削旗主權
清太主努爾哈赤創建八旗製度,由子侄分任各旗旗主,旗主與旗下有著嚴格的主從關係,皇帝要調發旗下人員,必須通過旗主。旗下隸屬於旗主,同皇帝是間接關係,也就是說旗下有兩個主人,即旗主和皇帝。各旗內親王、貝勒、公是世襲的,他們世代掌管所在旗。這樣在對待旗民的統治上,皇帝要直接掌管旗民,加強皇權,旗主要維持對旗下的所有權,因而產生皇權與旗主權的矛盾。自清太宗皇太極起的清朝前幾代皇帝都謀求削弱旗主的權力,太宗、順治兩朝使鑲黃旗、正黃旗、正白旗成為上三旗,由天子自將,於是剩下其他五旗,即下五旗旗主問題。康熙在統治後期,派皇七子胤祐管理滿洲、蒙古、漢軍正藍旗三旗旗務。康熙皇帝將其子派至下五旗中作管主,代替原來的旗主,實際上削弱了旗主的權力。所以,早在雍正即位之前,八旗旗主勢力逐漸衰微,已無力與皇權抗衡,但是他們還擁有一部分權力,影響著皇權在八旗中的進一步行使。
雍正即位初年,承襲其父遺策,任用親信弟兄和王公管理旗務。如以康親王祟安管理正藍旗三旗事務,皇十七弟果郡王允禮管理鑲紅旗事。他在對管主的使用中,發現它和皇帝及八旗內官員的矛盾,管旗務的諸王因身份崇高,還是影響皇帝對旗民的直接統治,而管主同都統等官員職權難分,往往互相摩擦,對於“公事,亦未免耽誤”,雍正於是在六年(1728)減少管主,取消崇安、錫保及信郡王德昭等的管理旗務。七年(1729),雍正命莊親王允祿管理鑲白旗滿洲都統,九年(1731),改命莊親王允祿管理正紅旗滿洲都統事務,十年(1732),用平郡王福彭管理鑲藍旗滿洲都統事務。允祿、福彭是管理都統事務,與管旗務大不相同,管旗務是八旗都統的“太上皇”,是管主,都統得惟命是從,管理都統事務,本身相當於都統,或是兼職都統。都統是所謂掌“八旗之政令,稽其戶口,經其教養,序其官爵,簡其軍賦,以讚上理旗務”。是八旗的軍政長官,是一種職務,由皇帝臨時任命,不能世襲,與所在旗的旗民是官民關係,而不是主從關係。允祿是雍正第十六弟,又以親王身份管都統事,他已不是管主,降為一旗長官了,而這不是他個人的榮辱問題,因為他長期受雍正信任,後來為乾隆顧命大臣之一,他的出任管理都統事務,表明皇子、親王在八旗中地位的降低,表明管主的被取消。至此,清代管理八旗事務人員經過了三個階段的變化:旗主——管主——宗室貴族管理都統事務,每一次的變化,都是旗內主從關係的削弱,旗主不再具有原先的旗內自主權,皇帝將它剝奪淨盡了。這個三部曲是皇權在八旗內(主要是下五旗)強化的過程,雍正的宗室貴胄管理都統事的辦法,則是它的終結。這是八旗製度內皇權、旗主權消長過程的主線,圍繞著它,雍正還采取了許多相應措施。
八旗都統,清文為“固山額真”,印信即以此為文,“額真”,滿語意為“主”。雍正元年(1723),給事中碩塞條奏:“額真二字,所關甚巨,非臣下所可濫用”,請加改定。雍正為正名分,崇君主,接受他的建議,命將“固山額真”改為“固山昂邦”,意為總管,即漢文的都統,又將“伊都額真”改為“伊都章京”,意為領班。臣下不能稱為“主”,隻能尊奉一個主人——皇帝。“固山額真”,是努爾哈赤建旗時的舊稱,後來的都統早已不複是旗主的意思,至此,雍正又在文字上加以改變,從意識形態上革除旗主的痕跡,從而也標誌旗主權力的實際消失。
旗員的官缺,向分旗缺、翼缺、公缺數種。旗缺,是某一官職例由某旗人員充任;八旗又分左右兩翼,翼缺是專屬於某一翼的人員的官缺;公缺是所有八旗人員的。旗缺、翼缺隻在某旗某翼內進行挑選,旗主、管主可以把持這些缺位,也使得各旗之人具有向心力,團結自固,但在八個旗內,各旗人才不一,因而有的旗升轉較快,有的則較慢,也不公平。麵對這一問題,早在康熙初年,康熙皇帝即著手解決,八年(1669)、十年(1671),分別將各部堂主事、郎中改為公缺,通同論俸升轉,但員外郎、主事仍按旗升轉。雍正六年(1728),以銓法劃一為理由,將原屬於旗缺、翼缺的各部員外郎、主事、內閣中書、監察禦史、給事中、工部造庫郎中,一律改為公缺。既解決銓法的不公平,亦不使旗主、管主幹預旗缺中任何一部分旗員的任用。對八旗內部缺分的補授,雍正亦行更改,原來下五旗王公所謂公中佐領之缺,隻在該王屬下挑選,八年(1730),雍正認為這樣做不易得到合適的人選,命於該旗中挑選官員引見補授,若該王屬下之人可用的當然也可以挑選。企圖使諸王所用之人盡量少同他有密切關係。
佐領是八旗基層牛錄的主官,職位雖不高,但其地位重要,特別是原管佐領(勳舊佐領),是清朝開國時期率族眾歸來的,被編為牛錄,佐領在一個家族世襲,也即使它永遠掌握這個基層組織。世管佐領,也是早期投誠後金政權的部眾,佐領也是世襲。雍正於四年(1726)二月說,他們中年幼的,愚昧的,衰老不能辦事的,隻給佐領的俸祿,不許管理事務,其事另選擇該旗大臣官員兼理。這就等於取消了原管佐領、世管佐領的世襲罔替。可見雍正對八旗各級主人下手,褫奪他們的統治權。
對於王公與屬下的關係,雍正作了許多規定。元年(1723),禁止王公在所屬佐領內濫派差役,隻許挑選人員充任護衛、散騎郎、典儀、親軍校、親軍,不許兼管家務,若用作包衣官職,或令跟隨子侄,都要列名請旨,並且要知會該旗都統,由都統複奏。若屬下犯罪,王公要奏聞,交刑部處理,雍正指示:“不請旨,斷不可也”。這是說王公對屬人沒有任意使用權和處罰權。二年(1724),雍正不許下五旗王公聽信讒言,將屬下妄加殘害,或借端送刑部治罪,若有此種情況,則將這些被害者撤離原主門下。同時規定,王公屬下有被問罪發遣的,不許發往該王公打牲處所,免得他們發生聯係,私自回到該王公門上。政府懲治王公屬下,不容原主包庇,王公迫害其屬下,政府不容許其肆惡。同年,更定王公擁有的護軍、領催、馬甲數。親王為護軍、領催四十名,馬甲一百六十名;郡王護軍、領催三十名,馬甲一百二十名;貝勒護軍、領催十六名,馬甲八十名;貝子護軍、領催十六名,馬甲六十四名;鎮國公護軍、領催十二名,馬甲四十八名;輔國公護軍、領催八名,馬甲三十二名,比原來的數目減少了。同年還下令,諸王所屬佐領,凡移出的,其內人員不得再與舊主往來,否則嚴懲不貸。這是使王公對舊部不能發揮影響。
雍正特別不許王公勒揹屬下,元年(1723),他說五旗諸王不體恤門下人在外省做司道府縣官的,向他們分外勒取,或縱容門下管事人員肆意貪求。為除此弊,允許該等官員封章密揭。次年,他發現公爵星尼向屬人王承勳勒取幾千兩銀子,為此特發上諭,說星尼才是公爵,而王承勳不過是州縣官,就要這麼多銀子,若主人是王府,屬人為地方大員,則不知要多少了。他就此事警告王公,若不悛改,“必將五旗王府佐領下人一概裁撤,永不敘用”。十一年(1733),太原知府劉崇元告發他的佐領李永安,在其回京時,李永安到他家索去銀子一百二十兩及馬匹、衣物,後李永安又派人到他任所,勒取騾頭、潞綢,還要三二百兩銀子。雍正下令對李永安嚴行查處。
削弱八旗王公與屬下的私屬關係,在雍正初年有特殊意義。雍正嚴禁諸王濫役屬人時說:早先諸王對屬下尚知恩撫,而“聯之兄弟,分給包衣佐領之人既少,而差役複多,其餘諸王亦從而效之”。他把諸兄弟視作罪魁,借此整飭,收回王公任用屬人的權力,所以這是他打擊宗室朋黨的一個內容。他把嚴禁王公勒索旗下,納入了清查錢糧、打擊貪贓、肅清吏治的措施之中。他指責王公的勒逼造成旗下官員的貪贓:“該員竭蹷饋送,不能潔己自好,凡虧空公帑,罹罪罷黜者多由於此”。可見他在即位之初,急於改革旗務,是同打擊朋黨、整頓吏治緊密結合。
二年(1724),雍正下令設立宗學,按八旗的左右兩翼各立一學,招收宗室子弟學習,每學設正教長、副教長,由翰林院編修、檢討充任。宗學招收宗室子弟,學習滿文、漢文,演習騎射,由政府按月發給銀米、紙筆。每年雍正派大臣去考試,進行獎勵和懲罰。七年(1729),雍正因宗學不能容納覺羅子弟,特於各旗設立覺羅學,令覺羅子弟讀書學射。此外,雍正還設立鹹安宮八旗官學,選擇八旗子弟中俊秀者入學,內務府包衣佐領的景山官學中的優秀者亦可入選。雍正對他興辦宗學的原因作過說明,他認為宗室中人各懷私心,互相傾軋,把骨肉視為仇敵,更有甚者,“要結朋黨,專事鑽營”;還有一種人驕奢淫侈,蕩盡產業,也是不肖子孫。為改變這種風習,要作許多工作,但必須加強對他們的教育,以事挽救——“急籌保全之道,若非立學設教,鼓舞作興,循循善誘,安能使之改過遷善,望其有誡”。他又說:“必教以典禮倫常及治生之計,俾各好善惡惡,崇儉戒奢,方可謂教育有成”。他把辦宗學與削奪諸王權力、宗室朋黨同時進行,以鞏固他在政治上的統治地位。
關注旗生
清廷入關之初,八旗人口微少,他們為官作宦,當兵吃糧,又有旗地可以耕作,不存在生計問題。但隨著時間推移,人口在逐漸增長。如到了雍正即位,這時人口增殖甚多,而官職缺額和兵額都有限量,旗地沒有增加,除了上述職業以外,清政府又不允許他們自謀生活出路,因此出現了新添人口的生活問題,此外旗人因長期脫離生產,出現生活上追逐奢華的問題。二年(1724),雍正向八旗官員和民人說:
爾等家世武功,業在騎射,近多慕為文職,漸至武備廢弛;而由文途進身者,又隻僥幸成名,不能苦心向學,玩日愒愒時,迄無所就;平居積習,尤以奢侈相尚,居室用器,衣服飲饌,無不備極紛華,爭誇靡麗,甚且沉湎梨園,遨遊博肆,不念從前積累之維艱,不顧向後日用之難繼,任意糜費,取快目前,彼此效尤,其害莫甚。
他清楚地認識到旗人逐漸丟掉尚武精神,向追求生活享樂方麵發展。對後一方麵感受尤深,他知京中一部分旗人以酗酒、賭博、赴園館、鬥雞、鶉、蟋蟀為事;更知盛京旗人以“演戲、飲酒為事”,以至城中酒肆多的不得了。他還知道,有的旗人的享樂,靠著變賣家產和錢糧來維持,他說他們“多有以口腹之故而鬻賣房產者,即如每飯必欲食酒,將一月所得錢糧,不過多食肉數次,即罄盡矣。又將每季米石,不思存儲備用,違背禁令,以賤價盡行糶賣”。
雍正針對一些旗人糜費和不善治生的問題,采取種種措施維持旗人的生活,希望他的國家的根本——八旗軍不致為生活問題而減威。
雍正告誡旗人“量入為出,謀百年之生計”。他嚴厲禁止旗人分外享樂,元年(1723),不許旗人酗酒、鬥雞,重定公侯及八旗軍民婚喪儀製,讓旗人崇尚節儉是重要的原因。到十二年(1734),他就此事說:“近聞八旗人等仍有未改陋習,以誇多鬥靡相尚者”,因命八旗都統務必加強教育。這些禁令,主要是進行教育,收效自不會大多,即如變賣祿米,仍是司空見慣之事。五年(1727),順承郡王錫保奏報,賈富成私自偷買旗軍甲米,又向旗人放高利貸,雍正命他加以追查,將所買甲米及高利貸本利銀追出,賞給破獲此案的官兵。他感到一個一個追查不是杜絕旗丁出賣祿米的辦法,於是在六年(1728)令在京倉附近設立八旗米局二十四個,即滿、蒙、漢軍每旗一個,在通州倉附近按八旗左右兩翼,設立米局兩處,每局都派有專官,稽查祿米的買賣。這是限製旗人的糜費,以便量入為出。
雍正為增加旗人的收入,實行優恤政策。元年(1723),發內帑銀八十萬兩,分給各旗,作為官兵婚嫁喪葬的費用,於是規定護軍校、驍騎校等婚事給銀十兩,喪葬給銀二十兩,馬甲、步軍等給銀遞減。這是臨時性的補助,對八旗生活幫助有限。
旗人增多了,而八旗兵額是固定的,所以出現很多餘丁,沒有職業,生活無著落。雍正想擴大兵額,但又受政府財力的限製,就略為增加兵數,令從滿、蒙、漢軍中選取四千八百人為養育兵,每一旗滿、蒙、漢軍分配六百名,其中滿洲四百六十名,蒙古六十名,漢軍八十名。每一個滿洲、蒙古養育兵每月關餉銀三兩,漢軍每月也應為三兩,但實給二兩,多餘的餉銀給額外增加的養育兵,這樣漢軍每旗又可增添四十人,這次總計添加養育兵五千一百二十人。同年,雍正又特別增長漢軍額數,把漢軍二百六十五個佐領又二個半佐領,擴充為二百七十個佐領,兵額從一萬七千五百二十八名,增至二萬名。適當增加八旗兵額,雍正堅持了這項政策。九年(1731),西安將軍秦布奏稱,他所管轄官兵定額八千名,然因戶口繁盛,旗丁已近四萬人,因請在餘丁中挑選一千名當差,每月僅給餉銀一兩、米三鬥,雍正批準了他的奏請。就此,他考慮到駐防各地的八旗情況相類似,因命其他駐防地也擴大兵額,挑選餘丁充任。
八旗莊田是公田,旗人隻有使用權而沒有所有權,但是時間長了,旗人實際上成了所有者,因而能將所使用的旗地典當或出售,當然這是不合法的。七年(1729),雍正過問這類事情,他考慮典賣旗地之事相沿已久,不便依法懲治,又不能不處理而任其發展,因此命各旗查明典賣情況,動支內庫銀按原價贖回,留在旗內,限原業主一年之內取贖,過限不贖,準本旗及別旗人照原價購買。十二年(1734),命清查直隸旗地。他力圖保持旗人產業,不令流落八旗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