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律沿襲唐、明曆代之舊章,有贖刑,但有其特點,即捐贖的通行。順治十八年(1661)定官員犯流徒籍沒認工贖罪例,康熙二十九年(1690)定死罪現監人犯輸米邊口贖罪例,三十年(1691)又定軍流人犯贖罪例,六十年(1721)又有河工捐贖例,等等。這些捐贖事例,都是因事需要而製定,事畢即停止實行。雍正初年,定西安駝捐例、營田事例,都包含捐贖條款。至十二年(1734),吸收以前事例辦法,定預籌運糧事例,規定:不管是旗人還是民人,凡罪應斬、絞而情有可原的,三品以上官員捐運糧銀一萬二千兩,四品官捐運糧銀五千兩,五六品官捐銀四千兩,七品以下暨進士、舉人捐銀二千五百兩,貢監生二千兩,平人一千二百兩,俱準減死罪,若犯罪應服充軍、流放刑法的,各類人各自交足死刑捐銀數的百分之六十;若犯徒刑以下的罪,各類人各自交足死刑捐銀數的百分之四十。這些犯人就改行枷號杖責,照徒罪捐贖。這時西北正在兩路用兵,軍費大增,雍正用這個辦法以增加財政收入。雍正以後,清朝用兵之事仍多,使得這個捐贖例基本上堅持下去。官員和富人用金銀贖免死罪,不管什麼原因總是壞事,雍正自知理虧,在實行中要求從嚴掌握。五年(1727)十月,刑部議準王惠等數人照營田贖罪例贖罪,雍正複審,允許楊廷璋等三人贖罪,以王惠毆死人命,林必映、林鼎勳身為舉人、監生,開設賭場,大幹法紀,不準捐贖抵罪。
雍正在司法行政方麵,對決囚之事頗為注重。雍正朝以前,秋審人犯,在京的審為“情實”者,要三複奏,以定“予勾”(死罪立即執行),“未勾”(死罪暫緩施行),在地方的,徑行勾決,即沒有三複審的可能。雍正表示要“慎重民命”,於二年(1724)四月下令,地方秋審情實人犯亦要三複奏聞。次年秋天,雍正親自決囚。這在以前,還是康熙五十八年(1719)勾決囚犯的,至此已五年沒有進行了。這次雍正搞了一個多月,勾決範受德等斬犯,對一些斬犯未予勾決。斬犯鄭人進原聘王北辰之女為妻,後王北辰賴婚,鄭人進因將北辰女搶去,尚未成親,王北辰率王蘭桂前往強接,以致鄭人進打死王蘭桂。雍正說這是賴婚引起的搶親,曲在王北辰,鄭人進雖有人命,但係鬥毆致死,並非有意殺害,於是定為緩決。雍正自雲重視刑名,“每年秋審、朝審時,朕先將招冊細細披覽,及至勾到之日,複麵與大學士、刑部堂官等往複講論,至再至三,然後降旨”。地方決囚,亦需三複奏,這是把處決權收歸中央,而最終是加強皇帝的司法權。
雍正不斷研究司法中的問題,他從眾多人命案件中發現,故意殺人,預謀殺人的少,鬥毆中誤傷的多,起因多半是為微小物品,或口角相爭,打起架來就不顧性命了,及至抵罪,致使追悔莫及。他認為這是愚民無知,不懂法律的原因。他也知道律令條文太多,一般人也難於盡知,為此命令刑部,把毆殺人命的律例逐條摘出,詳細講解說明,由地方官刊刻,在大小村落張掛,使家喻戶曉,人知守法,減少人命案件。監獄的弊病很多,刑部衙門,凡遇八旗、各部院、步軍統領及五城禦史交送人犯,不論事情大小、罪犯之首從,一概收禁候審,受獄吏欺淩嚇詐,等到定案,重犯少而輕犯多,還有無辜者,白受監禁之苦。十一年(1733),大學士張廷玉提出區別情況分別收禁的條陳,雍正命九卿議奏,遂不許將輕罪人犯混行送部收禁。張廷玉還發現刑部定案所引律文,往往不當,這就容易出現官吏舞弊,使重罪輕判,或輕罪重判,他要求都察院和大理寺真正起到監察作用,雍正采納他的意見,也命九卿議定糾正的辦法。
“八議”是封建等級製在法律上的反映,曆代相沿,被統治者視為不易之法。雍正對它卻另有看法,他說刑法應是至公至平的,不能隨意忽輕忽重,有了“八議”,對親,故、功,賢等類人的犯罪,有意為他們曲法優容,這就使法律可以任意低昂了,這是不公平的。何況這些人,平時已得國家優崇,更應當帶頭守法,為士民的表率,他們犯罪,再得到曲宥,人們怎能心服,怎麼達到懲惡勸善的目的?並且由於有八議,這些人中的不肖者反倒可以放肆作惡。他認為這樣的律文不可為訓。不過他承認這是成法,不能取消,也不可完全按它施行。雍正對宗室、貴族、功臣中多人用刑,他這是置八議於不顧之舉。
增設府縣
雍正當政,大量增設府、直隸州和州、縣等地方行政機構,對親民官的任用也作了一些變革。
雍正二年(1724),山西巡撫諾岷建議撤銷衛所,改歸州縣管轄。雍正命兵部等衙門議複,兵部不讚成,理由是軍、民戶役不同,不便歸並;武科甲人員出路是衛所的守備、千總,裁撤衛所,是去了他們的為仕之路。雍正與他們的看法截然不同,責備他們“所見甚小”,指示除邊遠衛所外,“內地所有衛所,悉令歸並州縣。”為了把這件事做好,他要求各省督撫詳細規劃合並事項,吏、兵二部研究武科甲出路問題。變衛所為州縣,他的決心很大,這是地方行政區劃改革的內容之一。
與此同時進行的是增置府州,這比衛所改製所涉及範圍要大。各地督撫見雍正支持諾岷,紛紛效尤,提出申請,雍正一一采納,在短期間內許多省的行政區劃進行了改動。山西原有寧武衛,改升為寧武府,另設寧武縣為其附郭,將右衛等三衛改為縣,設朔平府領之,升平定、忻、代、保,解、絳、吉、隰等八個散州為直隸州,各領屬縣。在直隸,添設熱河廳,張家口廳,改冀、定、晉、趙、深五散州為直隸州,升天津衛為直隸州,尋升為府。在江蘇,將太倉、邳、海、通四州升為直隸州,把蘇州府長洲縣、鬆江府華亭縣,常州府武進縣,揚州府江都縣等縣析分為二個縣或三個縣,使蘇州府有三個首縣,鬆江府、常州府、揚州府也各有二個附郭縣,另改金山衛為金山縣。安徽的潁、毫、泗,六安等州,山東的泰安,武定、濱、濟寧、曹、沂六州,陝西的商、同、華、耀、乾、邠、鄜、綏德、葭等州,廣西的鬱林、賓、西隆州等州都升為直隸州。甘肅的甘州、涼州、西寧、寧夏等衛改為府,肅、秦、階三州升成直隸州,台灣增設彰化縣。陸續增置的府廳州縣,據《清史稿?地理誌》中所載,約略計算一下,增設和複置的府三十三個,直隸州,廳五十八個,州、廳二十八個,縣八十五個,共計二百零四個。
清代約有一千七百個府廳州縣,雍正年間改動的占有總數的百分之十二,可見改動的比較多,這些是添設和提格的,還有的縣及縣下的村鎮改變所隸省份,如直隸的內黃、滑、濬三縣撥歸河南,而河南的磁州轉屬直隸,祥符縣的辛安社,儀封縣的李家莊改隸山東曹縣。所有這些變易,都由雍正親自批準。他還給新置州縣命名,如因太湖古名震澤,就以之名吳江縣析出之縣,山東博山、台灣彰化等等都是他定的名稱。
在未增置州縣以前,福建人蘭鼎元撰《論江南應分州縣書》一文,認為蘇州、鬆江、常州,太倉等府州的屬縣應當析小,原因是這裏賦稅多,縣官忙不過來,化小了才便於征收。後來兩江總督查弼納提請分縣的理由與他的分析相同:該地“額征賦稅,款項繁多,獄訟刑名,案牘紛積,為牧令者,即有肆應之才,亦難治理”。蘇,鬆,常是著名的財賦重地,其轄縣,錢糧多的,每年至四十多萬兩,少的也不下二三十萬。一縣的錢糧,比有的省份還要多。如雲南通省一年的正額錢糧不過二十萬兩,貴州全省地稅丁銀六萬六千兩,雜稅一萬三千兩,倉糧十一萬四千石。蘇、鬆、常、太所屬的長洲、昆山,吳江、嘉定、常熟、華亭、婁縣、上海,青浦、武進,無錫、宜興、太倉、合計正賦銀米三百五十五萬,比滇黔兩省的總和還多。達到全國地丁銀的百分之十以上。這麼多的賦稅由極少數人來分管,很難征收齊全,需要增添縣署。江南分縣之後,鬆江民謠:“百裏分城隔浦天,東南半壁又三分。莫看鬥大州容易,堂上琴聲幾處聞”。反映這裏州縣事務依舊殷繁。江南分縣最具代表性,其他地區亦有類似情況。山西布政使高成齡奏請將散州、蒲州、澤州升格為直隸州,緣由之一是“本州稅糧”多於他郡。署理兩江總督範時繹奏請在江西安福、永新兩縣劃出一片地方另設新縣,原因是那些地方離縣城大遠,“每當征收之時,差役不能製服,是以曆來兩縣錢糧舊欠未清,新征不足”。雍正命他再行調查具奏,後終添設蓮花廳。
查弼納、高成齡、範時繹奏請的升州增縣的共同理由是為了征稅。而直隸滑縣等三縣改歸河南是解決河南漕糧運輸問題。河南每年漕糧二十萬石,定限於次年三月初一日以前運至通州糧倉。運輸由河南負責,運道是由衛河進入大運河,轉輸線上有一段屬直隸轄境,河道多沙石淺灘,需要經常疏浚,施工時因該地區不屬河南管轄,指揮很不靈便,因而河道不能暢通,河南漕糧不能及時交倉。河南巡撫田文鏡為按期運至通倉,奏請將沿河的滑、濬等三縣改隸河南。因這幾縣比較富庶,直隸總督李維鈞不同意劃分,雍正還是於三年(1725)批準了田文鏡的奏請。漕運之事立見效果,是年的漕糧即如期運至通倉。雍正於四年(1726)向李維鈞的後任李紱說起此事,李紱認為是這三年雨水大,才得幸運成事,不是行政區劃變動的原因。四年的漕糧,田文鏡上交的更早,雍正又問李紱還有什麼話說。事實上,這種改變是取得了預期的效果。
清初,四川因人煙稀少,歸並裁撤二十個縣,康熙五十年(1711),川撫年羹堯提請複銅梁、嶽池二縣,至六十年(1721)銅梁始獲準複置。雍正七年(1729),川撫憲德疏言四川已“生聚日繁”,改變了“地廣人稀,政事簡少”的情況,建議恢複雙流、崇寧等十四縣,雍正全部批準了他的奏請。此外,改建寧衛為寧遠府、升雅州、嘉定、銅川三州為府,升錦州、茂州、達州、忠州及資縣為直隸州。
以上地方政區和行政單位的變化,無論是為賦多事繁、是為通漕、是為人口增殖,都是雍正為保證清朝政府的賦稅征收,適應客觀條件的變化而采取的措施。所以說保障賦稅,是產生這種變更的基本原因。
升府州,與地方官的任用製度有關聯。道員、知府的任用,在康熙朝,由吏部按照官員的俸資,挨次選授,知州,知縣的選用大體相同。道、府、州、縣員缺,又分“繁”,“簡”兩項,如何劃分繁、簡,標準不是很清楚。雍正初年沿用了前朝成法,遺留問題亦未解決,六年(1728),廣西布政使金提出新的補授辦法,即府州縣的事務分出“衝”、“繁”、“疲”、“難”四種情況,“衝”指地理位置的重要,或是交通要道,或是軍事重地,或是險阻處所;“繁”是指事務殷雜,或錢糧多,或差役雜,或為首府首縣;“難”指士習刁淩,“民風強悍”,獄訟繁多,難於治理。根據這四項內容,確定各府州縣的官職屬於何種缺分,以備選擇相應官員補任。雍正把他的建議交由九卿討論,最後決定:在衝、疲、繁、難四項中,該府州縣具備四項或三項,則成為“最要缺”,“要缺”,否則為“中缺”,“簡缺”。屬於最要缺、要缺的知府由吏部開列可以補任的官員名單,供雍正選擇,予以補授,這是所謂“請旨補授”,也即所謂“特用”。州縣官的補授,凡屬最要缺、要缺的,由督撫從現任州縣官的能員中提出名單加以任用,稱為“題授”,這種官缺就叫做“題缺”,若是中、簡缺分,則由吏部除授,叫做“選授”,該官缺則為“選缺”。選授是按俸資排列應升官員名單秩序,然後按序升轉,它隻講資格,不重視才能。題授、請旨補授選拔才力之人,可以超越俸資,含有鼓勵人才之意。
增設府縣,提升直隸州,更定府州縣官員補授方法,其後果便是加強了皇帝和督撫對基層的控製。田文鏡曾說:“我皇上眷念中土,特增加直隸,事得專達”。直隸州屬於省裏,題授由督撫進行,他們對州縣官的考核和任用權實際上加大了。請旨補授,這是雍正把吏部銓選權削弱了,使其進一步加強對地方行政的指導。所以地方行政製度的變化,同雍正改革中央官製和文書製度相一致。雍正從中央到地方全麵地調整了官製,進一步強化了皇權的舉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