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三、債權人強製債轉股的理論與實踐探討(1 / 3)

(一)強製債轉股的合理性和意義

1.債權人自我保護的加強

在本案例中,即便光明有限公司有著極高的利潤預期,由於淨資產為負10萬元,則如果其不能說服債權額大於10萬元的債權人,即債權人甲或者乙或者丙和丁信服其未來收益並予以寬限,則光明公司隻能進入破產程序。但是如果所有的債權人都意識到公司的良好利潤前景,則債權人本身就會有動力與光明公司進行協商。惠曉峰和楊唯一通過對模型的數量分析發現,如果好的產出水平大於債務重組金額兩倍,選擇債轉股是最優的狀況。但不論任何債權人作出讓步,光明公司都將會支付比原先要高的利率。而如果存在強製債轉股的權利,則光明公司不但不用發生額外的費用遊說債權人,因為債權人自己會調查公司盈利情況,尤其是銀行債權人。因此伴隨著債權人甲的債轉股,在免除了支付額外利率的情況下,光明有限公司還會改善自己的資產比例。更為重要的是,債權人甲通過行使債轉股,獲得了比利率要高的利潤分成,且加入公司管理可以很好地控製公司風險,監督公司財務。

2.促進有限公司實現法治型經營即所有和控製的分離

債轉股作為一種資本結構調整的手段為建立和改進公司治理創造了條件和機遇,從而能夠促使企業通過重組來擺脫困境,也使金融資產轉劣為優。黃愛學認為,從資本結構調整和強化治理機能的角度,債轉股問題的實質是針對經營不善的內部人控製企業,通過債權轉股權,對企業治理機製進行徹底調整,在股份多元化的基礎上最終建立資本主導型的經濟型治理體係。他認為經營不善但還有發展前景的企業以及資本金不足、資產負債率過高的企業適宜實施債轉股。債轉股的真正意義在於調整資本結構、強化治理機製,以促使企業實現經濟型公司治理。

以案例為例,在隻有股東ABC的情況下,其可能采取了更加人合的管理模式,所有股東都參與公司管理,很容易造成追求短期利益的行為。沈能從融資結構和公司治理的角度論證了日德債權人參與治理的模式有利於企業長期發展,而英美股權市場的治理模式容易導致經理人的短期行為。但是如果允許債權人甲強製債轉股,則甲的加入會促使公司管理模式的轉變,畢竟甲是對股東本來意誌的一種外來幹預。

3.有利於遏製股東道德風險

以本節案例為例,如果不賦予債權人特定條件下的強製債轉股權,則光明有限公司因為淨資產已經為負10萬元,隻要債權人行使破產請求權必將進入破產程序。但是如果債權人未及時行使破產請求權,股東因為已經一無所有,在信息不披露的製度下,股東完全會產生賭徒的心理,從事高風險事業、發生第二類情況造成對外發生侵權之債的可能性。債務重組企業之間的信息不對稱可能導致道德風險。此外,在這種情況下,股東會想方設法轉移公司財產,由於存在信息偏差,債權人對於上述行為根本無法防範。強製債轉股使得風險厭惡為特征的債權人得以進入公司管理,有利於及時掌握相關信息,監督公司運營,防止股東道德風險的出現。

4.有利於穩定公司經營

在本節案例中,假定股東不存在道德風險,要維持光明公司繼續運營,其可能會尋求第五種方法。倘若無法尋求到另外股東加盟式的出資,則隻能采取第三種甚至第四種方式。但是虛假陳述畢竟會可能產生貸款詐騙的刑事懲罰,至少會遭到公司人格否認的直接追索,因此光明有限公司的股東最有可能尋求第三種方法。我們對比重新引入債權人戊和債權人甲行使強製債轉股的情況,可以發現,如果采取第三種方式而不賦予債權人甲強製債轉股的特權,則首先戊在光明有限公司淨資產為零時,會尋求比甲當時簽約時更高的利率;其次如果引入戊,則公司始終將麵臨60萬元的到期債務,隨時有無法經營而破產的可能。而倘若允許債權人甲強製債轉股,則不但不會產生上述問題,而且降低了公司的運營成本,維持了其繼續經營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