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傳統公司法的理論和規定,債權人雖然同股東一樣為公司提供了資本、承擔了風險,但債權人僅僅獲得了對破產資產的優先權,而股東獲得了控製權。其後果必然導致,當公司瀕臨破產即股東承擔的風險達到上限時,控股股東會孤注一擲地追求更高的風險,試圖以賭博的方式獲取高的收益,作為重要利益相關者的債權人,成了事實上的風險承擔者。

經濟學在某種意義上總是走在法學研究的前麵,因此學者感歎,經濟概念是解釋社會,尤其是解釋理性的人們對法律規則的反應的基本範疇,經濟概念對法律概念的替換使得法學研究麵貌煥然一新。狀態依存所有權基礎上的相機治理這個對於經濟學界早已產生了重要共鳴的理論,應用於有限公司領域有著重要的價值。它不但使我們重新認識了公司控製權的真實含義,更讓我們警醒地發現債權人權利受到了多麼嚴重的漠視。同樣是出資者的債權人的權利並非自公司設立後即要永遠地戴上股東設置的“緊箍”,狀態依存所有權告訴我們,當公司瀕臨破產時,債權人才是公司真正的風險承擔者和剩餘財產索取權的所有者,我們應當合理地歸還其控製權,賦予債權人狀態依存的管理或監督職能,避免因公司風險超過股東的風險承擔能力而對債權造成的侵害,實現債權的風險與收益的對應。

倡導在相機治理基礎上債權人的介入權,筆者沒有徹底顛覆公司法的意圖,畢竟在麵對一個複雜的政策問題時,運用漸進主義模式所取得的政策確實能夠較大地節約沉澱成本,減少社會劇烈變動的程度。筆者在現有製度的搜尋中發現,許多日本和德國的公司裏,債權人可以依風險的狀態而履行一定的管理或監督職能,體現了債權人與股東在風險與收益上的對等。因此作為常態的債權人和最主要的債權人——銀行,成為筆者視野中能夠肩負起債權人利益保障的守夜者。而對日德主辦銀行製度的考察,也提供了可資借鑒的實踐經驗。

在已有製度的基礎上,筆者提出債權人的介入權具體而言包括特定條件下的強製債轉股、實際控製人對債權人的義務以及債權人的異議權三種。當然這個結論是開放式的,因為在相機治理下對於債權人保護的思考還隻是開始,或許某一天會星星之火般燎原也未嚐可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