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一、主銀行製度的應用和發展——自主性債權人介入公司治理的常態機製(2 / 2)

2.銀行的專業性使其成為能動介入公司治理的最佳人選

徐強勝、李中紅認為現代社會中銀行與企業的關係絕不亞於股東和企業的關係,二者不能簡單地等同於債權債務關係。雖然債權絕對不是所有權,但是它同樣是財產,當被投入企業後,同股本在企業經營中的作用是一樣的,尤其是那些長期的流動性差的銀行債權或銀行連續貸款的債權。因此我們很難說債權人是企業的旁觀者,不能積極地參與企業治理。

3.銀行介入公司治理能夠及時控製風險

公司負債比率的大小是由公司管理者決定的,在一定程度上體現了控股股東的意誌。金帆指出,因為股東所能夠承擔的風險有限,公司財務風險的分擔體現為一種狀態依存的分擔機製。公司進行負債籌資的一個重要原因是投資項目規模巨大而權益資本遠遠不夠或者籌集新的權益資本困難較多。這樣,公司負債比率增加時,總資本增加導致公司經營風險增加,而且同時公司的財務風險也增加。當公司負債比率很低時,作為債權人的銀行是不承擔公司剩餘風險的,因為債權可以得到保全。隨著公司負債比率的增加,公司財務風險逐漸增大,並成為公司主要的風險。在公司風險增大的情況下,由於信息的不對稱和債權本身的性質,債權人不能接管公司,盡管債權從法律意義上仍然可以得到保全,但債權人已經在事實上開始分擔公司的剩餘風險,甚至公司風險的大部分。此外,雖然從理論上講,風險本身並不代表損失,但高風險的公司事實上有可能麵臨經營失敗,而一旦公司經營失敗,公司可能麵臨破產,瀕臨破產的公司的債權人實際上已經承擔了股東風險承受能力之外的全部剩餘風險。事實上債權人並不是在公司陷入財務困境之後才承擔剩餘風險的,我們把股東風險承擔能力的上限稱為公司風險臨界點,因為公司風險超過這一點,債權人已經在事實上開始承擔剩餘風險。但是從信息角度來講,公司管理者和控股股東所知道的關於股東承擔的風險的信息是多於債權人的。當負債比率提高,債務資本承擔公司的財務風險乃至經營風險時,其報酬卻不能隨風險的加大而逐步提高,而是在債務合同簽訂時即已確定。

為了及時發現和控製股東承擔風險能力的上限,我們不難理解許多日本和德國的公司中為什麼作為債權人的銀行積極參與公司治理。銀行作為最大的債權人介入公司治理可以一定程度上解決信息不對稱問題,及時發現公司風險的變化趨勢。最為重要的是銀行能根據其談判能力事先約定特定風險事業的否決權,保證公司能夠始終在某個風險標準下運營,有益於整體債權人的保護。

4.銀行的介入有利於公司發展、提高其他債權人的受償可能

當今世界,為了應對紛繁複雜的競爭和商業機會的捕捉,企業和銀行在不斷地融合,試圖構建金融帝國,比如我國海爾就收購了青島商業銀行超過50%的股權,並與紐約人壽各出資1億元人民幣,以50%對50%的控股比例組建海爾紐約人壽保險有限公司。從長遠來看,在新的銀企合作關係下,允許銀行派代表進入企業監事會和董事會,銀行作為公司最大的債權人也是公司最大的利益相關者,介入公司的治理是合理的。

建立銀行董事製度和銀行監事製度是保證銀行參與公司重大財務決策、監督公司財務行為的有效製度安排,有助於穩定銀企合作關係,充分發揮銀行在公司財務治理結構中的信息和人力資源優勢。從國際實踐來看,銀行董事和監事製度的建立並不必須依賴於股權,也可以債權關係為基礎。甚至在沒有任何資本聯係的情況下,銀行也可以向公司派遣監事或者董事,當然對象一般是具有良好發展前景的公司,實質是銀行和公司之間的人事結合。比如20世紀70年代,美國電話電報公司董事會內有很多紐約大銀行的代表,而該公司並沒有向這些銀行貸款,隻是銀行界認為這家公司前景樂觀,是未來理想的投資場所。他們通常並不幹預公司的日常事務,但在監督公司財務決策與運作以及溝通銀企信息、確保銀企財務決策科學性方麵,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