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患者既往生活中,無符合輕躁狂或躁狂標準的發作。
不是由於精神活性物質或器質性精神障礙所致。
(2)抑鬱發作的核心症狀:
抑鬱心境。肯定異常,存在於一天中大多數時間,且幾乎每天如此,基本不受環境影響,持續至少2周。
興趣喪失或缺乏樂趣。
精力不足或過度疲勞。
(3)抑鬱發作的附加症狀:
自信心喪失和自卑。
無理由的自責或過分且不適當的罪惡感。
反複出現想死或自殺念頭,或自殺行為。
思維或注意能力降低,如猶豫不決或躊躇。
精神運動性改變,激越或抑製。
任何類型的睡眠障礙。
食欲改變(減少或增加),伴體重變化。
(4)軀體綜合征:
興趣喪失或失去樂趣。
情感反應缺乏。
比通常早醒2小時以上。
早晨抑鬱加重。
明顯的精神運動性抑製或激越的客觀證據。
食欲明顯喪失。
體重減輕(上月體重的5%以上)。
性欲明顯喪失。
5.如何用抑鬱自評量表(SDS)來評定抑鬱
抑鬱自評量表(Self-ratingDepressionScale,SDS)由華裔教授WilliamW.K.Zung編製(1965)。為自評量表,用於衡量抑鬱狀態的輕重程度及其在治療中的變化。評定時間跨度為最近1周。
SDS由20個陳述句和相應問題條目組成,反映抑鬱狀態4組特異性症狀:
(1)精神性—情感症狀:包括抑鬱心境和哭泣2個條目。
(2)軀體性障礙:包括情緒的日間差異、睡眠障礙、食欲減退、性欲減退、體重減輕、便秘、心動過速、易疲勞共8個條目。
(3)精神運動性障礙:包括思考困難和能力減退2個條目。
(4)抑鬱的心理障礙:包括思維混亂、無望感、易激惹、猶豫不決、自我貶低、空虛感、反複思考自殺和不滿足,共8個條目。
每一個條目均按1、2、3、4四級評分,主要評定症狀出現的頻度。其標準為:“1”表示沒有或很少時間有;“2”表示有時有;“3”表示大部分時間有;“4”表示絕大部分或全部時間都有。20個條目中有10項(第1、3、4、7、8、9、10、13、15和19)是用負性詞陳述的,按上述1~4級順序評分。其餘10項(第2、5、6、11、12、14、16、17、18和20)注*號者,是用正性詞陳述的,按4~1級順序反序計分。
分析指標是將每項得分相加,即得到原始分(亦稱粗分),量表協作組(1986)曾使用SDS對我國正常人1340例進行了測評,SDS總分(原始分)超過40分為有抑鬱。
SDS為一短程自評量表,操作方便,容易掌握,能有效地反映抑鬱狀態的有關症狀及其嚴重程度和變化,特別適用於綜合醫院以發現抑鬱症患者。SDS的評分不受年齡、性別、經濟狀況等因素影響。抑鬱自評量表(SDS)20項條目如下:
1.我感到情緒沮喪,鬱悶(憂鬱)
2.我感到早晨心情最好(晨重晚輕)
3.我要哭或想哭(易哭)
4.我夜間睡眠不好(睡眠障礙)
5.我吃飯像平時一樣多(食欲減退)
6.我的性功能正常(性興趣減退)
7.我感到體重減輕(體重減輕)
8.我為便秘煩惱(便秘)
9.我的心跳比平時快(心悸)
10.我無故感到疲勞(易倦)
11.我的頭腦像往常一樣清楚(思考困難)
12.我做事情像平時一樣不感到困難(能力減退)
13.我坐臥不安,難以保持平靜(不安)
14.我對未來感到有希望(絕望)
15.我比平時更容易激怒(易激惹)
16.我覺得決定什麼事很容易(決斷困難)
17.我感到自己是有用的和不可缺少的人(無用感)
18.我的生活很有意義(生活空虛感)
19.假若我死了別人會過得更好(無價值感)
20.我仍舊喜愛自己平時喜愛的東西(興趣喪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