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的同學在說話和寫文章中,有時也會犯“四項錯誤”,但絕大多數都是屬於缺乏邏輯知識“無意”而犯的。如:
(1)我校足球隊是第一流的,
小江是我校足球隊隊員,
所以,小江是第一流的。
(2)中國人是有誌氣的,
我是中國人,
所以,我是有誌氣的。
(3)美國人是富有的,
亨利是美國人,
所以,亨利是富有的。
這三個推理都犯了“四項錯誤”。因為作為中項的語詞在大前提中表達的是集合概念,而在小前提中表達的卻是非集合概念。集合概念與非集合概念是兩種性質不同的概念,在集合概念中具有的內涵,在非集合概念中不一定都具有。有的同學由於不了解集合概念與非集合概念的區別,所以作了這樣的錯誤推理。
2.中項在前提中至少要周延一次,否則,就要犯“中項不周”的錯誤。
請看一則中國古代的笑話:
梁朝時,有戶人家,父子倆都有些癡呆。這一年秋涼季節,父親吩咐兒子:“你到城裏替我買頂帽子,我聽說帽子是能裝腦袋的,買的時候要注意,選一個能夠裝腦袋的。”兒子把老子的話牢記在心,於是上街買帽子。到了帽子商店,店主拿出一頂黑色綢帽給他看,帽子是疊著的,他以為不能裝腦袋,就沒有買。轉來轉去,眼看太陽偏西,還沒有買到帽子;但他看到一個寬口的瓦罐,那瓦罐口兒大大,腹中空空,能裝腦袋,他以為是帽子,付了錢,扛起就走。老子見了瓦罐,戴在頭上一試,剛好裝進腦袋,可是臉給遮住了,鼻子也磨痛了,喘氣困難,隻好坐著不動。
這父子兩人為什麼會癡得把瓦罐當作帽子呢?因為他們是這樣推理的:
帽子是能裝腦袋的,
瓦罐是能裝腦袋的,
所以,瓦罐是帽子。
這個三段論的中項是“能裝腦袋的”,這個中項在大、小前提中都是肯定判斷的謂項,而肯定判斷的謂項都是不周延的。因此,這個三段論違反了三段論推理的第二條規則,犯了“中項不周”的錯誤。
有的同學在說話和寫文章中也犯類似的錯誤。如:
(1)班幹部是為同學服務的,
青青為同學服務,
所以,青青是班幹部。
(2)曠課是要受批評的,
苗苗受批評了,
所以,苗苗曠課了。
這兩個推理都犯了“中項不周”的錯誤,因而結論都不可靠。
3.前提中不周延的項,在結論中也不得周延,否則,就會犯“大項擴大”或“小項擴大”的錯誤。
80年代初期,有個人到某縣有關部門要求平反。這個部門有個工作人員冷冰冰地對他說:“冤假錯案差不多都平反糾正了。你的問題還沒有平反糾正,可見,你的問題不是冤假錯案。”這個人非常生氣,寫了一封題為《冤案何時得以昭雪?》的信寄給某報編輯部,編輯部把這封信發表了。
這個工作人員為什麼會這樣對待來訪者呢?工作作風方麵的問題在此不談,這裏僅從推理角度進行分析。這個工作人員所說的那句話就是一個完整的三段論,即:
冤假錯案差不多都平反糾正了,
你的問題不是平反糾正了,
所以,你的問題不是冤假錯案。
這個三段論的大項是“冤假錯案”,這個大項在大前提中加了限製詞“差不多”,因此是不周延的,而在結論中卻是否定判斷的謂項,因而是周延的。可見,這是一個錯誤的三段論。它違反了三段論的第三條規則,犯了“大項擴大”的錯誤。
某校幾個教初二的教師在議論本年級三個拔尖的學生,稱讚他們智力非凡。有個教師說:“這三個學生都是獨生子女,獨生子女都很聰明。”
這個教師說的話對不對呢?我們用三段論的規則檢查一下就知道了。這個教師是這樣推理的:
這三個學生都很聰明,
這三個學生都是獨生子女,
所以,獨生子女都很聰明。
這個三段論的小項是“獨生子女”,它在小前提中不周延,在大前提中卻周延了,因此,也違反了三段論第三條規則,犯了“小項擴大”的錯誤。如果把結論改為“有的獨生子女很聰明”那就對了。
有的同學這樣推理:
(1)運動員是需要鍛練身體的,
我不是運動員,
所以,我不需要鍛煉身體。
(2)小玲的工作能力差,
小玲是某班班幹部,
所以,某班班幹部工作能力差。
這兩個推理都是錯誤的。例(1)犯了“大項擴大”的錯誤。例(2)犯了“小項擴大”的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