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三、債權人強製債轉股的理論與實踐探討(2 / 3)

5.優化資產結構增加其他債權人的受償性

賦予銀行一定條件下的強製債轉股權,具有優化有限公司資產結構,增加其他債權人受償性的功能。尤其對於高資產負債率公司(資產負債率在60%以上的公司),這一類公司經營的風險對債權人的總體影響甚至超過對股東的總體影響,在這種類型的公司中,債權人有機會獲得股權從而進入公司管理可以防範風險的發生,因為其相對於股東債權人是風險厭惡群體。而強製債轉股可以減少公司的負債比例,增加淨資產和償債能力,使企業減負經營獲得盈利,從而使得中小債權人有機會全額獲償。根據許芳霞對河南債轉股實證的研究,債轉股使得河南80%的企業扭虧為盈,義馬煤業集團在2001年上半年虧損5027萬元,債轉股後,2002年上半年就盈利1222萬元。以本節的案例為例,如果銀行甲選擇放棄30萬元的債權,則公司注冊資本金將變為80萬元,而淨資產增加至30萬元,對外債務僅為20萬元,完全可以實現清償,且重新恢複了繼續經營的條件。

6.避免資源浪費

如果不賦予債權人特定條件下的強製債轉股權利,那麼瀕臨破產的公司隻能申請破產、進入清算程序,如此一來既會造成公司的成本,也會增加債權人收回債權的費用,更會增加社會資源的浪費。首先,破產需要組成清算組,公司將會發生的成本除了清算費用之外,甚至會因為故意逃避債務發生訴訟費用。其次,債權人會議的冗長、破產財產的分配等破產程序也會增加債權人的差旅費、律師費等成本。再次,作為一個契約的聯結體,破產公司本身可能有成熟的客戶資源、銷售渠道、管理隊伍、技能熟練的員工等整體的利益相關者,如果進入破產、解散無疑將使得這些利益相關者重新組合;或者因為股東的氣餒而失去重新組合的機會,這無疑是社會資源的極大浪費。如果允許債權人至少在公司瀕臨破產時能夠行使強製債轉股,收購已經形成的契約聯結體,則可以維持現有的利益相關者組合。

7.利於和諧社會政策實現

黨的十六屆四中全會提出要“形成全體人民各盡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諧相處的社會”。劉社建指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是涉及經濟、政治、社會與文化等多方麵的係統工程,需要經濟社會諸方麵的協同努力。就業是影響經濟社會協調發展與廣大公眾安居樂業的戰略問題,有效促進就業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重要基礎”。

考慮到有限公司所占有的數量和比例、在經濟發展中所起到的越來越大的作用,強製債轉股可以避免公司破產、維持公司的經營。這不但節約了社會資源,而且使公司原有的員工不必被迫重新進入就業市場擇業,一定程度上可以緩解失業可能造成的社會問題和就業壓力,有利於和諧社會政策的實現。

(二)強製債轉股的適用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