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節加強依法儲蓄
上麵,我們已經說明,儲蓄是一種信用活動形式,在這種信用活動中,儲蓄所是債務人,負有保證儲戶隨時提取存款並按規定支付一定利息的義務;儲戶作為債權人享有不定期提取存款或到期提取存款並收取一定利息的權利。儲蓄所和儲戶的這種債權債務關係,實際上也就是一種經濟合同關係,它體現在有關的定期存單,活期存折等法律文書上,受到法律保護。
由此可見,儲蓄所與儲戶共同辦理儲蓄的行為,是一種法律行為。儲蓄櫃台上的“開戶”、“存取”、“結清”,這些法律行為是最廣泛,最重要的法律事實。儲蓄所與儲戶之間絕大多數民事法律關係的產生,變更和消滅都是通過這些法律行為實現的。我們可以把它看作是儲蓄人員有意識地在組織儲蓄信用活動中,大量所采用的法律形式。所以對儲蓄法律行為的研究,可以達到加強依法儲蓄的目的,是十分重要的。
作為儲蓄所主任,如何組織儲蓄人員加強依法儲蓄呢?可做好以下幾項工作。
一、堅持儲蓄政策、原則
我們黨和國家曆來十分重視人民儲蓄,對儲蓄一貫實行保護和鼓勵的政策。為了貫徹保護和鼓勵的政策,國家規定了四項儲蓄原則:存款自願、取款自由、存款有息、為儲戶保密。這四項儲蓄原則,體現了保護和鼓勵的儲蓄政策。因此,要全麵貫徹、具體落實到每一筆儲蓄業務之中。
如何增強堅持儲蓄政策、原則的自覺性呢?應明確政策、原則中的法律函義。
(一)儲蓄是公民生活資料所有權的客體
我國公民是生活資料所有權的主體。公民個人生活資料所有權,是憲法賦予公民享有的基本財產權利之一。我國憲法規定了公民個人生活資料所有權客體的範圍:合法收入.儲蓄、房屋、其他合法財產。
國家賦予公民生活資料所有權的,在於保護每一個公民能在最大限度內,利用自己的個人財產滿足其物質和文化上的需要。因此,隻要不與法律和公共利益、他人利益相抵觸,公民個人完全可以依自己的意誌行使占有、使用和處分自己生活資料的權利。
由此可見,儲蓄一個很重要的性質就是公民個人生產資料所有權與使用權相分離。儲戶把貨幣存入銀行後,貨幣的使用權暫時讓渡給銀行,儲戶仍保持所有權。在儲蓄櫃台上,儲戶通過所有權與使用權的分離和回複,來不斷滿足自己的生活需要和發揮貨幣的效益。這種分離,並不意味著儲戶因此喪失了所有權,恰恰相反,這種分離正是儲戶行使所有權的一種形式。
(二)儲戶個人生活資料所有權的內容
這裏所說的儲戶所有權的內容是指儲戶與儲蓄所之間的所有權,法律關係中儲戶權利主體所享有的權利和儲蓄所義務主體所負義務的內容。就儲戶權利而言,是指儲戶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對其儲蓄享有占有、使用、處分的權能。
因此,我們可以得出國家保護和鼓勵個人儲蓄有三層含義:一是承,認儲戶對存款的占有權、存款的主權屬於儲戶所有,任何人不得侵害;二是蝻戶有對其存款的使用權;三是儲戶有對其存款的處分權,存款可以轉讓、贈送,儲戶死亡後,繼承人有權按儲戶生前遺囑或法定程序,繼承存款。
儲蓄'原則也正體現了儲戶個人生活資料所有權的內容:存款自願原則,是以國家保護個人生活資料所有權為基礎的,儲蓄所應當尊重儲戶個人意願;取款自由原則,反映了尊重儲戶對其存款有處分權的問題;存款有息原則,體現了儲戶對其存款讓渡使用權後,有收取利息的權利,也體現了國家對儲戶積聚建設資金的鼓勵;為儲戶保密原則,體現了儲蓄存款是公民的合法財產,屬於個人所有,儲戶參加儲蓄是公民對個人財產的處理。
二、貫徹儲蓄規章製度
儲蓄是一種以貨幣為標準的借貸合同關係,儲戶交付貨幣,儲蓄所接受貨幣後依法支付利息,並承擔按存款章程的規定返還的義務。如果儲蓄所與儲戶之間發生了法律問題糾紛,人民法院就會以人民銀行總行、工商銀行總行頒發及分行下達的政策、製度、規定、辦法等規章為主要依據,本著以法律為準繩,以事實為根據的原則,進行法庭審理。因此,儲蓄工作人員應提高到法的高度來堅持儲蓄規章製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