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中美網絡版權救濟之比較(1 / 3)

陳龍躍(作者單位:上海商學院文法學院。)

摘要:隨著互聯網的發展,網絡版權侵害問題為社會各界所關注。中國在網絡版權救濟上采用司法和行政的雙重體製,而美國主要通過司法途徑。在民事救濟上,中國對於賠償數額沒有明確的標準,美國的民事救濟日益完善。在刑事救濟上,中國與美國總體區別不大,美國在罰金數額上有更明確的規定。中國可以在司法和行政救濟上借鑒其他歐美發達國家,改進訴前禁令、放寬侵犯著作權罪的認定範圍、設立“版權仲裁機構”,以切實維護版權人的合法權利。

關鍵詞:網絡版權司法管轄司法救濟行政救濟

版權救濟是指當權利人的版權遭受侵犯時法律給予權利人援助的一項法律製度。而隨著互聯網的普及,在網絡上侵害版權的現象也日趨嚴重。版權救濟的製度也應當“與時俱進”,進一步完善,形成一套有效的、完備的保護機製。本文將對中美兩國關於網絡版權的救濟途徑、司法管轄、民事救濟、刑事救濟四個方麵進行比較,以期對建立符合我國現實國情的版權救濟措施有所幫助。

一、中美網絡版權的救濟途徑

中國對於網絡版權的侵權救濟分為司法救濟和行政救濟。世界上大多數國家對於版權侵權都規定了民事和刑事的責任,而在中國,由於在知識產權方麵侵權現象較為普遍,故而又製定了行政方麵的責任,藉此來解決社會上廣泛存在的問題。中國《著作權法》的第四十七條中就規定了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行政處罰的權利,在之後修改《著作權法》時也予以保留並且新增了在網絡環境下的“信息網絡傳播權”。在2002年、2003年、2005年和2006年,中國又分別頒布實施了《著作權法實施條例》、《著作權法行政處罰實施辦法》、《互聯網著作行政保護辦法》和《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可見近年來中國加大了對侵犯版權的處罰。

美國的救濟方式一般隻有通過司法途徑。在美國,權利人在發現權利受到侵害之時可直接訴諸法院,而不是其他的行政管理部門。可見美國的救濟途徑相較於中國來說比較單一,但其效率卻很高,原因就是其法律的嚴密和完整性,形成了一套完備的法律體係。

二、中美網絡版權的司法管轄

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關於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其中第一條規定,“網絡著作權侵權糾紛案件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侵權行為地包括實施被訴侵權行為的網絡服務器、計算機終端等設備所在地。對難以確定侵權行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發現侵權內容的計算機終端等設備所在地可以視為侵權行為地”。這樣的規定是針對如今互聯網的特性——傳播速度快、覆蓋麵廣——而出台的,同時它也為各地法院受理網絡侵權案件提供了相關的法律依據。

2002年10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246次會議通過的《關於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2條規定:“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由中級以上人民法院管轄。各高級人民法院根據本轄區的實際情況,可以確定若幹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所以,在中國著作權糾紛案件的管轄原則上由中級以上人民法院管轄,但是各高級人民法院根據本轄區的實際情況,可以確定若幹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著作權糾紛案件[1]。

美國法院係統與中國的不同,其分為聯邦法院係統和州法院係統,而負責版權案件的是聯邦法院係統。在美國聯邦法院係統中有聯邦最高法院、聯邦上訴法院(United States Court of Appeals for the Federal Circuit),又名巡回上訴法院以及聯邦地區法院。當權利人發現權利被侵害時,可向聯邦地區法院提起一審,它相當於中國的基層人民法院。聯邦上訴法院相當於中國的中級人民法院,它受理第二審案件,與中國不同的是它不直接審理第一審案件。若權利人不服二審判決的,可向聯邦最高法院提起上訴,但聯邦最高法院隻受理典型案例或者有典型意義的案件。所以,聯邦上訴法院一般對版權案件的判決具有關鍵的作用,對美國的司法也有著重要的影響。

其次,美國在“1945年國際鞋業公司案”[2]後,采用最低限度聯係原則代替了原有的屬地管轄原則。最低限度聯係,也稱最低限度接觸,它意味著隻要被告與受理案件的法院有聯係,哪怕這種聯係是最低限度的接觸,都可以構成管轄權的根據。雖然這樣的管轄標準具有模糊性,但這種模糊性使網絡版權這類具有特殊性質的案件的法律適用成為可能[3]。

三、中美網絡版權的民事救濟

(一)中國:尚未確定賠償標準

中國《民法通則》規定的侵權行為人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返還財產、恢複原狀、賠償損失、消除影響恢複名譽、賠禮道歉。針對侵犯網絡版權的民事救濟主要是賠償損失,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通過施行的《關於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10條對於民事賠償作了如下規定:“人民法院在確定侵權賠償數額時,可以根據被侵權人的請求,按照其因侵權行為所受直接經濟損失和所失預期應得利益計算賠償數額;也可以按照侵權人因侵權行為所得利益計算賠償數額。侵權人不能證明其成本或者必要費用的,其因侵權行為所得收入,即為所得利益。被侵權人損失額不能確定的,人民法院依被侵權人的請求,可以根據侵害情節在人民幣500元以上30萬元以下確定賠償數額,最多不得超過人民幣50萬元。”

在2004年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修改〈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的決定》中已經刪除了第10條的規定。由於網絡侵權有著其自身的特殊性,在法律實踐中存在侵權主體難以確定、舉證責任困難、信息源頭複雜等一係列的問題,故在2006年起施行的《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也沒有對賠償數額的認定作任何規定。

正是由於缺失侵權的賠償標準,使權利人難以通過司法途徑來維護自身的權利,得到應有的賠償。另外,中國法官通過自由裁量權,將普通的賠償標準變通在網絡侵權案件中,這樣的裁決也是不合理的。所以應當在賠償標準上參考美國《版權法》的相關規定,進一步完善民事賠償製度以及方法。

(二)美國:明確的侵權救濟及賠償標準

美國《版權法》在其第504條對於損害賠償與侵權所得作了明確規定,版權侵權人應該對兩項責任中的任意一項作出承擔。一是版權所有人的實際損失和侵權人的任何額外收益。版權所有人有權要求賠償其因侵權所遭受的實際損失與版權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未計算在實際損失中的侵權所得。在確定侵權人所得時,版權所有人僅需舉證版權侵權人的總收入,版權侵權人則須就其可扣除的費用及可歸因於版權作品以外的因素所獲得的部分收益負責舉證。二是法定賠償,版權所有人在最終判決作出前的任何時間,可以就訴訟所涉及的所有侵權行為選擇法定賠償,以代替依實際損失及侵權人的侵權所得進行的賠償。就任何一部作品而言,無論侵權人係個人單獨承擔侵權責任還是兩名或兩名以上的侵權人連帶承擔侵權責任,法定賠償金不低於500美元或不超過20000美元,以法院視為正當而定。如果版權所有人承擔舉證責任證明侵權行為係故意實施並且經法院認定的,法院可酌情決定將法定賠償金增加至不超過10萬美元的數額;侵權人承擔舉證責任證明該侵權人不知也無任何理由相信其行為侵犯了版權並且經法院認定的,法院可酌情決定將法定賠償金減少至不少於200美元的數額[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