或者撈屍人不肯降價,或者死者家屬不肯加價;
總之,這具屍體或者撈屍人賣不出去,或者死者家屬買不到。
這個二難推理的選言前提的選言肢是不窮盡的,因為在買賣過程中除了不肯降價、不肯加價的可能情況之外,還存在著買方願意提高一點價錢,賣方願意降低一盧價錢的可能情況。雖然鄧析讓一方“不必提高贖金”,另一方“不必降低贖金”,但雙方僵持數日之後,情況就會發生變化,或買方加價,或賣方降價,或雙方都作一些讓步。所以這個推理的結論是不可靠的。這個故事是作為說兩麵話、搞詭辯的典型事例而記載流傳下來的。
下麵介紹一個邏輯史上著名的“半費之訟”的故事:
古希臘有個人叫歐提勒士。他向當時著名的辯者普羅泰戈拉學習法律。兩人訂下合同:在畢業前歐氏先付普氏一半學費。另一半學費等歐氏畢業後第一次出庭打贏官司時付清。但歐氏畢業以後,遲遲不出庭打官司。普氏收費心切,就向法庭提出訴訟。訴狀中有這樣一個二難推理:
如果歐氏這次官司打勝,那麼按照合同,他應付清我另一半學費;
如果歐氏這次官司打敗,那麼按照法庭判決,他也應付清我另一半學費;
歐氏這次官司或者打勝,或者打敗;
總之,他都應付清我另一半學費。
歐氏不愧是普氏的高徒,他以老師之道還治老師之身,針對老師的二難推理,提出一個相反的二難推理。
如果我這次官司打勝,那麼按照法庭判決,我不應付普氏另一半學費;
如果我這次官司打敗,那麼按照合同,我也不應付清普氏另一半學費;
我這場官司或者打勝,或者打敗;
總之,我都不應付清普氏另一半學費。
據說,這場官司當時難倒了法官,使法官無法做出判決。這兩個二難推理都是錯誤的,都屬於詭辯式的推理。
從推理規則來看,這兩個二難推理都違反規則。普氏的二難推理的第一個假言前提不真實,因為前件與後件沒有必然的聯係,即從“歐氏這次官司打勝”這一前件不能必然得出“按照合同,他應付清我另一半學費”這個後件。因為原先合同中規定的“第一次出庭打贏官司”是指執行律師職務第一次替別人打贏官司,而不是指為自己的事與別人打官司第一次取勝。歐氏的二難推理的第二個假言前提也是虛假的,因為前件與後件也沒有必然的聯係。
從產生錯誤的根源來看,這兩個二難推理之所以產生錯誤是由於雙方都同時采用了不同的標準,一個是法庭的判決,另一個是他們訂的合同,兩個標準對於雙方各有利弊,而雙方都取其對自己有利的部分,避開對自己不利的部分,都來個“各取所需”,因此,才會得出針鋒相對的結論。要是都用一個標準,這個案子就好斷了。
以上是說的幾個古人利用二難推理搞詭辯的故事。在同學中也出現一些誤用二難推理的現象。下麵請看幾個實例:
有一天,某初中班班長給班主任寫了一份辭職書。辭職書中寫道:“我不勝任班長工作,請求辭職。因為我要是對同學嚴加管理,同學們會說我盛氣淩人;我要是對同學放鬆管理,同學們又會說我不負責任。”
班長辭職書中寫的這段活是一個複雜構成式的二難推理。這位班長是這樣推理的:
如果我對同學嚴加管理,同學會說我盛氣淩人;
如果我對同學放鬆管理,同學又會說我不負責任;
我對同學或者嚴加管理,或者放鬆管理;
總之,同學或者說我盛氣淩人,或者說我不
這個推理犯了選言肢不窮盡的錯誤。因為在選言前提的選言肢中還存在既不過嚴、又不過寬,寬嚴適度的管理的可能性。隻要管理方法得當,同學是會支持班長工作的。
有一個同學學習很不用功,成績較差。班幹部勸他不要再貪玩了,要用功學習。他說:“如果一個人是‘才’天,那就不必用功(因為不用功他也比別人聰明),如果一個人不是‘天才’,那也不必用功(因為用功也沒用),一個人或者是‘天才’,或者不是‘天才’,總之,都不必用功。”
這個貪玩學生說的這段話是一個簡單構成式的二難推理。對這個推理可以從違反規則上指出它的錯誤:兩個假言前提的前件與後件沒有必然的邏輯聯係,一個人是“天才”,或者不是“天才”,都推不出“不必用功”的後件,也可以用構成一個相反的二難推理的方法指出它的錯誤:
如果一個人是“天才”,那也必須用功(因為天才出於勤奮,隻有用功才能使自己的天賦更好地發揮出來);
如果一個人不是“天才”,那更必須用功(因為笨鳥需要先飛,隻有下苦功,才能迎頭趕上別人);
一個人或者是天才,或者不是天才;
總之,都必須用功。
這個二難推理前提真實,推理符合規則,因而是正確的。
怎樣構成一個相反的二難推理呢?
第一,保留原二難推理中假言前提的前件。如上例中保留了“一個人是‘天’才”和“一個人不是‘天’才”這兩個前件。隻有保留原二難推理中假言前提的前件,才能把兩個二難推理聯係起來。
第二,相反的二難推理的後件應和原二難推理的後件意思相反。如上例中原二難推理的兩個假言前提的後件是“不必用功”,與其相反的新構成的二難推理的兩個假言前提的後件是“必須用功”。
二難推理在實際生活中用途很廣,而且容易掩藏錯誤,所以我們必須正確地掌握它,熟練地運用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