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十一章 依法管理(三)(3 / 3)

罪、賭博罪、詐騙罪等,應把先行的挪用公款的行為與後行的犯罪行為分別定罪,對挪用公款罪和構成的其他犯罪實行數罪並罰。

認定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以貪汙論處的案件,應當根據挪用金額多少,挪用時間長短,是否歸還,已歸還多少,作何用途,挪用人是否獲利,給國家和集體造成的損失和危害大小等情節,對具體案件進行具體分析,區別對待。

關於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以貪汙論處的有如下認定: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數額較大,超過6個月不還的,以貪汙罪論處;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數額巨大,不論挪用時間是否超過六個月,以貪汙罪論處;挪用公款供個人進行投機倒把、走私、賭博等非法活動,數額較大的,不論挪用時間是否超過六個月,以貪汙罪論處;(妁國家工作人員利用在職務上掌握信貸的便利,盜用他人(或者單位)名義貸款,虛構假名稱貸款、利用職權要挾他人(或者單位)貸款或者乘辦理貸款之機截留部分貸款歸個人使用,也屬於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其中達到上述三項中追究刑事責任標準,以貪汙罪論處;挪用公物供個人進行營利活,動或者非法活動,達到上述幾項標準的,以貪汙罪論處;挪用公款供他人使用以貪汙論處的案件,使用人

與挪用人共謀,指使或者參與策劃非法取得挪用款的,以共“犯論處;同時,規定了挪用公款歸他人使用,從中收受的賄賂,應予以追繳。其中構成受賄罪、行賄罪的、以受賄罪、行賄罪論處;挪用公款供個人(包括共犯在內)用於營利活動或者非法活動,其所獲利潤及非法所得,均應予以追繳

(三)挪用公款罪與貪汙罪的區別

從挪用公款罪與貪汙罪的特征看,相同點主要有

從犯罪客體看,二者所侵害的都是複雜客體,而且其主要客體都是公共財物所有權;從犯罪客觀方麵看,二者都是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即利用主管、管理、經手公共財物的便利實施侵害公共財物的行為;從犯罪主體上看,二者都必須是茵家工作人員、集體經濟組織工作人員和其他經手、管理公共財物人員;從犯罪主觀方麵看,都是出於直接故意;在一定條件下,挪用公款罪可以轉化為貪汙罪。

挪用公款罪與貪汙罪區別有以下幾個方麵:對犯罪客體侵害的程度不同。挪用公敦罪主要侵犯了國家、集體對公款的使用權,使公款暫時脫離國家或集體的控製、占有、收益權受到的侵犯,是由於使用權受到侵犯而引起的,處分權雖受到一定的影響,但沒有受到侵犯,國家、集體對公款的所有權沒有改變。它仍然是國家或集體的財產;貪汙罪侵犯了國家、集體對公款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這就從根本上侵犯了公共財物的所有關係,改變了公共財物的所有權,即公共財物由國家、集體所有非法地轉化為行為人個人所有;犯罪對象的範圍不同,挪用公款罪侵犯的對象主要是公款,,挪用公物的,一般由行政上處理,對於極少數確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可以比照挪用公款罪類推處刑;貪汙罪侵犯的對象是一切公共財物。包括公款、公物;

犯罪的行為方式不同。挪用公款罪的行為人一般不采取侵吞、盜竊、騙取公共財物的手段;貪汙罪的行為人一般是采取監守自盜,收入不人帳,多收入少上帳以及銷毀、改變—21-憑證等侵吞、盜竊、騙取等手段,將公共財物占為己有,使國家、集體喪失對公共財產的所有權;犯罪的目的不同。挪用公款罪不具有非法改變公共財產所有權、永久占有公款的目的,隻具有非法暫時占有公款的目的,一旦某種需要得到滿足,就予以歸還,行為人主觀上意圖退還和客觀事實證明的這種意圖的真實性,是挪用公款罪區別於貪汙罪的關鍵;貪汙罪是以非法、永久占有公共財物為目的。這種目的一達到,公共財物的所有權就非法地轉移到個人手裏,公共財物就變成了個人財物。

上麵講了貪汙罪與挪用公款罪。作為所主任,如何認識個別職工偷支儲蓄戶存款的案件呢?最高人民檢察院於1989年4月12日簽發的《關於偷支儲蓄戶存款行為如何定性處理問題的請示》的批複指出:偷支儲蓄戶存款的案件,應當根據犯罪行為的具體情況,符合貪汙罪構成條件的,認定為貪汙罪,符合挪用公款罪構成條件的,認定為挪用公款罪,挪用公款數額較大不退還的,以貪汙論處。

(四)挪用公款罪與盜竊罪的區別

從挪用公款罪的概念分析可知,挪用公款罪與盜竊罪主要有如下區別:

犯罪的主體不同。盜竊罪的犯罪主體為一般主體,而挪用公款罪的犯罪主體,必須是國家工作人員、集體經濟組織工作人員或者其他經手.管理公共財物的人員。即都是必須由具有特殊主體身份的人才倉,成挪用公款罪。

犯罪的主觀方麵不完全一樣。盜竊罪與挪用公款罪雖然在主觀方麵上都是由直接故意構成,但盜竊罪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而挪用公款罪在主觀上沒有將公共財產非法占有的目的,隻是將公共財物暫時挪用歸個人或他人使用,是準備以後歸還的,在罪過形式上具有明確的歸還意願。

犯罪侵犯的客體不完全相同,盜竊罪侵犯的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而挪用公款罪侵犯的隻能是公共財物所有權中的占有權、使用權和收益權,並不觸及財產的處分權。因此,挪用公款罪的實際後果,隻是改變公共財物的既定用途,使公共財產失控,並不改變其所有關係。

犯罪的客觀方麵不同。二者在客觀上表現為盜竊罪主要是乘其不備,秘密竊取公私財物;而挪用公款罪則必須是利用職務之便將自己職權範圍內所主管、經手、管理的公共財物擅自動用歸個人或他人使用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