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電子商務中著作權保護問題探究——超文本鏈接引發的著作權使用和保護(1 / 3)

尚酉(作者單位:上海商學院文法學院。)

摘要:電子商務的發展使得貿易無形化和便捷化,它融合了多種網絡技術,這些技術的應用使得電子商務對傳統著作權製度產生了前所未有的挑戰,使得知識產權保護變得更加困難。超鏈接作為一種網絡技術手段顯示出強大的生命力,對其出現的過多非難和對網絡超鏈接法律糾紛的日漸嚴格處理,對互聯網的傳播和電子商務的成長造成諸多不利的影響。基於此,本文對超文本鏈接在電子商務中的著作權使用、保護提出思考。

關鍵詞:電子商務超鏈接技術著作權保護著作權侵權責任

一、電子商務與超鏈接技術

隨著電子技術和因特網的發展,信息技術作為工具被引入商貿活動中,產生了電子商務(Electronic Commerce)。電子商務能使產品在世界範圍內交易並向消費者提供多種多樣的選擇[1],電子商務是企業間、企業與消費者之間信息內容與需求交換的一種通用術語[2]。信息共享是電子商務存在和發展的前提,它始終是互聯網的理想追求,而超鏈接技術的出現則使這一理想幾乎於完美的實現。

超鏈接(Hyperlink)是指使用超文本標誌語言(HTML,即Hyper Text Markup Language)編輯包含標記指令的文本文件,在兩個不同的文檔或同一文檔的不同部分建立聯係,從而使訪問者可以通過點擊一個站點上由HTML語言編寫並含有URL地址的詞彙或圖像來方便快捷地訪問同一站點或不同站點上的其他網頁、文字、圖像、音樂等多媒體形式。通過站點內不同網頁之間、站點與Web之間的鏈接關係,超鏈接可以使站點內的網頁成為有機的整體,還能夠使不同站點之間建立聯係。

超鏈接已經成為電子商務,甚至整個互聯網的靈魂。它使網上的信息天衣無縫地結為一體,讓用戶“跳躍”訪問儲存在不同服務器上的信息。人們形象地用“衝浪”一詞來形容網上信息之間的自由切換的快樂。沒有了超鏈接,互聯網就不能發展,電子商務就失去了生命力[3]。今天,超鏈接技術已經成為整個互聯網的靈魂[4]。

二、電子商務中超鏈接的著作權問題

(一)電子商務中的超鏈接行為引發的著作權問題

眾所周知,1996年全球第一起因鏈接引起的著作權糾紛的案件——Shetland Times Ltd訴Shetland News案,在這一案件中,我們知道,被告通過設置內鏈的方法,將自己的網站直接鏈接到了原告的文章內容上,使得受眾會下意識地以為這個就是被告自己的內容,從而提高被告網站的點擊率。

還有,中國網絡第一案的1999年北京金洪恩電腦公司訴北京惠斯特科技開發中心案,而這一案件則是被告直接利用剽竊的手段,在自己稍微修改但保留了大量實質性內容的基礎上對原告的保護作品完整權、作品使用權和獲得報酬權,構成了侵犯。

筆者以前述的兩個頗具代表意義的案例作為電子商務中有關超級鏈接引發的著作權問題作為濫觴,接著以自己對查閱資料後得出的觀點對上述問題進行闡述。筆者認為,現代電子商務中超鏈接引發的著作權問題主要在以下兩個方麵。

1.混淆視聽,“偷鏈”網站重要內容

整個電子商務的運營離不開網絡廣告,隨著網絡廣告的發展,有的人受到潛在利益的驅動,利用這一技術謀取不正當利益,以小搏大,用最小的成本來攫取最大化的廣告利潤。眾所周知,互聯網上的廣告效益的好壞由本身站點的受歡迎程度決定,而通過超鏈接技術就可以使用他人的網站內容來增添自己站點的魅力,這樣既提高了網站的訪問量,也增加了廣告的收入。通過超級鏈接剽竊他人的智力成果這種間接獲利的行為很有可能使得被侵權人承受巨大的經濟損失。通過超鏈接技術跳過他人站點的主頁,直接訪問站點的重要內容,甚至將他人頁麵內容作為自己頁麵的一部分。在這種情況下,瀏覽器所顯示的站點地址仍是當前頁麵的地址,用戶不知道自己真正閱讀的是哪一個站點的內容,極有可能誤認為閱讀的內容都由當前頁麵所提供。這些行為都嚴重地侵犯了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及站點的廣告收益,但卻無法得到有效的控製。

2.利用商標進行“偷鏈”

電子商務中利用商標作為鏈接標誌也是十分常見的,因為商標非常醒目,並有極強的識別性,而且還能起到美化設鏈者網頁的作用。另外,網站網頁被不少學者們視為一種商品或服務,域名則視為網站的商標[5]。埋置鏈接情況下,商標權人的有關信息就會被遮蓋甚至不顯示,用戶無法明確所看到的內容是鏈來的“虛擬材料”還是該設鏈網站自身的“真實材料”,往往誤認為是該設鏈網站的內容,也就造成對被鏈者商標權的侵犯[6]。

綜上,我們了解到超鏈接是一項涉及學術、司法、技術等諸多領域的複雜問題,人們在認識、使用、處理超鏈接的相關問題時就難免產生一些摩擦或糾紛。從整個互聯網的角度來看,超鏈接是一個不好界定的行為,例如,對於一些頻繁上網的人來說,可能直接將自己所經常訪問的頁麵與個人主頁建立超鏈接,或者將自己喜愛的商標拿來設置為鏈接標誌,又將自己的主頁無償對他人開放[7]。所以,在電子商務這個環境下,我們一方麵要考慮電子商務的營利性,另一方麵還要建立平衡網絡環境下的超鏈接相對自由和著作權人合法權益保護的體係。

(二)電子商務中超鏈接技術與數字化作品的著作權問題

1.電子商務中超鏈接與數據庫著作權

從電子商務的角度來看,數據庫內容是否向公眾傳播一直在被鏈接者的控製之下,正常超鏈接的設鏈者沒有侵犯其信息網絡傳播權。在采取加框技術的情況下,被鏈接信息不再以本來的麵目出現在用戶計算機的屏幕上,使作品的完整權受到侵害。

從網絡技術和數據庫著作權保護的角度看,當用戶的瀏覽器在鏈接的引導下訪問鏈接對象時,鏈接對象被載入用戶的計算機內存,從而形成了鏈接對象的複製件。在服務器上隻有由一行行包含了鏈接對象指令組成的文檔,肉眼讀這些指令毫無意義,但用戶的瀏覽器一讀這些指令,就能把鏈接對象找出來,顯現在用戶計算機屏幕上,而設鏈的計算機根本未產生複製件。因此,在電子商務中應用超鏈接雖然對被鏈數據庫有複製行為,卻很難說侵犯了被鏈數據庫的複製權。商務網站隻是向用戶通過鏈接提供了一個地址,而由用戶去複製文件,因此不能說侵犯了被鏈數據庫的複製權。

2.臨時鏈接型搜索引擎與被搜索信息的著作權

搜索引擎提供即搜索引擎服務提供者,其法律地位屬於網絡服務提供商(ISP)。搜索引擎提供服務其模式基本上可以分成以下兩種:一是完全複製型[8];另一個是臨時鏈接型[9]。有學者認為[10]從鏈接服務的工作方式來分析,鏈接隻是在搜索引擎所在網站與上載作品所在網站之間建立某種鏈接性聯係,而在前者網站的服務器硬盤上或者內存中並沒有永久或暫時地複製被鏈接的信息。

那麼,對於未經著作權人同意設置鏈接是否侵犯了其信息網絡傳播權?

對此存在著兩種不同的觀點:一種觀點認為,鏈接方的設鏈行為,使得其作品能夠經由固定的表演、錄音製品被社會公眾所獲得和訪問,因此鏈接方的行為構成了侵犯網絡傳播權的侵權行為[11];另一種觀點認為,鏈接方並沒有將該作品、被固定的表演或者錄音製品通過自己的服務器和技術向社會公眾傳播,而是通過點擊鏈接或網絡自動下載的方式連接到了其他網頁上,獲得了相關作品、被固定的表演或錄音製品,因而實際傳播者並非鏈接方,而是被鏈接方[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