識產權損害賠償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年,第69—71頁。

[18]王新紅、丁國民:“鏈接與網絡版權保護問題初探”,《求索》,2002年第3期。

[19]王新紅、丁國民:“鏈接與網絡版權保護問題初探”,《求索》,2002年第3期。

[20]埃德加·博登海默著,鄧正來譯:《法理學——法哲學與法律方法》,中國大學出版社,1999年,第318頁。

[21]王太平:《知識產權法法律原則理論基礎與具體構造》,法律出版社,2004年,第93頁。

[22]羅伯特·C·埃裏克森,蘇力譯:《無需法律的秩序》,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3年,第1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