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共同治理理論的不足
薑鑫指出,由於利益相關者理論缺乏一個主導的利益相關者,該模式沒有詳細區分企業產權關係的層次,而是籠統地將所有與企業活動有關的主體統統納入企業所有者的範疇,將所有與企業經營業績有關的主體同等對待,沒有確定主導利益相關者,即把和企業有關的外部主體,如社區、顧客群、政府等都算作企業治理結構的主體,抹殺了企業產權分析的層次性。利益相關者共同治理模式的核心是所有利益相關者共同分享企業所有權,但是它沒有明確由哪一個利益相關者來主持企業所有權的分享。從現實來看,每個利益相關者或每類利益相關者所承擔的風險是不同的,有的利益相關者承擔的風險大,有的利益相關者承擔的風險小,在不同階段還會隨之變化,因而其重要性也是不同的。沒有主導利益相關者,企業所有權就難以獲得合理分配。
(二)狀態依存所有權理論的提出
在利益相關者理論提出的共同治理的基礎上,引發修正後的狀態依存所有權理論以及相機治理的提出,後者更加關注動態的企業發展。學者宋勝州指出,傳統的企業理論認為,企業是契約聯結,由若幹具有獨立財產權的企業契約參與者,將各自擁有的要素使用權讓渡給企業,從而獲取相應收益的一係列契約構成。宋勝洲的舉例給了我們這個問題上更加直觀的認識,他分別職工、債權人和股東說明了讓渡的過程。比如職工讓渡其勞動力要素換取固定工資,但是不承擔損失,所以其不擁有企業控製權;債權人讓渡資本索取固定利息,也不承擔企業損失,所以企業正常運營的情況下,也不具有控製權;而股東讓渡其資本但隻享有企業剩餘收益,所以擁有企業正常狀態下的控製權。但是在狀態依存所有權學者眼中,上述控製權的交易是隨著企業的運營狀況而變化的。
為闡釋狀態依存所有權理論,眾多學者不約而同地引用了布萊爾的例證進行描述。這是一個形象而易懂的數學判斷,令x為企業的總收入,w為應該支付工人的合同工資,r為對債權人的合同支付(本金加利息)。假定x在0到X之間分布(其中X是最大可能的收入),並使工人的剩餘索取權優先於債權人(基於生存權優先論)。狀態依存所有權說的是:
(1)如果企業處於“x≥w+r”的狀態,股東是所有者。
(2)如果企業處於“w≤x<r+w”的狀態,此時股東的收益已經為零,其不再有做好公司經營決策的動力,為了保護自己的利益,債權人必須成為所有者、控製公司。
(3)如果企業處於“x<w”的狀態,工人是所有者。
(4)進一步,由於監督經理是需要成本的,股東隻要求一個“滿意利潤”(存在代理成本下的最大利潤),隻要企業利潤大於這個滿意利潤,股東就沒有興趣幹涉經理,經理就可能隨意地支付超額利潤(如用於在職消費)。假定π是這樣一個滿意利潤,那麼如果企業處於“x≥w+r+π”的狀態,經理是實際的所有者。