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當事人
民事訴訟中的當事人,是指因民事上的權利義務關係發生爭議,以自己的名義進行訴訟,並受人民法院裁判約束的利害關係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作為民事訴訟的當事人。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進行訴訟。其他組織由其主要負責人進行訴訟。
當事人的訴訟權利主要有:請求司法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民事權益受到侵犯,有權向法院起訴。被告有權提起反訴;委托代理人。律師、當事人的近親屬、有關的社會團體或者當事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以及經人民法院許可的其他公民,都可以被委托為訴訟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請。審判人員、書記員、翻譯人員、監定人、勘驗人如果與本案有利害關係,當事人有權提出回避申請;收集、提供證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這是當事人的責任,也是當事人的權利;進行辯論。當事人有權對爭議的事實和法律依據,提出自己的主張和意見,反駁對方的訴訟請求。通過辯論認定事實作為審理民事案件的重要依據;請求調解;雙方自行和解的,可以撤訴;提出上訴。對人民法院一審判決或者裁定不服,有權依法上訴;申請強製執行。如果對方不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另一方有權申請法院強製執行,以保障自己的民事權益。
當事人的訴訟義務主要是:必須依法行使訴訟權利;遵守法庭秩序和訴訟程序;(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書、裁定書和調解書。
(二)共同訴訟人
在民事訴訟中,通常是一人為原告,另一人為被告。但是有的時候情況比較複雜,原告一方或者被告一方,甚至原、被告雙方都是兩人或者兩人以上,這種情況的訴訟就叫共同訴訟。原告一方為兩人或者兩人以上的,為共同原告;被告一方為兩人或者兩人以上的,為共同被告。共同原告和共同被告,統稱共同訴訟人。共同訴訟的特點,是訴訟當事人的合並,也就是訴訟主體的合並。共同訴訟的意義,在於簡優訴訟程序,加速對案件的處理,節省人力、物力,並避免人民法院在同一問題上做出互相矛盾的判決。
共同訴訟主要有兩種情況:一是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可以由當事人推選代表人進行訴訟。.代表人的訴訟行為對其所代表的當事人發生效力。但代表變更、放棄訴訟請求或者承認對方當事人的訴訟請求,進行和解,必須經被代表的當事人同意;二是訴訟標的是同一種類的、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在起訴時人數尚未確定的,人民法院可以發出公告,說明案件情況及訴訟請求,通知權利人在一定期間向人民法院登記。人民法院做出的判決、裁定、對未登記的權利人也適用。
(三)第三人
民事訴訟中的第三人,是指對他人之間爭議的訴訟標的有獨立請求權,或者雖然沒有獨立請求權,但是案件處理結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因而參加到已經開始的訴訟中來的人。第三人有兩個法律特征:
與正在進行的訴訟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這就是說。第三人是為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才參加訴訟的;
必須在他人之間的訴訟已經開始,但人民法院尚未做出終審判決前參加訴訟。
《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明確規定:“對當事人雙方的訴訟標的,第三人認為有獨立請求權的,有權提起訴訟。對當事人雙方的訴訟標的,第三人雖然沒有獨立請求權,但案件處理結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的,可以申請參加訴訟,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參加訴訟。人民法院判決承擔民事責任的第三人,有當事人的訴訟權利義務。
(四)訴訟代理人
訴訟代理人,是以被代理人的名義,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在代理權限範圍內進行訴訟活動的人。訴訟代理人的特點是:訴訟代理人不是案件的利害關係人,他參加訴訟的目的,在於維護被代理人的利益;訴訟代理人不是當事人,就他代理的訴診而言,既不享有實體權利,也不承擔實體義務,隻能以被理人的名義進行訴訟;訴訟代理人在代理權限範圍內實施的訴訟行為,其法律後果由被代理人承擔;訴訟代理人隻能代理當事人一方,不能代理當事人雙方。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訴訟代理人有三種:即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和委托代理人。
五、訴訟證據
訴訟證據,是指凡是能夠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客規事實。它的特征是:訴訟證據必須是客觀的;訴訟證據必須是和案件事實相關聯的;訴訟證據的收集必須是合法的;訴訟證據的目的是證明案件的真實情況。
人民法院在審理民事案件是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我國民事訴訟法對證據製度做了全麵的規定:
明確證據
書證;物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當事人的陳述;鑒定結論;勘驗筆錄。以上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二)明確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誰主張誰提供證據的原則,是民事訴訟法的一個特點。民事訴訟當事人對自己主張的民事權利,應當提出證據。
(三)明確人民法院應當核實證據
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麵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證據應當在法庭上出示,並由當事人互相質證。
(四)明確對於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五)明確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訴訟參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保全證據
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動采取保全措施。
第四節參加訴訟一、第一審普通程序
普通程序是第一審程序的一種,即人民法皖審理第一審民事案件通常適用的程序。在第一審程序中,除普通程序外,還包括簡易程序和特別程序。這裏僅就普通程序加以說明。
(一)起訴和受理
1.起訴的條件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明確的被告;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