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抑鬱症的診斷(1 / 2)

1.目前常用的抑鬱障礙診斷標準有哪些

由於大部分精神障礙缺乏客觀的診斷指標,不同的人對同一疾病的理解和認識又有差異,導致臨床醫護人員對同一患者的診斷一致性差;而診斷不一致使研究結果無法比較和難以解釋,這一直是困擾功能性精神病研究的重要因素之一。因此,製定統一的精神障礙診斷標準意義重大。

抑鬱障礙的診斷標準很多,我國自20世紀80年代以來才逐漸形成各類精神疾病的診斷標準。目前常用的是中國精神疾病分類及診斷標準第三版(CCMD-3)、國際疾病分類第10版(ICD-10)和美國精神障礙的診斷統計手冊第4版(DSM-Ⅳ)。

2CCMD-3關於抑鬱障礙的診斷標準是什麼?

以心境低落為主,與其處境不相稱,可以從悶悶不樂到悲痛欲絕,甚至發生木僵。嚴重者可出現幻覺、妄想等精神病性症狀。某些病例的焦慮與運動性激越很顯著。

(1)症狀學標準:以心境低落為主,並至少有下列4項:

興趣喪失,無愉快感。

精力減退或疲乏感。

精神運動性遲滯或激越。

自我評價過低、自責,或者內疚感。

聯想困難或自覺思考能力下降。

反複出現想死的念頭或有自殺、自傷行為。

睡眠障礙,如失眠、早醒或睡眠過多。

食欲降低或體重明顯減輕。

性欲減退。

(2)嚴重程度標準:社會功能受損,給本人造成痛苦或不良後果。

(3)病程標準:

符合症狀標準和嚴重標準至少已持續2周。

可存在某些分裂性症狀,但不符合分裂症的診斷。若同時符合分裂症的症狀標準,在分裂症狀緩解後,滿足抑鬱發作標準至少2周。

(4)排除標準:排除器質性精神障礙,或精神活性物質和非成癮物質所致抑鬱。

3DSM-關於抑鬱障礙的診斷標準是什麼?

Ⅳ美國精神病學會(APA)從1952年起製定《診斷與統計手冊:精神障礙》(DiagnosticandStatisticalManualofMentalDisorders),後來稱之為DSM-Ⅰ。1987年製定了DSM-Ⅳ。DSM-Ⅳ重度抑鬱發作的標準是:

A.在同一個2周時期內,出現與以往功能不同的明顯改變,表現為下列5項以上,其中至少1項是1)心境抑鬱或2)喪失興趣或樂趣。

注:不包括明顯由於一般軀體情況,或者與心境協調的妄想幻覺所致的症狀。

幾乎每天的大部分時間都心境抑鬱,這或者是主觀的體驗(例如,感到悲傷或空虛),或者是他人的觀察(例如,在流淚)。注:兒童或青少年,可能是心境激惹。

幾乎每天的大部分時間,對於所有(或幾乎所有)活動的興趣都顯著減低。

顯著的體重減輕(未節食)或體重增加(1個月內體重變化超過原體重的5%),或幾乎每天食欲減退或增加。注:兒童則為未達到應增體重。

幾乎每天失眠或嗜睡。

幾乎每天精神運動性激越或遲緩(由他人觀察到的情況,不僅是主觀體驗到坐立不安或緩慢下來)。

幾乎每天疲倦乏力或缺乏精力。

幾乎每天感到生活沒有價值,或過分的不合適的自責自罪(可以達到妄想的程度,不僅限於責備自己患了病)。

幾乎天天感到思考或集中思想的能力減退,或者猶豫不決(或為自我體驗,或為他人觀察)。

反複想到死亡(不隻是怕死),想到沒有特殊計劃的自殺意念,或者想到某種自殺企圖或一種特殊計劃以期實行自殺。

B.這些症狀並不符合混合發作的標準。

C.這些症狀產生了臨床上明顯的痛苦煩惱,或在社交、職業,或其他重要方麵的功能缺損。

D.這些症狀並非由於某種物質(例如某種濫用藥物,某種治療藥品)或由於一般軀體性情況,例如甲狀腺亢進所致的直接生理性效應。

E.這些症狀不可能歸於離喪;後者即在失去所愛者後出現這些症狀並持續2個月以上,其特點為顯著的功能缺損、病態地沉湎於生活無價值、自殺意念、精神病性症狀或精神運動性遲緩。

4ICD-10關於抑鬱障礙的診斷標準是什麼

國際疾病分類第10版(ICD-10)中關於抑鬱症的診斷標準是:

(1)抑鬱發作的一般標準:

抑鬱發作須持續至少2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