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進行反駁
在美國的曆史上,林肯是一位很有聲望的總統。在出任總統之前,他是一位能言善辯的律師。
有一天,他獲悉自己亡友的兒子小阿姆斯特朗被誣告犯了謀財害命罪。誣告者收買了證人,證人發誓說親眼看到被告開槍打死被害者。證人名叫福爾遜。於是沐肯就主動擔任被告的律師,查閱了案卷,勘查了現場,確認此案的關鍵問題在於證人作了偽證,於是,他準備在法庭上揭穿這個偽證。
庭審開始了。根據美國法庭慣例,作為被告辯護律師的林肯和作為原告證人的福爾遜,進行了一場麵對麵的對質:
林肯:“你發誓說認清了小阿姆斯特朗?”
福爾遜:“是的。”
林肯:“你在草堆後,小阿姆斯特朗在大樹下,兩處相距二三十米,能認清嗎?”
福爾遜:“看得很清楚,因為月光很亮。”
林肯:“你肯定不是從衣著方麵認清的嗎?”
福爾遜:“不是的,我肯定認清了他的臉蛋,因為月光正照在他的臉上。”
林肯:“你能肯定時間在十一點嗎?”
福爾遜:“充分肯定。因為我回屋看了時鍾,那時是十一點一刻。”
林肯問到這裏,就轉過身,發表了辯護演說:“我要告訴大家,證人福爾遜是個徹頭徹尾的騙子,他的證詞完全是一派胡言。因為十月十八日那天是上弦,晚上十一點鍾月亮已經下山,根本不會有月光。退一步說,也許福爾遜把時間記錯了,時間應稍有提前,當時還有月光,但那時的月光應是從西往東照,而大樹在西邊,草堆在東邊,如果小阿姆斯特朗的臉朝著草堆,他就是背著月光的,這樣,他的臉上就不可能有月光。”
聽了林肯的辯護詞,大家先是一陣沉默,隨後明白過來了,掌聲和歡呼聲一起迸發了出來。福爾遜頓時張口結舌,無地自容。法庭宣告被告無罪,小阿姆斯特朗得救了。林肯為此一舉成為全國有名的人物。
從邏輯上來說,林肯的這段辯護詞就是在對福爾遜的假證詞進行反駁。
反駁是證明的特殊形式。如果說,引用已知的真實判斷去證明另一判斷的真實性叫做證明,那麼,引用已知的真實判斷去證明另一判斷的虛假性就叫做反駁。在說理文中,用反駁的方法去推翻對方的證明的,通常就叫做駁論。
在第21篇中說過,每一個證明都是由論題、論據和論證方式三個方麵組成,因此,在反駁的時候,也應從這三個方麵入手,即反駁論題、反駁論據和反駁論證方式。
反駁論題
什麼是反駁論題呢?
反駁論題就是證明對方的論題是錯誤的。
王安石寫的《答司馬諫議書》就是一篇反駁論題的駁論文章。當時反對推行新法的司馬光,三番五次寫信給王安石,指責他“侵官”、“生事”、“征利”、“拒諫”。王安石就針對這四點,一一加以批駁。他說:
某則以謂受命於人主,議法度而修之於朝庭,以授之於有司,不為侵官,舉先王之政,以興利除弊,不為生事;為天下理財,不為征利,辟邪說,難壬人,不為拒諫。
這段話有力地批駁了司馬光所加的罪名,指出這些罪名根本不符合實際,因而不能接受。這就是在反駁論題。
以對方論題作為反駁對象時,其反駁方法通常是:先把對方的論題介紹出來,接著表示反駁者對這些論題的否定態度,然後用論據詳加批駁,得出正確的結論。
周恩來同誌在一次答複英國電視記者訪問時就是用這種反駁方法進行反駁的。他說:
你似乎認為一個國家向外擴張是由於人口過多(介紹對方論題)。我們不同意這種看法(明確表示反駁者對這一論題的否定態度)。英國的人口在第一次世界大戰前是4400萬,不算太多,但是英國在一個很長的時間內曾經是“日不落”的殖民帝國。美國的麵積略小於中國,而美國的人口還不及中國的/51。但是美國的軍事基地遍於全球,美國的海外駐軍達150萬人。中國人口雖多,但是沒有一兵一卒駐在外國的領土上,更沒有在外國建立一個軍事基地(舉英美和我國的實況詳加批駁)。可見一個國家是否向外擴張並不決定於它人口的多少,而決定於它的社會製度(得出正確的結論)。
反駁論據
什麼是反駁論據呢?
反駁論據就是證明對方的論據是虛假的,指出對方提出的理由是站不住腳的。隻要能證明對方的論據是虛假的,那麼對方的論題也就失去了依據,得不到證明了。
三國時候,以勇猛和魯莽著稱的張飛當縣令時,有一個鄉紳來告狀,說他帶來的這個女人犯了偷竊罪,偷了他地裏的三個西瓜後逃跑了。鄉紳理直氣壯,還帶來個地保作證。這個女人懷抱小孩,直喊冤枉。張飛聽了那位鄉紳的話,拿不定主意。他的助手勸他不要聽一麵之詞,要仔細審查。於是張飛叫這個女人陳述。這個女人說:“我從他的地裏經過,他要侮辱我,沒有達到目的,因此就來誣告我偷他的西瓜。”張飛聽後,假意判這個女人犯了偷竊罪。接著叫鄉紳把三個西瓜抱回去。那鄉紳怎麼也抱不起那三個西瓜。這時張飛大喝一聲說:“你一個男子都抱不起這三個西瓜,一個抱著小孩的女人又怎麼會抱得起來呢?”於是張飛判這個鄉紳為誣告,判地保是偽證,並別分治了罪。
這就是傳說的“張飛審西瓜”的故事。在這個故事裏,我們可以看出張飛辦事粗中有細。那位鄉紳的論題是“這個女人犯了偷竊罪”,論據是“偷了他地裏的三個西瓜後逃跑”。這個論據是虛假的,張飛用事實給予反駁:叫鄉紳把三個西瓜抱回去。鄉紳怎麼也抱不起這三個西瓜,由此證明鄉紳的論據是編造的、有意栽贓的,其論題不但不能成立,而且構成誣告罪。
文章開頭林肯揭偽證的故事也是屬於反駁論據的。福爾遜受人收買,提出的論題是:小阿姆斯特朗的確是殺人犯,論據是:當時十一點“月光很亮”,而且“月光正照在他(指小阿姆斯特朗)的臉上”,本人對小阿姆斯特朗的殺人經過“看得很清楚”。林肯采用揭露矛盾和以退為進的方法給予反駁:10月18日那天(相當於我國農曆九月初八或初九)是上弦,晚1上點鍾根本無月光。退一步說,時間稍有提前,當時還有月光,但那時月光是從西往東照,而小阿姆斯特朗的臉是朝東的,月光隻能照在他的後腦勺上,根本照不到臉上。由此證明福爾遜的論據是虛假的。林肯的這種反駁方法非常有力量。其力量在於:(1)事實勝於雄辯,(2)揭其矛盾,使對方不能自圓其說,(3)以退為進,把對方可能鑽的空子(時間記得不準確,可能不到1點)搶先堵住。這樣一來,對方再無招架之力,隻能“張口結舌,無地自容”。
必須指出,駁倒了對方的論據隻意味著對方的論題缺乏根據,沒有得到證明。並不意味著對方的論題一定是錯誤的。如果要證明對方的論題是錯誤的,那就還要提出有力的論據,直接把對方的論題駁倒。
有時,對方的論據是錯誤的,而其論題卻是正確的。
《古今譚概·塞語部》記載了北宋範景仁和蘇東坡的一場小辯論:
範蜀公不信佛,蘇公常求其所以不信之故,範雲:“平生事,非目見即不信。”蘇曰:“公亦安能然哉?設公有疾,令醫切脈,醫曰寒,則服熱藥;曰熱,則服寒藥,公何嚐見脈而後信之?”
範景仁不信佛,蘇東坡問他為啥不信,範景仁說:隻要不是我親眼見到的事我就不信。蘇東坡立即抓住這句話的破綻,用醫生看病的例子來反駁他。蘇東坡的反駁是機智而有力的。範景仁根本無法答複。因為人的知識並不是專靠視覺器官接觸外物而得到的,哪能說不是親眼見到的事就不能相信呢?可是,蘇東坡的反駁,隻是駁倒了範景仁提出的論據,並沒有駁倒範景仁的“不信佛”的論題。“不信佛”的論題是正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