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幾年,眾多食品質量問題的報道鋪天蓋地,真讓人想逃都逃不了的心寒。如果食品行業的消費者還有工商之外的行政監管來幫助獲取正確信息,那麼其他缺乏監管主體的有限公司中所隱藏的股東道德風險是非常值得憂慮的。麵對不斷發生的環境汙染、生產事故,簡單的關停不是根本的解決途徑,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2005年11月21日發布的最新數據顯示,今年以來,全國實施停產整頓煤礦礦井達到12,990個,其中已經實施關閉礦井1933個。大禹治水,疏而不堵!有限責任的矯正和公司人格否認製度就是一個疏導的途徑。股東的比例責任製度作為一種對有限責任的矯正途徑之一,就是將風險內部化為股東必須考慮的成本,從動機上對股東道德風險進行遏製。即便比例責任不能為現代政策所接受,以與風險不相當的嚴重資本不足作為否定公司人格的適用條件,直索控股股東的個人責任,同樣可以一定程度上起到遏製的作用。當然強製責任保險也是值得考慮的解決途徑,不過費率的製定則要勞煩保險機構和相關政府機關了。

另外,有限公司本身資本實力不足,又經常為創業者所采納,難免陷入財務危機、瀕臨破產,如果簡單地規定必須破產當然會造成製度和資源的浪費;但允許繼續經營也會產生股東的賭徒心理,同樣引發股東的道德危機。經濟學上的狀態依存所有權理論,不但使我們重新認識了公司控製權的真實含義,更讓我們警醒地發現債權人權利受到了多麼嚴重的漠視。同樣是出資者的債權人的權利並非自公司設立後即要永遠地戴上股東設置的“緊箍”,狀態依存所有權告訴我們,當公司瀕臨破產時,債權人才是公司真正的風險承擔者和剩餘財產索取權的所有者,我們應當合理地歸還其控製權,賦予債權人狀態依存的管理或監督職能,避免因公司風險超過股東的風險承擔能力而對債權造成侵害,實現債權的風險與收益相對應。

在第六章的小結中筆者已經指出在這裏願意重申,倡導在相機治理基礎上債權人的介入權,筆者沒有徹底顛覆公司法的意圖,畢竟在麵對一個複雜的政策問題時,運用漸進主義模式確實能夠較大地節約沉澱成本,減少社會劇烈變動的程度。在已有製度的基礎上,筆者提出債權人的介入權具體而言包括特定條件下的強製債轉股、實際控製人對債權人的義務規定以及債權人的異議權三種。當然這個結論是開放式的,因為在相機治理下對於債權人保護的思考還隻是開始,或許某一天會星星之火般燎原也未嚐可知。

正如劉波所言,“由於路徑依賴的存在,對製度變遷作第一次推動後,這一製度選擇會立即進行自我強化,使之日益得到更多的支持和擁護,而且能在此基礎上一環扣一環地沿著既有的軌道發展”,但願筆者的論文能夠有一點火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