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審程序和審判監督程序
(一)第二審程序
當事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的第一審裁判,在其發生法律效力之前,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上一級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時適用的程序,叫第二審程序。
1.上訴的提起和撤回
當事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的第一審判決、裁卑,在其發生法律效力之前,依法請求上一級人民法院重新進行處理的行為,稱為上訴。上訴是一種訴訟法律行為。
上訴人提起上訴後,根據處分原則,可以申請撤回上訴。撤回上訴的申請必須在第二審人民法院宣判前提出,是否準許,由第二審人民法院裁定。
2上訴案件的審判
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必須全麵審查第一審人民法院認定的事實和適用的法律,不受上訴人上訴範圍的限製。
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經過審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原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原判決適用法律錯誤的,依法改判;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或者原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後改判;原判決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二)審判監督程序
人民法院發現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和調解協議有錯誤,依法重新進行審理,予以糾正的程序,叫審判監督程序。也叫再審程序。,
審判監督程序是一種特殊的審判程序,提起審判監督程序的時候,案件已經審理終結,人民法院做出的判決、裁定和調解協議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的;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人民法院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汙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第五節經濟案件
上麵,我們已經說明,儲蓄所與儲戶之間發生經濟糾―268—
紛,適用民法進行調整解決。本節著重就儲蓄所發生的個別職工貪汙、挪用公款問題,講貪汙罪、挪用公款罪。這些適用刑法。
一、貪汙罪
(一)貪汙罪的概念和特征
貪汙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集體經濟組織工作人員或者其他經手管理公共財物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盜竊、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行為。貪汙罪有如下三個主要特征:
一是貪汙罪的主體,隻能是國家工作人員,包括國家機關、軍事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集體經濟組織的工作人員中的主管、經營、經手公共財物的人員,以及受委托從事管錢、管物的公務人員。隻有他們才能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而貪汙公共財物。不是這些單位的工作人員的人和這些單位不主管、經營.經手公共財物的工作人員及從事生產、勞務的職工,如果沒有受委托從事管錢、管物公務的,都不能成為貪汙罪的主體。如果他們利用工作之便而熟悉別人管理的公共財物的情況,或者利用生產、勞務之便,盜竊了公共財物,不是監守自盜行為,數額較大構成犯罪的,不能以貪汙罪論處,應當以盜竊罪論處。
二是貪汙罪在客觀上的行為,必須是利用了主管、經營、經手公共財物的職務上的便利條件,實施了侵吞、盜竊、騙取自己所主管、經營、經手的公共財物的行為。不具備這種客觀行為的其他行為,不能構成貪汙罪。
三是貪汙罪侵害的客體是公共財物的所有權,不是使用權。這反映在主觀方麵,其目的必須是非法占有公共財物,而不是借用或挪用。
(二)貪汙罪界限和刑事責任
個人貪汙數額在2000元以上的,都構成犯罪。個人貪汙數額不滿2000元、情節嚴重的,構成犯罪。情節較輕的不構成犯罪。
根據刑法有關規定,對犯貪汙罪的,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處罰。
個人貪汙數額5萬元以上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個人貪汙數額在1萬元以上不滿5萬元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並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
個人貪汙數額在2000元以上不滿1萬元的,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7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個人貪汙在2000元以上不滿5000元的,犯罪後自首、立功或者有悔改表現,積極退贓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予刑事處罰,由其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
個人貪汙數額不滿2000元,情節較重的,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節較輕的,由其所在單位酌情給予行政處分。
二人以上共同貪汙的,按照個人所得數額及其在犯罪中的作用,分別處罰。對貪汙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貪汙的總數額處罰;對其他共同貪汙犯罪中的主犯,情節嚴重的,按照共同貪汙的總數額處罰。
對多次貪汙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貪汙數額處罰。
(三)查處貪汙案件應注意的問題
貪汙罪是有目的的故意罪,過失行為不構成貪汙罪。貪汙犯罪分子為了非法占有公共財物而又企圖逃脫法律製裁,一般都采用隱蔽的各種欺騙手段,偽造事實,掩蓋真象,以假亂真,把公共財物的所有權轉移為己有。因此,在查處貪汙案件時,一定要注意查清事實,掌握和核定證據,把貪汙的時間、地點、方法、數額等等情節一筆一筆搞得紮紮實實。在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的基礎上,根據貪汙的事實、情節和數額、危害後果,依照政策法律規定,進行分析研究,要注意分清犯罪與非罪的界限,這個界限一般是以貪汙數額大小作為主要條件。分清貪汙罪與受賄罪、詐騙罪、敲詐勒索罪等其他犯罪的界限。在查處時,不僅要依法懲處,而且還要注意追繳髒款髒物,勿使貪汙分子在經濟上占到便宜。但要合法合情合理,留有生活出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