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十一章 依法管理(二)(1 / 3)

第三節民事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已由七屆人大四次會議於1991年4月9日通過,並公布施行。

一、民事訴訟法的概念和任務

民事訴訟法是由國家立法機關製定的,用來調整人民法

院和當事人,其它訴訟參與人,在民事訴訟中的訴訟活動和訴訟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和。民事訴訟法從性質上說屬於程序法,其內容是訴訟程序和訴訟製度。也就是說,民事訴訟法從司法程序製度方麵保障民法等民事實體法貫徹實施的法律。

《民事訴訟法》的任務,是保護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保證人民法院查明事實,分清是非,正確適用法律,及時審理民事案件,確認民事權利義務關係,製裁民事違法行為,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教育公民自覺遵守法律,維護社會秩序、經濟秩序、保障社會主義建設事業順利進行。

《民事訴訟法》適用於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因財產關係和人身關係提起的民事訴訟。

二、民事訴訟法的基本原則

民事訴訟法的基本原則,是指在民事訴訟的整個過程中始終起指導作用,或者在訴訟進行的某個階段起指導作用的基本原理和行為準則。它體現了我國民事訴訟法的社會主義本質,為人民法院的審判活動和當事人的訴訟活動指明了方向,提出了總的要求。

民事訴訟法的基本原則是: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對民事案件獨立進行審判,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幹涉;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

當事人有平等的訴訟權利。這是保證當事人民事權利平等的一項重要規定,可以保證案件的公正審理,切實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根據自願和合法的原則進行調解。調解不能強迫,不能違反法律規定,當事人不願調解或者調解不成的,應及時判決;

依照法律規定,實行合議、回避、公開審判和兩審終審製度。依法公開審判是一項重要的司法製度,除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或者法律另有規定的以外,都必須實行公開審判;

各民族公民都有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民事訴訟的權利。這是憲法規定維護各民族平等、保障少數民族合法權利在民事訴訟中的體現;

當事人有權進行辯論。當事人在訴訟中,對案件進行充分辯論,是當事人的一項重要權利,也是人民法院弄清事實,分辨是非,正確審理案件的重要程序;

當事人有權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這是民事訴訟法同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的一個重要區別。但是,這種處分不得損害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應當限於法律允許的範圍內;

人民檢察院有權對人民法院的民事審判活動實行法律監督。

三、人民法院的管轄

民事訴訟中的管轄,是指人民法院係統內各級法院之間,以及同一級的各個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事案件、鈕濟糾紛案件的分工和權限。

管轄在民事訴訟中是一個十分複雜的問題,解決好這一問題,一是有利於人民法院行使國家賦予它的審判權,正確、合法、及時地審理民事案件,經濟糾紛案件;二是有利.於當事人行使法律賦予他的訴權,避免因管轄不明而使當事人奔波往返,影響生產和生活;三是有利於人民法院對涉外案件行使審判權,維護國家主權和人民利益。因此,人民法院對民事案件的管轄,是根據下列原則規定的:一是有利於公正審理,保護當事人合法的民事權益;二是便利當事人依法行使訴訟權利;三是便利人民法院依法進行審理和執行。

(一)級別管轄

級別管轄,是按照法院級別確定的受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經濟糾紛案件的分工和權限。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級別管轄是根據案件的性質和影響來劃分的。原則上,第一審民事案件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對重大涉外案件和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二)地域管轄

地域管轄,是按照國家行政區域確定的,同級人民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經濟糾紛案件的分工和權限。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地域管轄是根據各種不同民事案件的特點來確定的。一般原則是原告就被告,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以上人民法院管轄區的,各該人艮法院都有管轄權”。另外,《民事訴訟法》對某些案件的地域管轄分別作了特別規定。

(三)移送管轄和指定管轄

移送管轄,是已經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因發現本法院對該案沒有管轄權,而將案件移送給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審理。需要指出的是,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認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規定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應當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不得再自行移送。

指定管轄,是指上級人民法院根據法律規定,依職權決定由哪一個下級人民法院管轄某一案件。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需要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的情況有二種:一是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由於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轄權的;二是人民法院之間因管轄權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解決不了的,報請它們的共同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四、訴訟參加人

訴訟參加人,指參加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和與當事人訴訟地位相類似的訴訟代理人。當事人是案件的利害關係人,民事訴訟所要解決的,正是他們之間的爭議。因此,他們是當然的參加人。訴訟代理人雖然不是案件的利害關係人,但他們是代理當,人參加民事訴訟的,其訴訟地位又相當於當事人,因此,也是訴訟參加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