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國、瑞士、奧地利、匈牙利、捷克等A型化高的國家,雖因特殊的曆史原因(“一戰”中斷了君主立憲的傳統)沒有施行或繼承君主立憲的傳統,但依舊采取了類似於君主立憲政體而有別於總統共和製的議會共和政體。議會共和製下的總統和君主一樣是作為象征性的國家元首,沒有實權。總理對議會負責,地位類似於君主立憲製中的首相,擁有實權,負責處理內外事務。議會共和製和君主立憲製本質上更為接近,它們是民主共和製的兩種表現形式。

以O型為主或O型化很深的國家大多實行總統共和政體

諸如:美國、俄羅斯、拉美各國、非洲一些國家等。

總統共和製最早出現於獨立戰爭之後的美國,是在國家治理上強調個人能力的一種執政模式。實行總統共和製的國家,總統往往集內政外交軍事等諸多大權於一身,在重大決策及權力行使方麵享有更大的自主權,在行政關係中所受的權力約束較小,有助於最大限度地提高行政效率。這種執政模式是O型化族群競爭意識強烈,崇尚個人(英雄)主義在政治上的必然反映。

競爭意識強烈的族群必然要求出現一個大多數人都能夠認可的強勢人物來統領他們的國家,因為如果這個領袖不強勢,就很難控製具有同樣競爭意識的官員和民眾,進而可能導致整個國家的局麵失控。另一方麵,O型人個人主義傾向較濃,喜歡張揚個性,推崇自我實現,這也是為何美國大片個人英雄主義色彩強烈的原因。而總統製可以說是O型人這種追求個性及獨立的願望在國家權力分配中最高形式的實現,總統製本身就是對個人(英雄)主義思潮的一種張揚,因此它更加能夠契合盛行個人主義的O型族群社會。

另外,競爭意識強烈的O型化族群更具有反叛精神,這使得O型化族群社會在崇尚個人能力和權威的同時,也使得製約和限製這種權力成為可能。如果他們先前推崇的總統在執政能力方麵表現平平的話,受這種競爭意識影響他們很可能轉變為與總統敵對的陣營,這樣一來就使得三權分立的製衡機製的形成和運作成為可能。事實上,三權分立本身就是競爭意識強烈的產物,正如競爭激烈的市場必然會客觀上要求一種“遊戲規則”出現一樣,競爭意識強烈的O型化族群社會必然要求在政治鬥爭中確立一種遊戲規則。三權分立的權力製衡機製,實際上就是三大權力機關之間不斷競爭的產物,而它的運作就如同市場競爭會給廣大消費者帶來好處一樣,通過三權之間的競爭來完善國家對內外事務的處理,有效地防止獨裁和專權,最終給廣大選民帶來好處。

這種競爭經常表現在,總統和議會多數黨之間為施行一項或幾項政策而長時間地進行辯論和爭吵(出於各自黨派的利益,有時就是為了反對而反對)。當然,這種競爭必須遵循一定的法則。總統的權力雖然很大,但觸犯了法律,同樣要受到司法機關的調查、審訊和法律的製裁。“王子犯法與庶民同罪”,在理性多於感性、法製大於人情的O型化民族社會表現得最為真切。美國總統就曾因觸犯法律而站在被告席上。

總統共和製的執政模式比較適合奉行個人(英雄)主義的O型化族群社會,所以才得以被O型為主的族群國家廣泛采用,而在強調團隊精神的A型化的歐洲和不合群的、競爭意識淡薄的B型化的亞洲都是十分少見的。

如果我們把O型人之間爭強好勝所帶來的混亂看做是“惡”的話,那麼“惡”之間的鬥爭和製衡最終就會導致“善”。從某種意義上說,這種體現“力”(或“惡”)的製衡又極富民主色彩的三權分立製度,就是三大權力機關之間不斷鬥爭的產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