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十八章(2 / 3)

④在雙方約定的時間內免費向監理人提供與工程有關的為監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資料。

⑤在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內就監理人書麵提交並要求作出決定的一切事宜作出書麵決定。

⑥授權一名熟悉工程情況、能在規定時間內作出決定的常駐代表在專用條款中約定,負責與監理人聯係。更換常駐代表,要提前通知監理人。

⑦將授予監理人的監理權利以及監理人主要成員的職能分工、監理權限,及時書麵通知已選定的承包人,並在與第三人簽訂的合同中予以明確。

⑧在不影響監理人開展監理工作的時間內提供如下資料:①與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構配件、機械設備等生產廠家名錄。②提供與本工程有關的協作單位、配合單位的名錄。

⑨免費向監理人提供辦公用房、通訊設施、監理人員工地住房及合同專用條件約定的設施,對監理人自備的設施給予合理的經濟補償補償金額二設施在本工程中的使用時間占折舊年限的比例X設施原值十管理費。

⑩根據情況需要,雙方可以在專用條件中約定,由委托人免費向監理人提供其他人員協助其工作。

委托人的權利①選定工程總承包人以及與其訂立合同的權利。

②對工程規劃、設計標準、規劃設計、生產工藝設計和設計使用功能要求認定權,以及對設計變更的審批權。

③監理人調換總監理工程師須事先經委托人同意。

④有權要求監理人提交監理工作月報及監理業務範圍內的專項報告。

⑤當發現監理人員不按監理合同履行監理職責或與承包人串通給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損失的,委托人有權要求監理人更換監理人員,直到終止合同並要求監理人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或連帶賠償責任。

委托人的責任①履行委托監理合同約定的義務,如有違反則應承擔違約責任,賠償給監理人造成的經濟損失。

②監理人處理委托業務時,因非自身原因受到損失的,委托人應給予補償。

③如果向監理人提出賠償的要求不能成立,則應當補償由該索賠所引起的監理人的各種費用支出。

監理合同的生效、變更與終止監理合同的生效監理合同一般從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也有在合同規定生效條件的,如在專用條件中規定,合同通過建設主管部的審查之日起生效。

監理合同的變更①在委托監理合同簽訂後,實際情況發生變化,使得監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執行監理業務時,監理人應當立即通知委托人。該監理業務的完成時間應予延長。當恢複執行監理業務時,應當增加不超過42天的時間用於恢複執行監理業務,並按雙方約定的數量支付監理報酬。

②當事人一方要求變更或解除合同時,應當在42天前通知對方。因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損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責任的外,應由責任方負責賠償。

③變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協議必須采取書麵形式,協議未達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監理合同的終止①監理人向委托人辦理好竣工驗收或工程移交手續,承包人和委托人已簽訂工程保修責任書,監理人收到監理報酬尾款,本合同即終止。

②監理人在應當獲得監理報酬之日起30天內仍未收到支付單據,而委托人又未對監理人提出任何書麵解釋時,或根據有關條款已暫停執行監理業務時限超過6個月的,監理人可向委托人發出終止合同的通知,發出通知後14天內仍未得到委托人答複,可進一步發出終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份通知發出後42天內仍未得到委托人答複,可終止合同或自行暫停或繼續暫停執行全部或部分監理業務,人承約責。

③當委托人認為監理人無正當理由而又未履行監理義務時,可向監理人發出指明其未履行義務的通知。若委托人發出通知後21天內沒有收到答複,可在第一個通知發出後35天內發出終止委托監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終止。監理人承擔約責。

④合同協議的終止並不影響各方應有的權利和應當承擔的責任。

監理報酬經招標的監理項目,完成正常監理工作的報酬是由監理投標書或中標通知書確定的。但結算的監理報酬還應包括附加工作和額外工作的報酬。監理報酬應按照專用條件相應條款規定的方法計算,並按約定的時間、幣種、數額支付。

如果委托人在規定的支付期限內未支付監理報酬,自規定之日起,還應向監理人支付滯納金。滯納金從規定支付期限最後一日起計算。

如果委托人對監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請中全部報酬或部分報酬項目提出異議,應當在收到支付申請書的24小時內向監理人發出表示異議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他無異議報酬項目的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