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爭議的解決監理合同的履行同樣要強調協作履行的原則,但由於合同各方所處的角度、所代表的利益不同,合同的爭議是難免的。隻要本著實事求是、友好協商的原則,一般的爭議都能由合同當事人解決。當分歧較大、難以達成協議時,則應按照專用條件約定的仲裁或訴訟程序進行。
其他約定委托的建設工程監理所必要的監理人員出外考察、材料設備複檢,其費用支出經委托人同意的,在預知範圍內向委托人實報實銷。
在監理業務範圍內,如需聘用專家谘詢或協調,由監理人聘用的,其費用由監理人承擔;由委托人聘用的,其費用由委托人承擔。
監理人在監理工作過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議,使委托人得到了經濟效益,委托人應按專用條件中的約定給予經濟獎勵。
“監理人駐地監理機構及其職員不得接受監理工程項目施工承包人的任何報酬或者經濟利益。
監理人不得參與可能與合同規定的與委托人的利益相衝突的任何活動。
監理人在監理過程中,不得泄露委托人申明的秘密,監理人亦不得泄露設計人、承包人等提供並申明的秘密。
監理人對於由其編製的所有文件擁有著作權,委托人僅有權為本工程使用或複此類文件。
監理合同專用條件專用條件是對標準條件的補充,是標準條件在具體工程項目上的具體化。在使用專用條件時要特別注意的是反映具體監理項目的實際、合同雙方的特別約定,切不可把專用條件欄填寫成“按標準條件執行”。監理合同需要通過專用條件來約定的內容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麵:1、適用的法律及監理依據。
2、監理工作範圍和內容。
3、監理工作的外部條件。
4、委托人應提供的工程資料及提供時間。
5、委托人必須對監理人書麵提交並要求作出決定的事宜作出書麵答複的時間。
6、委托人的常駐代表。
7、委托人免費向監理機構提供的設施以及由監理人自備,但給予補償的設施名稱、數量及其補償金額。
在監理期間,委托人免費向監理機構提供的工作人員以及服務人員的數量,且明確規定監理機構不用對此類人員及其行為負責。
監理人在責任期內失職,其承擔責任的辦法及賠償損失的計算方法。
故監理報酬。監理報酬包括完成監理委托合同約定任務的基本報酬、附加工作報酬以及額外工作報酬的計算方法、支付時間、貨幣種類包括計算彙率、金額。監理報酬參照國家發展與改革委員會與建設部2007年共同頒布的《建設工程監理與相關服務收費管理規定》由合同雙方協商確定,但法定必須進行監理的施工項目必須執行政府指導價,即監理收費基準價隻能按《建設工程監理與相關服務收費管理規定》計算,上下浮動幅度範圍不得超過20;其他建設工程的監理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
當監理人為監理項目作出特別貢獻時的獎勵辦法,如提出合理化建議被采納而給委托人帶來直接的經濟效益時,按可計算效益額的獎勵給監。
約定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且協商不成時,是提請仲裁委員會仲裁還是向人民法院起訴。如果選擇仲裁,還應達成仲裁協議。
在履約過程中雙方簽署的補充協議在監理實施的過程中,難免有一些情況會發生變化。如果這種變化超出了原合同的約定範圍,就有必要在原合同的基礎上進行適當補充或修改。合同的任何修改和補充都必須取得合同當事人的協商一致,並經合同雙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理人簽署才能有效。
根據我國《招標投標法》的規定,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簽署實質上背離中標條件的合同,當然也包括不得簽署違背中標條件的合同補充與修改文件。
複習思考題1工程監理行使監理職責的依據有哪些?
2工程監理的特點是什麼?對監理合同簽訂有何影響?
3監理委托合同與工程建設涉及的其他合同有何區別和聯係?
監理合同的構成有哪些?其解釋順序是什麼?監理合同解釋順序的作用是什麼?
5什麼是工程監理的正常工作、附加工作、額外工作?
6試分析監理人和委托人的權利和義務。
7監理合同授予監理工程師哪些權力?監理工程師行使哪些權力需要事先報告委托人?8監理人賠償的原則有哪些?
9試分析監理合同的生效、變更與終止的具體內容。
結合我國建設法律法規的具體規定,談談監理工程師應承擔哪些法律責任。
工程勘察設計合同勘察設計合同概述建設勘察設計合同是委托方與承包方為完成一定的勘察設計任務,明確相互之間權利和義務關係的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