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十一章 依法管理(三)(2 / 3)

(四)貪汙罪與盜竊罪的區別

貪汙罪與盜竊罪,這兩種犯罪都屬於侵犯財產罪,在主觀上都是故意的,都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但它們畢竟是兩種不同性質的犯罪。兩者的主要區別是:

犯罪主體不同。貪汙罪的主體,隻能是國家工作人員[集體經濟組織工作人員和其他經手、管理公共財物的人員。除此以外的其他人員隻能構成貪汙罪的共犯;而盜竊罪的主體可以是任何一個達到法定年齡、具有責任能力的任何人。

侵害的客體不同。貪汙罪是侵害公共財物的所有權;而盜竊罪是侵害公私財物的所有權。

犯罪的手段不同。貪汙罪是國家工作人員、集體經濟組織工作人員和其他經手管理公共財物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盜竊、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將公共財物非法占有的行為;而盜竊罪是秘密竊取公私財物,采取不被財物所有人、經管人察覺的情況下將公私財物非法占有。

從以上三點可以看出,凡是上述三種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盜竊、騙取或者其他方法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就應定貪汙罪。如果雖然是三種人員而沒有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就不能定貪汙罪,而隻能定盜竊罪。

二、挪用公款罪

(一)挪用公款罪的概念和特征

挪用公款罪是1988年1月21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六屆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的《關於懲治貪汙罪賄賂罪的補充規定》創立的一個新罪名。

什麼是挪用公款罪呢?《關於懲治貪汙罪賄賂罪的補充規定》第三條規定:國家工作人員、集體經濟組織工作人貞或者其他經手、管理公共財物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3個月未還的,是挪用公款罪。

根據這一概念,挪用公款罪具備以下特征:

一是挪用公款罪侵害的客體主要是公共財物的所有權,侵害的對象是公款。

二是挪用公款罪的客觀方麵,必須有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違反國家財政經濟管理製度,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的行為。所以,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是構成挪用公款罪的客觀方麵的兩個前提條件。

三是挪用公款罪的主體必須是國家工作人員、集體經濟組織工作人員和其他經手、管理公共財物的人員,上述人員以外的人員不構成挪用公款罪,但他們若與上述人員通謀,共同挪用公款,可構成挪用公款罪的共犯。

四是挪用公款罪的主觀方麵是直接故意,過失或者間接故意不構成本罪。行為人的犯罪目的是非法取得公款的使用權,以獲取公款帶來的收益或滿足個人揮霍的需要。

隻有具備上述特征,才能構成挪用公款罪。缺少其中一個特征,就不構成本罪。

(二)挪用公款罪界限和刑事責任

並不是一切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的行為都構成挪用公款罪。隻有在下列三種情況下才構成犯罪:個人挪用公款進行不法活動,如用於走私、投機倒把、賭博等,不管挪用數額多少和時間長短,都構成挪用公款罪,其所進行的不法活動構成犯罪的。應與挪用公款罪實行並罪;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經營活動的,不管時間長短,都構成挪用公款罪;挪用公款雖未進行不法活動和營業活動,但數額較大,超過3個月未還的,也構成挪用公款罪。挪用多少錢屬於“數額較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曾規定挪用公款5000元至1萬元為“數額較大”的起點,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查院可以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參照上述數額,規定本地區具體掌握的數額標準。

根據《關於懲治貪汙罪賄賂罪的補充規定》,犯挪用公款罪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救濟物歸個人使用的,從重處罰。

挪用公款情節較輕的,應根據具體情況分別判處拘役或免予刑事處罰。情節較輕是指已構成挪用公款罪,但犯罪數額剛剛達到定罪點數額的;或超過定罪起點數額的,但超過的數額不是很大,案發前已歸還的;或者挪用時間很短,造成損失不大的,以及具有其他從輕.減輕處罰情節的,均可以判處拘役或免予刑事處罰。

挪用數額較大、時間較長,但情節尚不是很嚴重的,應判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於挪用公款在2000元以上不滿2萬元,用於非法活動,案發前已歸還的;挪用公款在1萬元以上不滿5萬元,用於營利活動或超過3個月未還,但案發後歸還的;挪用公款在5萬元以上不滿10萬元,在案發前投案自首,歸還財物;沒有造成嚴重損失的,均可以判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挪用公款情節嚴重,應判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所謂情節嚴重,是指挪用數額巨大、挪用時間長、危害後果嚴重的。挪用2萬元以上甩於非法活動的;挪用公款在5萬元以上用於營利活動,或超過3個月未還的;挪用公款情節惡劣,使國家和集體利益損失嚴重的,均可以視為情節嚴重,應判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

挪用公款進行非法活動構成其他罪的,依照數罪並罰的規定處罰。就是說,行為人挪用公款進行非法活動的,挪用公款行為已構成挪用公#:罪,其後用挪用公款進行非法活動的本身又構成了其犯罪,如構成走私罪、投機倒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