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銀行製度介紹
相機治理(contingent governance)以日本的主銀行製度為典範,在這一製度下,主銀行與經營管理者是控製日本公司的兩大係統,又稱為“對公司雙向和相機的治理結構”(the Two–Tire and Contingent Mechanism)。1996年,世界銀行發表了由青木昌彥和休·帕特裏克主持的《日本主銀行體製及其與發展中國家經濟轉軌中的相關性研究》的報告,日本的主銀行製、銀企關係及其特征,遂成為研究宏觀日本經濟與微觀日本企業製度的熱點。所謂主銀行,劉毅作了歸納:主銀行是某一個企業與某一個特定銀行之間形成長期交易關係,該企業從與其長期交易的特定銀行那裏的借款占該企業借款總額的最大份額。
在公司的運營中,主銀行將逐漸形成對公司的控製,但是主銀行對公司控製權的運作隨著公司財務狀況變化而轉移,即在公司處於正常的財務狀況時,經營管理者是公司的主權者,對公司行使控製權,以銀行為主體的法人股東對公司的控製表現不是十分明顯;反之,當公司陷於財務困境時,以銀行為主體的法人股東對公司的控製權將變得明晰,此時公司經營管理者隻能處於從屬地位,即雙方在事先就約定公司麵臨財務危機困境時,由主銀行作為公司的控製者。當公司發生危機時,依一般法則是進行重整或破產程序,由司法機關來處理公司債權債務工作;但日本相機治理法則是,當公司陷入財務危機時,對該危機的處理是不改變公司的法律地位,而由主銀行所代表的股東集團來行使控製權,對陷入困境的公司進行救助。主銀行之所以能夠代替司法機關,一是選擇司法機關發動破產程序,所付出成本太大,浪費大量人力與物力;二是主銀行作為公司主要融資者及事前監控者,已經積累相當信息,而司法程序的弱點是與公司有關的特有信息相當貧乏,由於主銀行具有信息優勢,又擁有大量股權與債權,使主銀行在治理公司財務危機中提供靈活的替代方式,其方式包括債務的延期與免除、提供新的資本、派遣管理人員、債務重組、撤換公司的高層經理階層、資產的拍賣與債務的償還、兼並與收購等。
在德國,類似於日本主銀行製度的全能銀行製度是企業融資製度和公司治理結構的一大特色,全能銀行通過發放貸款、直接持股、擔任監事、代理投票等四大途徑充分介入企業的治理過程,形成了一種穩定的所有權結構和控製權結構,由此形成簡單而有效的企業融資模式。
由主銀行製度發展出的相機治理得到了更廣義上的解釋,它是指公司的各利益主體為維護自己的利益,根據法律、法規或公司章程、合同等規定實施製止有損於自己利益的公司行為。如債權人可按合同規定終止貸款合同,根據破產法向法院申請公司破產。
但是破產畢竟不是債權人最希望獲得的結果,如果事前特殊階段能夠通過公司重大業務否決權,事後能夠通過更換公司經營管理人或者強製參與等手段使企業恢複生產,那將更有利於債權人的保護。因此,主銀行製度更為重要的價值在於為債權人提供了良好的示範機製。有談判能力的債權人完全可以通過談判將類似權利寫入合同。而從廣義的範圍,隻要法律承認相機治理的合理性,任何債權人都可能基於法律而介入公司管理,從而獲得對公司一定程度的控製。
(二)銀行作為自主性債權人介入公司治理的可行性分析
在相機治理的過程中,由於非自願性債權人是事後產生的不特定群體,基本被排除。但是通過自主性債權人的參與,同樣能夠提高非自願性債權人的受償比例。在某種意義上,自主性債權人成為了非自願性債權人的守護者。
1.銀行是債權人的常態和主要自主性債權人
在自主性債權人中,與其他相對交易人相比,銀行作為企業融資的主要渠道,通常會成為公司的主要債權人。據統計我國企業所欠債務70%以上來自於商業銀行。反之,銀行的業務很大程度上依賴於對公司的貸款,所以銀行是日常商業上的常態債權人。作為常態的債權人,銀行有自己的管理風險的技能,更具有談判能力,其簽訂的貸款協議在所有自主性債權人中完全能夠代表比較完善的自我保護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